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女儿有病,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判了案例
一般来说,如贷款挥霍这一类自愿消费的情况,自己花出去的钱是不会退款的。毕竟一开始就明码标价,总不能说觉得不值或是后悔,享受了服务还要退款。除非能证明对方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否则很难退款,若消费者是未成年人就另说了。
但如果不是未成年人,是精神病患者呢?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就拿此前发生在西安的一起纠纷来说,该案件的涉案女子马某花便是精神病患者,她隐瞒家人贷款15万挥霍。其父便以女儿脑子有病为由,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处的?
马某花,案发时37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她这年龄已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通过自己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儿有个前提,那便是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而马某花虽然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父出具的鉴定书、治疗书证明了这点,谁也不知道她是怎么患上精神疾病的,家里人猜测是跟年轻时一次失败的恋爱有关。那次恋爱,她不幸的碰上了一个渣男,男方还屡次对她家暴。
一度将她打进医院,后来在马家人的强势介入下,马某花才成功摆脱渣男。没想到的是分手之后,她的精神状况就有点不稳定,时常出现幻听、幻视的情况。总觉得有人要害她,从那以后就没有再出去工作,生活全靠年迈的父母供养。谈对象更不好说,虽然马某花没有明显过激行动,可不少人家一听她有精神病便连连拒绝。
没有办法,马家父母只好省吃俭用,想着给她攒一笔度日。但攒着攒着,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意外,马某花瞒着家里人在银行借了一笔15万元的贷款。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挥霍一空,银行见她迟迟不还钱,一纸状书将其告上法庭。马家人一直到不知道这件事,收到法院传票还是懵的,他们这些年为女儿治病已经花了不少钱。
攒的存款远远达不到15万,哪有钱还啊!加上不知道这件事,遂以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认为这笔借款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马某花只能进行跟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马父认为贷款十五万是在她精神状况不稳定情况下作出的。银行则提出,马某花办理贷款业务时是清醒状态,问答十分流畅。完全看不出是个精神病人,又经过这么多年的治疗,已经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争执不休,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道理。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处的呢?首先法院认可精神疾病的说法,虽然经过治疗,虽然贷款时表现正常。可这不代表她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银行存在一定失责,办理业务时没有查明大额贷款人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在不知详细情况时,没有询问马某花法定监护人(即马家父母)的意见,就开出了15万元的高额贷款。
故贷款协议无效,当然,这不代表花出去的钱就不需要还了。实际上来说,马家父母也存在一定失职,他们对马某花有监督和保护职责。却没有起到应尽的责任,放任其独自在外活动,导致马某花贷款十五万并挥霍一空。如今马某花的行为侵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作为法定监护人,他们自然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情况,银行以及监护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最终法院判处合同无效。里边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用偿还,但15万本金仍需偿还,不能说精神病人贷款、消费就不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