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骗3次彩礼拒不退还,其母称不怕拘留,结局让人舒适 案例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便是所说的“彩礼”。彩礼起初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然而到了现代社会,却失去了本意。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天价彩礼在全国来看已经很普遍了。通常是许多家庭一人结婚、全家负债,可就算如此,因为市场奇缺还是一女难求。
若婚姻美满也就罢了,但怕就怕有些人打着结婚的名义骗取彩礼,到头来是人财两空。此前不久,安徽萧县人民法院便碰上了这么一起案件,女子多次结婚离婚骗“彩礼”。奇葩的是法院判决归还,女子母亲竟公然叫嚣执行人员,法律也管不着。据悉,涉案女子在一年内结婚离婚三次,累积收到男方家的彩礼高达80多万元。
然而彩礼是收了婚也结了,女子却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每次都如出一辙,结婚前笑脸相迎,勾画出婚后的幸福美满场景。说得男方心动不已,哪怕提出天价彩礼,也欣然答应。婚后却跟变了个人似的,好说歹说就是不肯履行妻子的基本义务,不肯同房也就罢了。还各种找茬制造家庭矛盾,闹得是不可开交,等人家受不了才顺势提出离婚。
离婚想要回彩礼?那是不可能的,怎么说婚也结了,彩礼怎么还能还回去?前两次因着男方吵不过女方母亲,加上不懂彩礼的法律知识,只好吃了这个哑巴亏。等到第三次就不行了,或许是看前两次十分顺利,这一次女方直接索要了30万元的彩礼。三婚丈夫为此是掏空了家底,眼见婚后啥也没有,自然想要离婚拿回彩礼好娶下一任。
女子家还想故技重施,这一次男方家不肯了,谈不拢遂将其告上法庭。不得不说,当代虽然已经是法治社会,一些农村、农民、公民却依然是法律意识淡薄。就像此案中的女方母亲,她自以为结婚引发的纠纷是家事,叫嚣着法律管不着。
殊不知法律早有关于彩礼的明文规定,原《婚姻法》第三条写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按这条规定,实际上来说彩礼在法律上并不被提倡,只不过因着遵循各地民俗才没有彻底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又写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可能会有人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婚姻法》已废止,但因《民法典》并未对有关彩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婚姻法司解》依然适用。另外即使不论《婚姻法》,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像这类给了彩礼结了婚,却不肯履行义务也不愿返还彩礼的,法律不可能予以支持。
且从其一而再再而三适用相同手段来看,其行为已涉嫌骗婚、欺诈,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因欺诈结婚的情形。但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可能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就不是还回彩礼那么简单了。若被骗的几家拿出证据告她,搞不好还得进监狱待上几年,所以法院自然是判处女方归还彩礼。
无奈女方母亲实在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官讲清法律条文、责令偿还彩礼后,依然拒不执行。面对执法人员大吵大闹,摆出骂街的架势,怎么说都不肯执行判决。目前女子母亲已被执行人员强制带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构成拒执罪。拒执罪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昧蛮横不讲理在法律面前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