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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溜进女租客房间误触“机关”身亡,家属索赔72万,法院怎么判

法律人2023-05-04 16:08:040

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赵雪大学毕业第一次在外面租房子,为了安全起见,在她的卧室设置了一个“小机关”,没成想她的房东偷偷跑进她的房间触动了“机关”,结果不幸身亡,赵雪应该付法律责任吗?法院又会怎么判?

2019年,赵雪刚刚大学毕业,投了几份简历之后,找到一个不错的工作。因为她不是本地人,只能在公司附近租房子。

找了好几个地方,都因为价钱太高而放弃了。如果想要租金便宜,只能找人合租,但是赵雪又怕跟不认识的人住在一起会不安全,或是容易产生矛盾。

她正在发愁的时候,来到一个比较旧的小区,在公告栏看到有人要出租房子。

赵雪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打通了电话,是一个中年男人接的电话,说他有一个小套间要出租,一个人住刚好。

两人约好时间去看房。赵雪看过房子后觉得还不错,虽然旧了点,但是离公司很近,交通也方便。

赵雪问房东:“这个小区这么旧了,安全吗?”

房东张某说:“你放心好了,我在这里住了二十几年都没听说有什么事。”

赵雪又问:“房租可以便宜点吗?因为我刚开始工作,工资比较低。”

房东说:“看你跟我女儿年纪也差不多,就算你便宜点。”

赵雪听后很开心,立马跟房东张某签了租房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赵雪特别要求加一条,“正常情况下,房东不能擅自进入她的房子,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她。”毕竟她一个女孩子住,还是以安全为主。房东也同意了。

很快赵雪就住了进来,她对房子很满意,也特别感恩自己能遇到一个好房东。

住了两个月后,有一天赵雪下班回来,发现她的卧室怪怪的,好像有人进来过。本来拉开的窗帘被人关上了;她的床好像也有人睡过,床单变得皱皱的;她的内衣也被丢在床上。

一开始她以为自己工作太累,产生了错觉。可是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几次。赵雪开始以为是有小偷,但是仔细看过她的东西并没少。

为了确认是否真的有人进过她的房间,她就想了个办法,在她的卧室门上放一盆水,如果真有人趁她不在的时候进来,上面的水就会掉下来。

赵雪每天上班前,都会设置好“机关”。一个星期过去了,她回来都没发现水掉下来。赵雪以为真的是自己的错觉。

当她准备收起来的前一天下班回家,打开门的时候把她吓了一跳。居然有个人趴在她卧室的地上一动不动,她放的水盆也掉了下来。她慢慢的走过去看,那人就是她的房东张某。

赵雪叫他也没反应,把他翻过来才发现他的头上有血。赵雪立马打电话报警。警察赶来后发现张某已经停止呼吸了。

他们通知了张某的家人。房东的家人知道后非常气愤,说赵雪恩将仇报,他们租房子给她住,她却把房东害死了。他们说要告赵雪故意伤害,还要她赔偿72万元经济损失。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那么赵雪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经过警方调查和现场的勘察,房东张某是进入赵雪卧室的时候,触动了门上的“机关”,上面的水盆掉下来,慌忙中张某脚下一滑撞到房间内的衣柜角才导致死亡的。

故意伤害罪很重要的一个要件是,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

赵雪在房间设置“机关”是为了确定是否有人进入她的房间,主观上不是要故意伤害别人,并且她没想过这一行为会致人死亡。所以最终警方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并且案发时赵雪也不在现场,因此赵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在民事上赵雪是否需要赔偿张某家属72万元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事发地点在赵雪租的房间内,作为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她对房屋有自由使用权。她在房间做什么都属于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不是违法的行为,别人无权干涉。赵雪设置水盆也不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规定,房东不能擅自进入赵雪的房子。而房东张某在未经过赵雪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擅自进入她的房子,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本案中房东张某属于过错方,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赵雪设置“机关”时并不知道房东会进来,也没想到会导致他死亡,对其死亡不用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房东张某因为自己的不良癖好,非法进入租客的房子,结果导致自己失去生命。真是应了那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

你对法院的判决怎么看呢?你同意法院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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