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男子见死不救致儿子溺亡,向居委会索赔47万,法院判了
“有人落水要不要救”、“老人摔倒要不要扶”,这一类问题曾广泛引起过讨论,有的人认为需要的时候还是得挺身而出。有的人却认为救了、扶了可能有麻烦,所以还是离远点儿好,可如果落水的是自己孩子、摔倒的是自家老人呢?无锡男子姚某就是后一类人,他面对一个溺水的孩子选择了漠视离开,结果回家才发现那孩子其实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的前村居委会对面有条河道,一到夏天,便有不少孩子在边上玩耍。难免有些孩子玩着玩着不注意出现意外,2010年 6月27日这天便是如此,当日下午六点有一孩子玩耍中不慎落水。四周围观群众看着小男孩在水中挣扎,却没有一个人上前施救,一老人看不下去。
但他年迈体弱,下水也救不了孩子。搞不好还得搭上自己。便大喊快救人,希望边上的年轻人进行援救,被吓呆了的小孩同伴也反应过来。拉住一路过的中年男子姚某,恳求说:“叔叔,你救救我朋友吧!”大概是当时天有些黑了,孩子又在水中上下挣扎,姚某看不清是谁家孩子。觉得应该不是自家的孩子,便不想多管闲事,扯开孩子的手转身回家。
可回家之后才发现儿子不在家,听到说是出去玩了,他心中一惊。急忙返回去救河道里的孩子,捞上来一看还真是自家儿子,可惜的是已经晚了。孩子在水中挣扎太久,早已没了呼吸,悲剧的发生令人心痛。不过按理来说这事也怪不得别人,如果不是姚某的见死不救,孩子或许也不会溺水身亡。说白了,就是他的冷漠害死了自己儿子,不成想姚某伤心是伤心。
悔恨也是真悔恨,却在伤心、悔恨之余,将事情怪到了前村居委会身上。在他看来,自己只是道德上的瑕疵,并不是造成儿子的死亡原因。如果不是居委会没看好河道,让儿子下了水,怎么会造成这样的悲剧?遂将前村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这件事负责,索赔47万余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
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的部分责任的确在居委会那儿,但居委会并非整个河道主管部门,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前,居委会数次宣传,要家里人注意小孩的安全。不要靠近河岸,夏天不要去河边玩耍、游泳,总有人不听劝告。姚某家不就是如此,暂且不论姚某的见死不救,难道他们就尽到了应有的监护责任了吗?并没有,明知家附近有一条河道容易出事故,依然放任六岁的孩子独自外出玩耍。
结果造成悲剧,如果他们尽到了监护责任,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所以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要求居委会负责都是说不通的,小姚的死与居委会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法院驳回姚某全部诉求,判定居委会无责,居委会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赔偿一万元抚慰金。这起事件才算是落下帷幕,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绝不是谁有损失谁闹就有理。
苦难这种东西,永远只对自己而言才能真正感知,没在自己身上降临。是永远不会知道有多痛的,更无法真正体会别人的痛苦,当自身体会到了才懂得体谅他人。就像此案中的姚某,他觉得溺水的孩子不是自家的,那也就无所谓。丝毫没有想到搭把手救援一下,丝毫没有想过如果自己孩子面临如此境地,他该是多么绝望。
自顾自地转身回家,结果导致孩子溺亡,等回到家才发现死的竟然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这时才悲痛,才后悔,悔恨当时为什么没有顺手挽救一下。无奈后悔已经没有用了,当他选择漠视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悲剧。可见人在社会中生活,还是得学会换位思考,多一份理解和宽容才能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此案后来被列入“2011年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且因为社会影响大、百姓关注度高位居“榜首”,其悲剧结局也引人深思。为什么仅仅是“你的儿子”和“我的儿子”这样一个最简单的人称转换,就能无情的突破道德的底线?为什么在基本的道德问题面前,自私、冷漠、诬陷、敲诈等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格格不入的“词汇”频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