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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人2023-08-08 10:52:323

法律科普: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婚姻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情感纽带,但是当这种纽带断裂时,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当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就更加复杂和敏感。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呢?这种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2015年,张某与美国籍的李某在中国结婚,并育有一子。2017年,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在美国离婚,并约定由李某抚养子女,张某每月支付500美元的抚养费,并有每年探望子女两次的权利。

2018年,张某与李某重新恢复了感情,并协议在中国再次结婚,并约定由张某抚养子女,李某每月支付500美元的抚养费,并有每年探望子女两次的权利。2019年,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了矛盾,并协议在中国离婚,并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每年交换一次,双方不支付抚养费,并各自承担子女在自己手中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2020年,张某将子女送到李某处后,李某却拒绝将子女送回给张某,并声称根据美国法律,

他有权单独抚养子女,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不服,将李某起诉到中国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履行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主要的争议点:

一是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是否有效?

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一、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规定,在离婚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权和教育义务。在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原则,判决由谁抚养。

在离婚时,不论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有书面形式,并且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有相关的证据,比如交换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没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没有相关的证据,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根据案件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是自愿的,并且有书面形式和证据。

但是,这个协议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就需要具体分析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身心健康、教育发展等因素,并且考虑到跨国抚养可能带来的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和困难。

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协议是否有效,而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或者选择不明确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根据规定,在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或者选择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则:

婚姻关系以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为准;当事人无共同国籍而有共同住所国时,则以共同住所国法律为准。

如果这个协议涉及到婚姻关系,比如双方在离婚时就约定了轮流抚养子女,并且在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明确了这一点,那么这个协议就应该适用婚姻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如果这个协议不涉及到婚姻关系,比如双方在离婚后才约定了轮流抚养子女,并且在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没有提及这一点,那么这个协议就应该适用子女抚养权所适用的法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是这种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并且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意这种协议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和差异。

因此,在签订这种协议时,建议离异双方与专业的律师进行沟通和咨询,尽量避免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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