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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边关站岗放哨,你在家乡挖我墙角!”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法律人2023-08-08 11:14:093
原创首发,抄袭搬运必究

(一)

“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湖南怀化,年轻女大学生小娟(化名,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真名)身材匀称,面容姣好,浑身上下充满了青春的活力。

小娟不但长相甜美,年轻漂亮,而且性格活泼,善于交际。

小娟大学毕业后,经过公开考试,过三关斩六将,进入了当地一镇政府工作。

上班后,性格外向的小娟,很快便和同事们打成了一片,融入了新的集体。

小娟的其中一位男同事米某,已婚,一表人才,谈吐幽默,对新来的小娟非常照顾。

一来二去的,两人便互相吸引,暗生情愫了。

在涉世未深的小娟眼里,男子米某成熟稳重,知冷知热,很会照顾人。

不久,在男子米某的刻意营造下,小娟与其度过了一个浪漫的周末,自然的,双方也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发生了亲密关系。

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一长,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在同事之间传开了。

很快,小娟和男同事米某之间的事,也传到了米某的妻子耳朵里了。

起初,面对妻子的质问,男子米某拒不承认。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米某的妻子在他的手机里,获得了确凿的证据。

因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在双方父母亲人的调和劝解下,男子米某删除了小娟的联系方式,并给其妻子立下了保证,承诺和小娟断绝来往,回归家庭。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男子米某和小娟二人,确实中断了这种不正常的关系,平静地分手了。

随后小娟经人介绍,通过相亲认识了家住其单位附近的男子朱某。

朱某是一名现役军人,正在某部队服役,其利用休假探亲的机会,与小娟相识。

双方认识后,男子朱某很快便被小娟漂亮的外表,以及活泼外向的性格打动了。

小娟工作稳定,再加上嘴甜,待人有礼貌,在与朱某的父母见面后,朱某的父母对小娟,也非常的满意。

于是,小娟和现役军人朱某,很快便领取结婚证,走进了结婚的礼堂。

二人结婚后,由于朱某是现役军人,短暂的蜜月期结束后,他又重返部队了。

军婚,注定是聚少离多,不久,寂寞的小娟,又和其男同事米某,旧情复燃了。

此时的男子米某,明知道小娟已和现役军人朱某登记结婚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手机微信里,留下了二人你来我往的暧昧情话。

城市快捷酒店里,也留下了他俩的开房记录。

不久,小娟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仍然不管不顾,谎称出差,与男同事米某一起去武汉、长沙等地游玩。

10个月后,小娟生下了一个男孩,对于小娟的以上行为,朱某和其父母毫不知情,一家人,对孩子的出生,都非常的高兴。

朱某非常渴望见到孩子,不久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小娟带着孩子去部队探亲。

在此期间,细心的朱某,很快便发现了异常,他见小娟经常半夜与人微信联系,遂产生了怀疑,趁小娟不备时,对她的手机微信数据等进行了恢复。

至此,小娟和其男同事米某之间的所有不正当交往,全部暴露在了朱某的面前。

得知真相的朱某气愤不已,一度差点儿失去了理智。

冷静下来后,朱某决定交给法律解决,遂予以了报警处理。

接警后,因为事涉军婚,公安机关非常重视,根据朱某的怀疑和请求,公安机关首先安排朱某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很快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根据鉴定结论显示,朱某与小娟生下的孩子,不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

拿到鉴定结论后,差点儿崩溃的朱某,毅然决然地和小娟办理了离婚手续。

随后,公安机关再次安排了男子米某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米某是该孩子的亲生父亲。

接着,公安机关以米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米某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与其同居并生子,其行为,涉嫌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由于事涉自己切身利益,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其破坏军婚罪的罪名成立,米某不但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坐牢,而且还将会被开除公职。

因而米某特别重视,反复研究了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法庭上,米某为自己辩护道:

1、自己和小娟存在婚外两性关系,只是偶尔地、极少次数地在一起,情节轻微,达不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2、“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自己有配偶,不存在与小娟结婚的情形。

另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自己与小娟仅是偶尔地、极少次数地在一起,不属于“同居”,不应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军队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强柱石。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稳定军心,专门立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给予特别的保护。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不容侵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案被告人米某,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与其同居并生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依法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米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不容侵犯。

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稳定军心,专门立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因而军婚具有特殊性。

挖军人婚姻的墙角,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对于破坏军婚,挖军人婚姻墙角的行为,我国《刑法》特别为其量身定制了一款罪名,即“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本案男子米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已婚有家庭,却道德败坏,在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妻子的情况下,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和她同居并生下了孩子。

米某给现役军人朱某戴了一顶有色“帽子”,法律,必定还他一副手铐子!

本案米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依法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军婚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法院最后以米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还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如前所述,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我国《刑法》针对军婚,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在民法上,对于军人的婚姻,从结婚到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

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当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需要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本案中,如果是小娟提出离婚,必须经过朱某的同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小娟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朱某离婚。

法院审理时,是否准许离婚,需要征得男子朱某的意见。

首先,法律为了保护军婚,维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在办理破坏军婚犯罪的案件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一般是不予定罪处罚的。

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

本案小娟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可能会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过,从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来看,她的行为,达不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无法给予定罪处罚。

其次,本案小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可能会受到最高开除公职的处分。

小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己选择了做现役军人的妻子,其不珍惜军嫂荣誉,与他人保持不正常两性关系,并生下了他人的孩子。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对此,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最后,军人婚姻家庭的后院,不但受民法典保护,还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墙角,绝不允许任何人,随便挖呀挖呀挖!

(二)

“我是现役军人,未经我同意,不得离婚!”法院:支持,不准许离婚

湖北武汉,男子周某是一个农村娃,从小吃苦耐劳,待人真诚。

小周上学期间便品学兼优,大学毕业后,深受现代军事题材电视剧的影响,他决定投笔从戎,进入军营锻造提升自己。

进入部队后,起初,小周身体素质赶不上战友们,很多体能科目考核,成绩都不太理想。

然而,作为一个农民的儿子,小周骨子里,天生有一股不服输的劲,他经过自己的加倍努力,日夜不停地训练,很快就赶了上来。

小周的志向,是留在部队,为了达到目标,他刻苦训练,努力学习,争取提干。

然而,在部队提干,竞争是异常激烈的,除了自身素质外,还有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其他因素。

祖祖辈辈都是农民的小周,在提干的竞争中,败下了阵来。

不过,小周并未气馁,提干虽然失败了,但他还是抓住了另外一个机会,转任了士官。

事业上暂时安稳后,小周的婚姻大事,被提上了日程。

后来经人介绍,小周认识了老家邻县的女子刘某。

两人相识后,彼此感觉都不错,通过手机微信等联系,感情迅速升温。

半年后,小周趁休假探亲的机会,与女子刘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第二年,女子刘某生下了一名男孩,双方都非常高兴。

然而,周某身在部队,军队管理严格,一年之中,最多只有40天的假期,两人聚少离多,时间一长,女子刘某难免不满,心生怨气。

此时,周某在部队的服役期限,还剩3年,他安慰妻子,让她再坚持3年,等服役期满,他便回家陪她们母子俩。

无可奈何,女子刘某只得答应,然而,周某在部队期间,女子刘某在家无聊时,在网络上认识了离异的单身男子王某。

刚开始,女子刘某并没有其他想法,她只是把王某当作朋友,没事时聊聊天,打发时间。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越聊越感觉相见恨晚。

王某谈吐幽默,知冷知热,经常对女子刘某嘘寒问暖。

就这样,女子刘某很快便沦陷了,对男子王某产生了感情。

在此期间,王某也知道了女子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身份,但仍然与其交往,并很快突破了男女之间的道德底线。

随后的2年多时间里,多处宾馆的房间中,留下了二人的开房记录。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尽管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做得比较隐秘,两人的事,还是被人发现,并一传十,十传百地在当地传开了。

从老家父母亲人等口中得知以上情况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周某气愤不已。

冷静下来后,在部队领导和战友的开导劝说下,周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很快便将王某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生活,时间长达2年多,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着,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判决,

此后,考虑到孩子还小,而且自其出生后,一直跟随女子刘某生活,妻子独自带孩子,也不容易,同时这种聚少离多的日子,自己也有错,周某决定原谅她,和女子刘某重归于好。

然而,令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女子刘某并不领情,没过多久,她竟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子刘某提出,自己与周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随同自己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女子刘某的起诉,周某提出了答辩,称:

1、两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自己是现役军人,聚少离多是正常情况。

2、自己自结婚后,对原告刘某一直很好,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刘某用于了家庭开支,自己尽到了丈夫的责任。

3、自己是一名军人,为国尽忠,婚姻家庭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军人婚姻,有别于普通的婚姻,应特别对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作为军人一方,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因此本案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本案女子刘某和周某离婚,驳回了女子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男子王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仍然与其同居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男子王某离异后,再找女朋友无可厚非,但是千不该万不该,不应该在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的情况下,而与其同居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

男子王某的行为,毫无疑问的,属于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周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中的男子王某,和女子刘某交往时,便知道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即使对方没有明确告知,但从生活交往中,可以感知和判断出来。

比如见到了对方与家人的合影,照片等,从中猜测到对方系军婚等。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对被告人的“明知”,予以认定。

军人承担着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内部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是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

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看,法律针对军婚,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民法上,对于军人的结婚、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

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女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周某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看男子周某的意见。

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而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女子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首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婚”,指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

什么是“现役军人”?

根据相关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具体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现役军籍的军人。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不属于现役军人。

本案中,女子刘某的丈夫周某,是现役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子刘某要求离婚,须得到其现役军人丈夫的同意,方可离婚。

除非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周某,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具体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本案中,很明显,女子刘某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周某,存在以上情形。

法院也就无法认定,现役军人周某,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败诉的不利后果,应由女子刘某承担。

最终,本案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驳回女子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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