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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爆炸案:凶手引爆4栋居民楼,致108人死亡,包括自己的亲人

法律人2023-07-20 10:25:477

2001年3月16日的凌晨4点,大家正沉浸在睡眠中,突然河北石家庄市建设大街四栋大楼发出了惊天声响……

大家赶紧穿衣起床,还没等弄清楚怎么回事,只见浓烟滚滚,两座大楼在顷刻之间崩塌。

难道是地震了吗?但是地震怎么还有这么大的浓烟?

有些人正没命地往外跑。有些人就没那么幸运了,被直接埋在了废墟底下。一时间,塌楼声、哭喊声,逃命声、慌乱的脚步声震耳欲聋。

爆炸力实在太大了,在这次爆炸中,有四栋大楼受损、坍塌。(这四栋大楼分别属于五金、棉纺企业的职工宿舍,另外一栋则是普通的居民楼。)并且导致108人丧生,39人受重伤。

如此巨大的爆炸到底是意外,还是人为?

警方认真勘察了现场,很快就有了答案。警方确定了这次爆炸是人为引起。

一、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

警方很快进入深入调查,有知情人士透露,有一名男子曾经不止一次地扬言要炸掉大楼。该男子应该是本案中最大嫌疑人。但是经过多日追捕都毫无结果,原来,一开始警方并没有确定他的名字。

之后,才终于有了头绪,原来该男子名叫靳如超。而他早就逃往外地,不见踪影。经过几个月的追捕,警方终于在广西北海将他抓捕。

那么是什么深仇大恨,让他如此残暴的下此毒手?

之后,据他自己交代,他完全是出于“报复”,才犯下这样滔天大罪。

二、从小孕育的邪恶的种子

另一条线索则是此次爆炸案破坏力极强,相当于500公斤的炸药,如果没有人向他提供炸药,靳如超几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如此多。

警方很快找到了提供炸药的几位嫌疑人,他们分别是王玉顺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郝凤琴提供炸药。胡晓洪提供雷管和导线。

据他们供认,都曾向一位名叫“靳如超”的男子,提供过炸药和雷管,获得“靳如超“这个名字后,警方又通过对于受害人家属的访问,确认了靳如超确有其人。

而且还发现靳如超的前妻、父母都住在这里。很可能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

靳如超出生江苏宿迁,他从小患有严重的听力障碍。早年他受到了很多人的嘲笑,他因此还转学了一次。即便如此,在那里,同学对他的嘲笑并没有减少。这导致了靳如超敏感、暴躁的性格。

他常常以为别人在他背后说他坏话。他时常对同学、朋友说:“我要杀了你。我要打死你”诸如此类的话。甚至他还曾经举着枪对着自己怀孕的姐姐,所以,他的同学、朋友,连他自己的亲戚也非常怕他,常常躲着他走。

可见,靳如超的毒辣是从小就刻在心里的。

父母对他也是无可奈何。靳如超16岁时,辍学回家,他通过父亲的关系进入了石家庄一家棉纺厂工作。在这里经人介绍,他认识了他的妻子。

结婚以后,靳如超对他妻子拳打脚踢是家常便事,有次,他还用刀刺伤了妻子的脸。

平时,靳如超妻子被村里男人多看一眼,他就遭到犯忌,往往会得到一顿毒打。

靳如超有次因为强奸,被判了10年徒刑。妻子去看他时,有一狱警出于礼貌给她倒了一杯水,靳如超便大吵大闹,说这位男人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其实,这纯属没有根据的胡闹。

靳如超妻子实在忍受不了他了,于是提出了离婚。从此,靳如超更是暴躁,警方还不得不为他换了牢房。

三、因报复而起

警方认为,可以通过两条线索同时查找,一条线索是,凶手之所以选择将这四栋楼为爆炸目标,凶手必定与居住其中的某些人员有过节。

据靳如超弟弟透露,曾经靳如超在监狱时,由于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他释放以后,经常拦住前妻的去处,要求回家。靳如超被拒绝多次以后,便将前妻囚禁了起来,仅仅出狱21天,又被抓了进去。

很有可能对前妻及家人怀恨在心。

出狱以后,靳如超因为获过刑,找工作不容易,即便找到工作他是常常与别人动手打架。每次还会摞下狠话说要炸死别人。

不过最主要的导火索还是他认识了一位来自云南的女孩小花(化名),靳如超一开始与这位姑娘情投意合,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并住在了一起。

然而。没过多久,靳如超凶残的一面暴露无遗,他对小花轻则拳脚相向。重则打得起不了床。甚至,靳如超逼着小花小偷小摸,小花不去,又是一顿暴打。

小花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就逃跑回了云南。靳如超岂肯善罢甘休。于是,按照小花之前给的地址,追到了云南。

靳如超先是硬拉着小花回石家庄,小花执意不肯。这惹怒了靳如超,他趁小花家人不在家的时候,将小花残忍地杀害。

靳如超,这时已杀红了眼,他在心里默默地盘算着还有那些人“对不住”自己。靳如超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前妻一家。以及那些跟他有过节的朋友、同事。甚至连自己的父亲、继母也包括在内。

靳如超想着既然自己已经杀了人,“一个是杀,二个也是杀”,不如把他们全部清理干净。怀着这样疯狂的想法,靳如超从云南潜回了石庄。

经过一场精心策划,靳如超首先在三位黑心老板处买了炸药、雷管。

3.15日,经过多日踩点。靳如超选定了案发现场——棉纺厂、五金厂职工宿舍以及一栋普通居民楼安放了炸药,并在其中安放了炸药。一切安排妥当,等到3.16凌晨引爆了炸药……

因为这里不但有和他产生矛盾的邻居、同事。还有他的前妻一家,以及他的父亲和继母。

靳如超把所有错误都归结于别人——他坐牢是因为前妻,而实际是因为他强奸犯罪。至于他的父亲则是抛弃了他的母亲

眼见自己所谓的“仇敌”和那么多的无辜生命,被掩埋进了废墟,他首先想到的就是逃跑,他一路向南,逃到了广西北海。不过警方一周之内就将他捉拿归案。

在审判中,靳如超竟然没有一丝悔恨之心。他大胆地承认了他的所作所为。他认为他们都该死。而这些人当中,极少与他深仇大恨的。他的一些朋友、同事最多也就是跟他有过口角。

这些人何其无辜,然而,却招来了杀身之祸。靳如超这种狠毒、残暴完全是来自于他的内心,这样疯狂的报复,令108人命丧黄泉,无数人因此家破人亡。

最后,靳如超被依法判处死刑,我们对于这种恶魔的判决,应该拍手称快。我们也应该敲起警钟,严禁枪支、炸药等危险品肆意流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犯罪的发生,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值得我们怎样去付出?为何国家以及法律要如此强调严厉打击乃至于以最严肃的方式处理此类罪行?可能是因为生命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无法替代的。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不被侵犯。

在这个案例中,靳如超不仅预谋并成功地剥夺了小花的生命,而且通过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了108人的死亡,其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那什么构成故意杀人,需要有两个重要元素:其一是故意,其二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这就涵盖了谋杀者通过预谋、蓄意去剥夺他人生命的可能性,并因此承担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尤其在靳如超的案例中,他明显具备了故意并且成功地达到了致人死亡的结果,无疑存在违反刑法第232条的问题。

他预设的爆炸事件导致108人的非正常死亡,此段惨痛历程绝对符合故意杀人的法条解释。“故意”,在刑法中解读为明知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发生危险程度较高,但依然采取该行为,心情愿接受后果或者以自己所冒之风险付出相应代价。

故意杀人罪要面临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预谋并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外,中国刑法第127条规定"私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项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国家级别的关于公众安全和社稷安定的考量。惩治那些非法持有或藏匿武器等具备破坏性的装置,也是确保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这个设定具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限制民间拥有致命武器的能力,从而降低暴力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在社会上维护秩序,让公众放心,没有必要存有这类武器。

特别是爆炸物,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轻则损失财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引发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不能私藏枪支和爆炸物呢?可能你会想,我可以用它们来自卫,但如果它们落入错误的人手中呢?可能会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或甚至丧命。

对此,法律立下严格的禁止,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在靳如超这个案件中,他刻意购买并私藏雷管与炸药,利用这些来向无辜群众制造伤害,对社会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

此外,靳如超强迫小花进行盗窃,即使未实施也可视为隐含的威胁。他的行为与刑法第263条定义的虐待罪相吻合,该条款规定虐待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我们,强制或虐待他人,即使是家庭成员或亲密伴侣,也是被法律严肃看待并予以惩罚的行为。

总的来说,我们看到法律以其严厉的形态,表达了对于生命的极度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清楚地告诉我们,任何擅自决定他人生死、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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