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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小伙带18岁女友私奔,怀孕9个月才回家,结局无奈又痛心 案例

法律人2023-06-10 18:38:563

私奔,即不顾阻拦投奔所爱的人或一块逃跑,时常出现在旧时的小说话本里。放现代社会来说,实在是有些古老了,然而这种狗血桥段在现实社会中竟然还存在。此前在湖南就发生过这样的例子,一25岁小伙与18岁女友相恋,两人因女方家长反对私奔。怀孕九个月后才回家,可结局并不如他们所想,无奈又痛心。

这出荒唐闹剧的男主人公便是时年25岁的刘鹏,女主人公则是时年18岁的丽丽,他们两个都是湖南人。丽丽是家里唯一的女孩,上头还有一个结了婚的哥哥,因为年纪比较小。家里人对她还是比较宠的,不成想把小姑娘宠得无法无天,初中毕业后就不肯读书。其父为此差点要打她,最后还是磨不过,只得托亲戚找了份酒店的工作。

刘鹏恰好也在这个酒店工作,两人就这样结识了,工作一段时间后互相生出好感。刘鹏,上头同样有一个哥哥,但还没有结婚。这也是后来严家(丽丽家)反对的主要原因,他们觉得刘家还得看顾哥哥,必然没有多少钱留给刘鹏。可丽丽考虑不到这些,陷在甜蜜热恋中的她满脑子只剩爱情,只想跟心爱的人在一起。

于是乎在遭到反对后,不顾一切地跟刘鹏私奔了,两个人一路从湖南跑去北京。然而出逃后的一系列问题,又将两人逼回老家,他们两人的文化程度都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自然找不到什么好工作,挣的钱供自己吃喝都很勉强。租的房子也是又小又破,屋漏偏逢连夜雨,不巧的是丽丽很快发现自己怀孕了。

彼时他们铁了心要在一起,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只想着或许孩子出生就能让严家同意了。于是他们留下了孩子,随着月份越来越大,他们才发现事情没那么容易。别说孩子出生以后的诸多花销,奶粉、纸尿布等等,两个小年轻光是孕检都得省吃俭用才做得起。没有办法,怀孕九个月的时候,他们还是返回了老家。

在他们看来,肚子都这么大了,严家也该同意两人的婚事了。谁知严父依然不肯让步,他看着女儿的大肚子是气不打一处来,全怪在刘鹏身上。刘家过来提亲,不光没有好脸色,张口就是十二万。并且要求车房一样不能少,这下可把刘家难倒了,他们连十二万都拿不出。更何况是车房,严父见此,一点情面也不留。

外孙出生没几天,就火速把孩子送去了刘家,表示两家从此再无关系。这把刘鹏急得不行,想见丽丽又见不到,她一回去就被哥嫂轮流看管着。他没有办法,只好报警,称丽丽可能被父亲囚禁起来了。警方一查发现,严父并未限制女儿的自由,只是让亲戚轮番劝说并介绍了一个相亲对象。

刘鹏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也就不成立,闹到这一步,两人最终还是没能在一起。因为丽丽经私奔一遭,又被亲朋轮番劝说,她想通了。父亲确实是为自己好,内心从坚定转向犹豫,她跟刘鹏真的能长久吗?两个人心性不定,即使顺利结婚,可能还是会败给冰冷的现实。所以,她还是决定听父亲的话,断了这段关系。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严父禁止女儿结婚的想法可以理解,毕竟天底下的父母又怎么会希望女儿一嫁过去就受苦。更何况从后来的私奔看,刘鹏人倒是成年了,性格却一点也不沉稳。面对严家的反对,自以为带着丽丽私奔就是一种坚定的方式,实际上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他从没想过,本来严家的反对还没有这么激烈,一逃更不可能同意他们在一起了。

其次,如果刘鹏带着丽丽出逃,有能力供养倒也还好。问题是他连养活自己的能力都没有,却又在这种艰难的时候怀上孩子,严家怎么能相信他能照顾好丽丽?所以在严家看来,刘鹏并不是一个值得嫁的男人,才会极力反对两人在一起。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父反对女儿自由恋爱甚至囚禁女儿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从解放后便一直实行的政策。任何人不得不出于任何理由去干涉,哪怕是为了孩子,最多可以劝导、说清婚姻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利弊。

像这种以强制手段干涉的方式,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当然也不代表刘鹏与私奔的行为就正确。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而这个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出于婚姻重要性的考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当事人才能从心理和身体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够承担婚姻的后果。

事发时丽丽才18岁,并未达法律所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那么她与刘鹏结婚同样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行为。至于丽丽生下的那个孩子,完全是在两个人思想都不成熟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可怜他摊上这么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依照法律规定,就算孩子跟着刘鹏生活,丽丽也不能不管不顾,她对这个非婚生子女依然负有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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