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窨井盖占用盲道,检察机关公益诉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
盲道是一种为了方便视力障碍者出行而设置在道路或者人行道上的特殊标识,通常是由凸起的点状或者条状图案组成,通过触觉或者听觉来帮助视力障碍者识别方向和位置。

盲道是视力障碍者的导航工具,也是他们的安全保障,对于保护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有些地方的盲道却被一些窨井盖、路障、广告牌等物体占用或者遮挡,影响了盲道的功能和效果,给视力障碍者的出行带来了困难和危险。
窨井盖占用盲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呢?这涉及到窨井盖占用盲道的性质、后果、责任主体、救济方式等法律问题。
某市某区某街道有一条长约300米的人行道,该人行道上设有一条长约200米的盲道。该盲道是为了方便该街道附近的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出行而设置的。
但是,该盲道上却有多处被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导致该盲道无法正常使用,给学生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和风险。
该街道属于某市城建部门的管理范围,该部门有责任对该街道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但是,该部门对该街道上的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的情况置之不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清理。

某市检察院在进行公益诉讼检察活动时发现了该情况,并向某市城建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尽快对该街道上的窨井盖进行整改或者清理,并保证该街道上的盲道能够正常使用。
但是,某市城建部门没有采纳检察建议书,并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整改或者清理。
某市检察院认为某市城建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于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某市城建部门对该街道上的窨井盖进行整改或者清理,并保证该街道上的盲道能够正常使用。
争议点一: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否侵害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点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
一、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否侵害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否侵害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具体分析。

一方面,如果检察院能够证明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故意的、有计划的、有规律的,并且给视力障碍者带来了出行和生活上的困难和危险,
例如影响了视力障碍者的导航、安全、自信等,那么检察院就可以认为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构成了侵害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检察院不能够证明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故意的、有计划的、有规律的,并且给视力障碍者带来了出行和生活上的困难和危险,
或者城建部门能够证明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是偶然的、无意的、无损害的或者有正当理由的,
那么检察院就不能认为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构成了侵害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这需要具体分析。一方面,如果检察院能够证明城建部门对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的情况知情不理或者推诿不办,
没有履行其对该街道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法定职责,或者城建部门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侵犯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给视力障碍者带来了出行和生活上的困难和危险,那么检察院就可以认为城建部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城建部门对窨井盖进行整改或者清理,并保证该街道上的盲道能够正常使用。
另一方面,如果检察院不能够证明城建部门对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的情况知情不理或者推诿不办,没有履行其对该街道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法定职责,或者城建部门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给视力障碍者带来了出行和生活上的困难和危险,或者城建部门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清理,或者有正当理由不能进行整改或者清理,那么检察院就不能认为城建部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综上所述,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的法律问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属于破坏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并且给视力障碍者带来了出行和生活上的困难和危险,那么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可以构成侵害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城建部门对窨井盖进行整改或者清理,并保证该街道上的盲道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城建部门对窨井盖占用或者遮挡盲道的情况知情不理或者推诿不办,
没有履行其对该街道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法定职责,或者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了视力障碍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城建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