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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不是家里那死鬼的,你必须赔偿!”法院:驳回

法律人2023-08-08 11:52:483
原创首发,抄袭搬运必究

河南驻马店,女子马某和丈夫结婚后,其丈夫为了家庭,逐渐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事业上,和大多数夫妻一样,二人的婚姻生活,最初的激情褪去后,逐渐回归了平淡。

后来,家里装修房屋,女子马某认识了男子彭某。

彭某是一个小包工头,常年在外东奔西走,经常与各种人打交道,非常擅长察言观色、投其所好。

在与女子马某相处时,男子彭某对其嘘寒问暖,并不时恰到好处地给她讲段子,和她开不大不小的玩笑,女子马某常常被逗得哈哈大笑。

就这样,一来二去,一段时间后,女子马某被彭某的“幽默风趣的谈吐”和“善解人意”的男子汉气概折服了,在女子马某心里,这是她平淡沉闷的婚姻里没有的,让她体会到了不一样的快乐。

很快,女子马某和男子彭某二人便突破了道德底线,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只是好景不长,短暂的激情欢愉过后,二人回到了现实,面对各自的家庭,两人选择了平静地分手。

分手后,令女子马某没有想到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最近一段时间,自己丈夫没在家,想也不用想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女子马某害怕其丈夫知道,便偷偷地买来堕胎药,打算独自处理掉。

但是,女子马某在独自处理时,突然大出血,晕倒了,幸好发现及时,被人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了危险,后来经过相应的治疗,花费了将近2万元后出院。

女子马某出院回家后,向家人坦白了事情的原委,其丈夫知道后,结果可想而知,两人的自然婚姻岌岌可危了。

女子马某随后找到男子彭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女子马某一纸诉状,将男子彭某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马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因男子彭某的行为,自己怀孕堕胎导致大出血,差点没命,自己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彭某具有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男子彭某应当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2、因为男子彭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应赔偿自己医疗费1989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彭某提出了答辩,对女子马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了拒绝,其称:

1、女子马某怀孕自己不知情,其堕胎也是她的个人行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因而自己不应当承担女子马某的赔偿责任。

2、女子马某已婚,自己与她之间的关系,既违背了道德和公序良俗,也为法律所不允许,因而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律不应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本案女子马某和男子彭某,双方均有各自的家庭,二人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亦属违法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本案女子马某虽然受到了损害,但是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马某要求男子彭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女子马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女子马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自己怀孕和堕胎,身体受到损害,是因为两人共同的行为导致的,即使自己婚内出轨有错,但是男子彭某也同样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分担自己的损失。

一审判决让她独自一人承担损害后果,极不公平,因此请求上级法院作出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婚外情,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允许,对其应当持否定评价。

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裁定,驳回女子马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义和引导正能量,不能让违法者获利。

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持否定评价,让其付出代价。

本案女子马某之所以一再败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传统道德伦理看,现代妇女虽然不再需要遵守古代的“三从四德”了。

但是,无论是社会良好风俗,家庭伦理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女人恪守妇道,忠实于自己的丈夫和家庭。

现代社会里,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婚外情,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本案中,女子马某有家庭,却和男子彭某发生婚外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极其不道德。

同时,女子马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它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亦是违法的,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因此,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女子马某虽然受到了较大的伤害,但其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违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属咎由自取,法律无法给予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女子马某因怀孕堕胎导致大出血,身体受到了伤害,向男子彭某主张侵权赔偿,系身体健康权纠纷,属侵权之诉。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该举证证明以下事项:一是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造成了危害结果,四是其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通俗地说,女子马某怀孕,肚子里的“孩子”到底是谁的,空口无凭,必须具有医学检验证明,确认是男子彭某干的,才能具有说服力。

法律是讲证据的,否则,给女子马某身体造成损害的,法律上无法确定是谁,加上男子彭某的否认,因而不能确定侵权人为男子彭某。

这也是本案女子马某败诉的重要原因。

本案女子马某因为无法举证,对其以上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女子马某已成年,且已婚,其具备相关的生活经验,对与男子彭某发生婚外情可能会导致自己怀孕,她是明知的。

但是,女子马某和男子彭某发生婚外关系时,却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致怀孕,具有明显过错。

事后,因担心其丈夫发现,事情败露,不去正规医院处理,而选择自行堕胎。

正是她这一错误的决定,导致了她后面身体大出血,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

这一点,男子彭某事前不知情,很难认定其具有过错,女子马某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后果。

基于以上两点,两级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女子马某婚内出轨,与男子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否定评价,故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持了一致,弘扬正能量,值得点赞。

另外,一般情况下,成年男女双方在一起,女方怀孕了,身体受到伤害,男女双方均应存在过错,特别作为男性,更应该有担当,主动承担起责任来。

但是,本案女子马某却遇人不淑,“一片真心错付了”,遇上了渣男,令人唏嘘。

对此,有网友认为,女子马某是彻底的受害者,她不但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从鬼门关走了一趟,而且现在婚姻也岌岌可危,即使勉强维持,在丈夫面前,也可能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值得同情。

也有网友说,女子马某背叛婚姻,给丈夫戴绿帽子,这是男人最不能原谅的行为,女子马某的下场,纯属其咎由自取,不应该同情。

最后,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本案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从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的角度,驳回了女子马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很好的普法意义。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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