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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血汗钱!”男子因2万彩礼杀女友一家4口,法院:死刑

法律人2023-08-08 11:47:013
原创首发,抄袭搬运必究

湖南湘潭,一对青年男女恋爱不和分手后,因女方拒绝退还“彩礼”及男方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0万元,男子遂怀揣菜刀,寻机上门杀死了前女友一家4口,血溅当场。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

事情的经过为:

湖南湘潭,男子王某文化程度不高,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一直在城市里打工。

男子王某省吃俭用,存下了一笔钱,打算结婚娶媳妇。

后来经人介绍,和女子尹某相识了。

大约半年后,二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男子王某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一开始便奔着结婚的目的而去,对女子尹某和她家人的各种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百依百顺。

女子尹某家装修房屋,王某替其垫付了8万元装修款,后又给了女子尹某2万元“彩礼”。

然而,一年后,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二人的恋爱关系破裂,正式宣告分手。

分手后,王某曾多次向女子尹某索要其垫付的8万元装修款和2万元彩礼金,均遭到拒绝。

人财两空的王某,因此便心生怨恨,伺机报复。

2021年9月23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菜刀,来到了女子尹某居住的小区。

他先在外面关掉了尹某家的水阀,家中停水后,尹某父母出门查看,发现了王某,便给在外面的尹某打电话,让其回家。

当天下午5点左右,女子尹某回家,在小区楼道里见到了王某,对其大声喝斥。

谁知道,一转眼之间,王某手持菜刀,扑向了女子尹某,朝其身上猛砍。

男子王某一连砍了十余刀,女子尹某当场被砍死。

随后,王某又将女子尹某的父亲、母亲和侄女三人砍死。

血案发生大约7个小时后,男子王某自知难逃法网,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未作过多反抗。

到案后,王某没有丝毫隐瞒,如实地供述了其以上所有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财产纠纷,为报复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4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时认为,王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和经济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虽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实践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在定性区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准确区分和定性,有一定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内心想法只是教训、惩罚被害人“出出气”,最后却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其原因在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其内心,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就是奔着他人生命而去的,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具体区分和认定二者时,需要从行为人作案时选择的工具、作案手段、打击伤害的部位、事后是否施救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定性和区分。

本案中,男子王某因婚姻恋爱和经济纠纷,对被害人心生怨恨,蓄意报复,案发时用菜刀当场致4名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十分明显。其的行为,毫无疑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王某,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法院对其作出死刑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王某的罪行,是不可能对其“刀下留人”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犯罪,依法不能从轻从宽处理。

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婚姻恋爱和经济纠纷,蓄意报复,用菜刀杀死4人,其中包含老人和孩子,罪行极其严重,影响非常恶劣,依法不能从轻从宽处罚。

死刑,注定是本案王某最后的归宿。

本案中,男子王某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支付了2万元给女子尹某,这笔钱款,应属于彩礼性质,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后来双方恋爱失败分手,王某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女子尹某,依法应当返还王某支付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双方分手,女子尹某应当将2万元的彩礼金返还给王某。

本案中,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谈恋爱期间,王某以结婚为目的,在女子装修房屋时,替其垫付了装修款8万元,该笔钱款,从法律上看,如果双方顺利结婚,其为男子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人恋爱不成分手,没有结婚,这8万元装修款,其所有权属男子王某,男子王某有权要求女子尹某返还。

只是,法理上虽然如此,实际操作中,对于王某来说,却存在举证困难。

在那种情况下,很少有人会刻意保留证据,更不可能“未卜先知”,知道可能会产生纠纷的。

但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此,对于类似行为,恋爱中的青年男女,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最好“亲兄弟,明算账”,或者签订书面合同。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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