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孩8年逃婚4次,14岁怀孕生娃,有些人生来就是受苦的 案例
以前旧社会比较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上媳妇。为解决这个问题,只好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等长到十四五岁再“圆房”生子。解放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这类童养媳的问题开始得到解决。本以为这样的不幸在现代社会已经消失,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世人看不见的角落竟还有女孩受这样的苦。
比如说重庆姑娘马某艳,她的经历让人唏嘘:14岁怀孕生子,8年逃婚四次,有些人生来就是受苦的。1988年1月24日,马某艳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是农民。本来若只是这样,一家人的日子虽然要艰苦些,却也还是能过下去的。但问题在于马某艳的母亲方某连患有精神疾病,1997年5月务农时发作,竟将马某平(马父)打死。
方某连的行为无疑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不过《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考虑到犯案时处于发病状态,神志不清,没有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可方某连不知是太过愧疚,还是又精神病发作,回家没多久就离家出走了。
一个身亡一个出走,留下三个女儿,只得交由三姐妹的伯父马某松代养。马某松的家境也并不是很好,照看自家都是泥菩萨过河,更何况忽然多了三个正在长身体的孩子。艰难养了四年,实在无能为力的马伯父想到一个办法,那便是让马某艳去做“童养媳”。
即将她送去双龙镇乌龙村陈某生家生活,陈家给他三千元“代养费”、一千元“恋爱费”,条件是马某艳达到结婚年龄后嫁给陈某生。就这样,陈家给予约定的四千元后,她被送去了陈家。没多久,两人一同前往福建打工,后马某艳因年龄过小找不到工作被送回。
正是在这一次外出中,马某艳与陈某生发生关系,她什么也不懂。不知道伯父与陈家的协议意味着什么,不知道发生关系意味着什么,自然也没有报警。2002年,14岁的她怀了孕,马某艳很慌张。听别人说跳一下田坎就可能流产,她去跳了无数次也不见流产,又没法打掉。只能半推半就的生下孩子,同年10月生下一个女儿,2007年8月又生下一个儿子。
不得不说,在一些偏远山区,法制意识实在淡薄。从马伯父将侄女送去当童养媳,到马某艳十四岁被迫生下孩子,桩桩件件都在法律的底线上跳跃。虽然是因为养不起,有难处,但马伯父的行为或涉嫌拐卖妇女罪。以出卖为目的,中转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依《刑法》第240条:轻则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
另外陈某生与马某艳发生关系并怀孕时,她还什么都不懂,陈某生行为或涉嫌强jiān罪。jiān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iān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iā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有企图带她出去打工,未满十六岁属于童工,也是违法行为。
可惜马某艳不知道,她身边的人也大多不知道,或是当做没看见。渐渐长大后,马某艳才意识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不对,也想过反抗。8年中逃跑过四次,都没能跑掉,换来的是一次次毒打。直到2016年,她将这件事公布于网络,引发多方关注才敢站出来控诉陈家。
2016年5月4日,马某艳报案控告陈某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关系,犯强jiān罪。大伯马某松、姑父罗某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但按相关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而强jiān罪在没有特别严重情况下,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追诉期应为十年。
马某艳控告时离发生这件事跨度达14年,显然超过了追诉期,当然也不是说完全不能立案。她早在2000年就报过案,因双龙派出所没及时立案调查,才导致2016年重新报案。她的情况存在不适用追诉期超期的可能,可这件事发生的时间太久远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陈某生存在强jiān、非法拘禁。
至于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刘某辉,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闹到这个地步,唯一能确定的是,马某艳与陈某生之间并不存在感情。2016年6月4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双儿女由陈某生抚养。坎坷曲折的二十余年,她总算有机会重新开始,总算有机会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