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我们是在一起,但凭什么认定我强奸?”二审:疑罪从无
河北唐山,滦南县70后农村男子闻某,从小便是一个不安分的主,上学时经常惹事生非、调皮捣蛋。
进入社会后仍然无知无畏,因为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了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服刑期满后,经过监狱的教育和改造,闻某明显安分守己了很多,不久通过别人介绍交了一个女朋友,谈起了恋爱。
本来,年轻人谈恋爱,闹矛盾分分合合是常有的事,闻某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两人分手的事情发生多了之后,闻某内心便不淡定了,他认为不能在一根树上吊死,便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子梁某,将其作为“备胎”。
2013年8月2日,闻某再次与女朋友闹分手了,他感觉失恋无聊,便和女子梁某相约见面。
当天晚上9点左右,闻某向其姐姐借了一辆面包车,然后开到某公园,接上女子梁某,于当晚11点多回到了自己的家。
当天晚上,女子梁某在闻某家,一直呆了近5个小时,直到后半夜,即2013年8月3日凌晨4点多钟,女子梁某称天亮后要外出,让闻某开车将其送回了家。
然而,女子梁某回家后,和其朋友王某聊天时,说自己被一个叫牛某某的男人强奸了,于是,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朋友王某的提议和陪同下,女子梁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刑终字第129号。】
女子梁某报案时称,前一天晚上她和闻某见面后,被闻某带到了他的家里,刚一进屋,自己就被闻某拉进了卧室,他随后从床头边拿出手铐、绳子,还有斧头威胁她,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第二次后,闻某还用手机拍了她的不雅照,接着在她穿好内衣后,又强迫她笑着摆各种造型拍照。
分开时,闻某还威胁她,要她给其做女朋友,否则便公开她的不雅照。
事发后,为了保存证据,自己没有洗澡,回家后再洗了澡。
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将闻某控制,然后搜查了他的家,在闻某的家里,找到了女子梁某报案时说的以上手铐、绳子、斧头等。
接着,公安机关将现场遗留的纸巾、女子梁某的内裤,以及提取的女子梁某的阴道擦拭物,送往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纸巾上分别有男子闻某精液DNA成分,女子梁某分泌物DNA成分。
女子梁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没有检测出男子闻某的DNA成分。
送检的女子梁某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出DNA成分。
这个结果,意味着没有检测出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接着对闻某进行讯问时,其也否认两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承认强奸犯罪。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男子闻某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受害女子梁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闻某在自己家里,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先后两次与女子梁某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闻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据此,2014年1月2日,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闻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闻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11月27日,县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然认定闻某构成强奸罪。
闻某仍不服,委托了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后,再次提出了上诉。
闻某自行辩护,上诉时提出:
1、自己没有和女子梁某发生性关系,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2、一审法院认定自己犯强奸罪,除了女子梁某单方面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女子梁某的陈述还前后矛盾。
3、女子梁某陈述她为了保存证据没有洗澡,但她的内裤和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自己的DNA成分,也没有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据此,DNA检测结果印证了自己的供述。
4、家里的斧头、绳子等是农村常用的生活工具,自己此前因为和别人有经济纠纷,案发前放置在卧室里防身用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犯罪的作案工具。
5、拍不雅照,女子梁某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这根据照片上女子梁某的表情即可以看出来。
闻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
本案闻某不构成强奸罪。
1、侦查机关送检的女子梁某的内裤、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闻某的DNA成分,本案也没有发现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闻某亦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2、本案女子梁某报案的真实原因,是害怕其不雅照被闻某公开,被强奸的陈述,不真实。
3、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法律“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当宣判闻某无罪。
2015年4月13日,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DNA生物检材鉴定结果表明,女子梁某的内裤和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闻某的DNA成分。
其次,女子梁某陈述,案发时闻某曾用斧头、绳子等胁迫其发生性关系,无法确定。
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能证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因此,本案女子梁某陈述闻某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印证。
公诉机关指控闻某犯强奸罪,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闻某的上诉和自行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撤销一审判决,闻某无罪。
【律师说法】
重视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追求目标。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应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是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同时,这也是侦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应当遵守的原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一项具体内容,指在无法确定有罪,还是无罪,存疑的情况下,利益归被告人,推定其无罪。
本案最大的“硬伤”,是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疑点。
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闻某无罪,符合法律规定,是法治的真正体现,值得称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对于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闭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自然的,刑事诉讼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放过个别犯罪现象和犯罪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对于本案,有人提出,案发当晚那种情形,青年男女共处一室,没发生故事,谁也难信。
仅仅因为证据原因,放过闻某,这不是纵容犯罪吗?
事实上,为了追求程序正义,真正实现法治,可能会牺牲实体正义,放过个别犯罪分子。
“世上安得双全法”,无法做到十全十美,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这种情形,放过一个犯罪分子,天塌不下来,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动摇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
“重程序,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程序合法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其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真正实现,是值得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实现法治,是完全值得的。
本案二审法院从实际出发,注重程序,重视证据,判决被告人闻某无罪,是法治的体现。
表面上看,可能会放过了对闻某个人的追究,但是,这却能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重视证据,严格依法办案,其意义更为深远。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闻某被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后,此前遭受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方式,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被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男子闻某,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本案男子闻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可能会给予其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本案来说,关键是看闻某是否具有散布,或者偷拍情节。
如果构成治安违法,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其次,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还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何为自然人的隐私权?
根据以上规定,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3、赔偿损失。
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如果男子闻某偷拍、散布女子梁某的不雅照,侵犯其隐私权、人格权的,
女子梁某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闻某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归根结底,本案男子闻某依法无罪,但并未无过。
他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行政的、民事的法律责任,未必免得了。
对于以上情况,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强奸罪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强调保护女性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予以降低。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虽然主要是针对侵害未成年女性犯罪作出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其立法精神,传递出来的对强奸案件的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司法理念,值得关注。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的证明标准以及性侵案件被害人陈述采信的标准。
这对男性不被诬陷构成强奸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男性被诬陷构成强奸罪的,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降低了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标准,把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了认定强奸罪的唯一依据。
以上《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明确了被害人的陈述,一般应当采信,但同时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必须具备“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以及“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两个方面的硬性条件。
另外,以上《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该规定,明确无误地表明,性侵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同样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性侵强奸案件,最新司法解释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表明了国家的司法态度:
对证据确凿,依法能够认定的性侵强奸案,应当依法“严惩”,但是,其证明标准,不能降低。
女性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同样的,男性的正当权利,也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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