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来时我已工作,凭啥要我养她老?”法院:要养
山东淄博,73岁的谭春花把两名继儿女和两名亲生儿女同时状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名儿女自2022年5月份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分担支付医疗费用2693.31元。
谭春花出生于1949年,结婚后1980年和1986年分别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魏大鹏,女儿叫魏妮妮。
然而还没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谭春花的丈夫就意外去世,留下谭春花带着两个幼儿相依为命。
那个年代,孤儿寡母的日子委实过得清苦。直到1992年,谭春花经人介绍认识了淄博当地的男子王路发,她的人生才发生重大转折。
王路发的情况和谭春花相似,他的原配妻子在1991年因病去世,也留下一双儿女,当时大女儿王淑芬17岁,小儿子王建辉14岁。
1992年4月28日,“同是天涯沦落人”的谭春花与王路发正式结婚,两个拖儿带女的单亲家庭重组成为六人大家庭。
据谭春花回忆,她的二婚生活总体算是和谐。再婚后,她带着两名儿女搬到王家,照顾一家大小的日常生活。
后来,随着孩子们先后工作、成家,谭春花忙碌的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
继女王淑芬和亲生女魏妮妮先后嫁人。亲儿子魏大鹏成家立业后也搬离王家,独立置业安居。剩下继子王建辉仍和他们住在同一屋檐下。
丈夫王路发上了年纪后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谭春花陪伴在旁照顾他。
同住的继子王建辉娶妻后,生育两名女儿。尽管谭春花并非亲奶奶,她也帮忙把两个孙女带大。
魏大鹏和魏妮妮参加工作后,虽不同住,但也一直向王路发支付赡养费,回报继父的养育之恩。
总体上,一家人相处得还算和睦。
但毕竟是重组家庭,王路发与谭春花这对半路夫妻,也会因对方孩子的事情产生矛盾。
且王家的两个儿女,与魏大鹏和魏妮妮不同,他们在父亲再婚时,均已十多岁,对谭春花这位后妈的认同与依赖也比较少。
就这样,夫妻年轻时日积月累的矛盾,以及继父母子女之间的隔阂,到了年老时的某一天,因某件小事,就集中突然爆发了。

2021年6月27日,谭春花因要离家去亲儿子魏大鹏家帮忙带孩子,出门前她把家里收拾整齐。谁料到了魏大鹏家时,丈夫王路发一个电话打过来,指责她拿走了800元,要和她离婚。
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王路发让她不要再回来,谭春花心里有气且无奈,也只能被迫继续住在魏大鹏家。
就这样,结婚且共同生活了29年的两个老人,晚年还是回归了各自孩子的家庭。
随后,王路发生病住院,魏大鹏、魏妮妮和继兄王建辉、继姐王淑芬共同分担了医药费。
2021年12月,谭春花也因病住院了8天,而继子王建辉和继女王淑芬始终未有表示。
2022年5月,因与继子女协商分居后的赡养费不成,谭春花将四名儿女共同告到法院,希望法院帮她公平处理这难断的家务事。
于是就有了谭春花开头的诉求。
对于谭春花的起诉,四个儿女的答辩与态度不同。
继子王建辉表示,
我在生母1991年去世后便辍学并参加工作,有独立的收入。父亲再婚后,因家里孩子多且年龄小,我每月都有给钱我父亲,以维持家庭生活和弟弟妹妹的上学费用,直至继弟魏大鹏大学毕业。
我当时参加工作的事实,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以及同事的证明、村委证明、户口本证明等。
因此,谭春花未与我形成抚养关系,我依法无需赡养谭春花。
继女王淑芬答辩称,
我父亲1992年再婚时,已年满18周岁,且已参加工作,谭春花与我无抚养关系,我无需支付赡养费。
王淑芬还表示,
弟弟王建辉在父亲再婚前就参加了工作,当时家里困难,谭春花没有收入并且没有带来财产,王建辉还帮谭春花抚养她带来的两个孩子,也就是魏大鹏和魏妮妮。
王建辉的女儿其实是我弟媳自己带大的,谭春花没有帮忙带。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她没抚养过我们,我们也不需要赡养她。
亲生儿子魏大鹏称,
我母亲与继父再婚时,王建辉未满16周岁,不可能参加工作。如果确实参加工作,他应该拿出用工合同、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才能证明。
且我母亲应王建辉的请求,在他的女儿三个月大时,就开始帮他看孩子。直到我母亲被迫离开的前一天,她还在给王建辉做饭吃。
我母亲30年来任劳任怨,照顾有心脏病的继父,和他们一起住那么久,我认为形成了赡养关系。我们应共同承担赡养费。
亲生女儿魏妮妮答辩称,
王建辉在我母亲和继父再婚时还没参加工作,继父一直在耐火材料厂工作,我们花的钱是继父赚的。
母亲再婚时有带着粮食、床等生活用品过来的。继父和我母亲攒钱帮王建辉成家,我母亲还帮他带大两个女儿,现在两个孩子一个20岁,一个12岁。
我们对继父没有二心,每月都支付赡养费,去年他生病住院的医药费,我们也支付了。
我们应共同赡养二位老人,让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谭春花王路发1992年4月28日结婚时,王淑芬已满十六周岁,参加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谭春花与王淑芬未形成抚养关系,王淑芬对原告无赡养义务。
王建辉虽已参加工作,但当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随原告及王路发共同生活,原告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王建辉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王建辉1993年6月29日年满十六周岁,此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原告对王建辉进行抚养的时间为1992年4月28日至1993年6月29日,尚不足二年。
而王建辉作为继子女,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不能等同于原告亲生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故酌情确定王建辉对原告履行二年的赡养义务。
因此判决:
1、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王建辉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魏大鹏、魏妮妮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2、自2024年5月起,魏大鹏、魏妮妮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800元。
3、原告在淄川区医院支付的医疗费2693.31元,由魏大鹏承担1346.66元,魏妮妮承担1346.65元。
对于一审判决,谭春花和王建辉均表示不服,他们都提起了上诉。
谭春花认为王建辉应赡养她到终老,而不应是二年。
王建辉则坚持其依法无需赡养谭春花。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条规定所指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指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王建辉1977年6月29日出生,谭春花与王路发于1992年4月28日结婚时,王建辉15周岁,与谭春花为继子女父母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即便王建辉参加工作有收入来源,因未满16周岁依法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否认谭春花对于王建辉曾经抚养教育的事实,谭春花与王建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故王建辉作为继子应该对继母谭春花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赡养时间时间,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时间作为对价。
一审法院以谭春花抚养王建辉至十六周岁时不足二年,判决王建辉对谭春花履行二年的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谭春花诉求的医疗费2693.31元,应由赡养人魏大鹏、魏妮妮、王建辉平均承担。
关于赡养费的数额,谭春花要求赡养人每月支付1600元,本院根据淄博市博山区的经济消费水平、谭春花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酌定赡养费每月900元。
即自2022年5月起,应由王建辉、魏大鹏、魏妮妮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因一审判决后魏大鹏、魏妮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视为二人自愿同意额外履行赡养行为。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王建辉的赡养义务。
因此,王建辉自2022年5月起支付谭春花赡养费300元。
魏大鹏与魏妮妮按照一审判决履行赡养义务,即自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自2024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每人支付医疗费1346.66元。

律师:
注意到一个细节,谭春花、魏大鹏、魏妮妮均称谭春花帮王建辉带大两个孩子,王建辉并未否认,只是一直强调并努力证明谭春花和他父亲再婚后,他已经参加工作有收入,谭春花与他没有抚养关系。
尽管帮继子带孩子,法律上不能作为继母要求赡养的依据。但这本来既非谭春花的法定义务,也非道德义务,谭春花自愿去做,即便不能说明她对王建辉视为己出,也能说明她为了家庭和睦愿意付出。
从情理上看,王建辉给予继母谭春花适当的经济补助,是值得提倡的。一审判决也有一定合理之处。
二审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尽管可能会被指责道德绑架,但考虑到谭春花多年与丈夫、继子同住,以他们为生活中心,照顾一家大小的生活起居,继子每月支付300元至她终老,亦并非显失公平。
值得指出的是,魏大鹏与魏妮妮,成家后不再与继父王路发同住,也坚持给王路发支付赡养费,甚至在母亲和王路发吵架分居后,仍支付王路发的医疗费。
当然,这是因王路发抚养过他们,赡养王路发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不是所有继儿女都能做到这样,这种感恩回报的行为仍值得点赞和鼓励。
案例来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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