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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伙“嫖娼”问个价格居然也被抓了?

法律人2023-05-04 16:02:573

接下来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案例:山东临沂一个小伙子没有管住自己,没有洁身自好,通过中介网络招嫖,结果中介给他报了个400元一液的价格,给他发了个地址,他就去了。没想到等着他的是警察叔叔,结果被拘留5天,罚款若干。

湖南衡阳一个小伙子就做的比较聪明,前面的环节完全一样,后面这个小伙子加了一句话,“你说400就400,我要去看看”,视为双方对交易的价格没有达成,公安也给他处罚了,但他提出了复议,后来这个处罚给撤销了。

有些人说问个价也不行吗,问个价也处罚吗,到底应不应该处罚?

抛开“钓鱼执法”这个问题我们不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给大家提供两个观点:①供各位做出选择,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叫法律的当然解释,也就是法律的字面解释,首先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未遂能不能处罚?未遂只存在于刑事犯罪中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有未遂,这个行政处罚根本没有未遂这个概念。

所以说,未遂没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法律除了当然解释以外,还有一种叫有权解释,谁做出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公安部有解释当然这是属于有权解释,只要符合两个条件都可以进行处罚,一个是谈好了价格、一个是办完了事。他这个解释,已经超过了当然解释的范围,可能他认为我们应该诚信,只要谈好了价格你应该办点事情,你说他解释的不对,来抗辩行不行?肯定不行。

还有一个案例来自天津,一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两个月之后,突然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15日。男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嫖娼,而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该男子认为,首先,自己主观上不存在嫖娼意愿,客观上未发生以金钱为条件的性行为,与涉案人只是普通的异性朋友,虽有性行为及金钱给付但不构成嫖娼,公安机关片面的认为只要付了钱,就一律构成嫖娼,明显有失偏颇。

其次,自己与女子认识已经有半年有余,可是该女子却表示双方第一次认识,明显不符合基本事实,所以该女子的证言应当不予采纳。

法庭上,公安机关提供了两组关键性证据,即微信转账截图与该男女在公安机关的两份笔录,证明该男子嫖娼的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驳回该男子的诉求。

最后,有网友提到了本案是否过了处罚时效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仅仅过了2个月,所以没有过了处罚时效。

是否6个月一过就意味着行为人安全了呢?未必!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在6个月的最后一天发现,那么处罚日期则必然在6个月以后。通常情况下,8个月没有被处罚就基本上安全了。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什么叫法治社会?只要有法律在我们就遵守,而不是我们觉得他对我们才去遵守,假如说你觉得对你才去遵守,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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