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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男子北京3万买房,17年后拆迁补偿1135万,卖家却想3万买回房

法律人2023-05-22 11:53:030

2001年,何某购买了于某的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付了房租3万元,但在17年后,何某购买的这套房屋要拆迁了,将补偿1135万元。

本来这是令何某非常开心的一件事情,但当时卖屋的于某突然找到了何某,说想要回房子,于是两人便发生了争执。

何某原本是四川人,他的儿子年幼时就意外失声了,因此何某在2001年的时候,就带着孩子四处求医,最终来到了北京。

为了方便孩子治疗,何某于是卖掉了四川的宅基地,来到北京,想在北京周围的农村买一套宅基地居住。

何某发现于某出售的房子非常便宜,只要3万元,于是便立即和妻子去看房子,虽然是一个小平房,但面积足足有530平。

何某还是比较满意的,于是很快就和于某签订了协议,顺利完成了房屋交易。原本这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结局,但在2010年迎来了改变。

2010年,于某得知自己曾经售卖的房屋要拆迁了,并且拆迁款非常高,因此于某找到了何某,想要将房子要回来。

何某当然不同意了,于是两人的冲突越来越大,最终找到法院调解。按规定宅基地是不能私自出售的,需要集体同意才可以,因此当时的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给出的结果是:房子的主人还是于某,但于某需要给何某80万元的补偿。

于某这时就有点犹豫了,不仅自己拿不出80万,而且还不知道房子是不是一定会拆,因此于某也就没有继续闹下去了,事情告一段落。

但在2018年的时候,房屋确认拆除的通知下来了,于某这下确定房子会拆除了,于是又找到了何某,打算要回房子。

何某当然还是不愿意,两人又开始了争执,后面于某起诉了何某。但这次法院的判决却完全不一样,法院认为何某才应享受拆迁款。

因为于某搬出去之后就已经不是当地村子里的村民了,而且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这类案件,因此于某无法要回房子。

于某不服,于是再次上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于某获得30%的拆迁款,何某获得70%的拆迁款,这事到这里才算完了。

本起案件中,比较有争议的点主要有2个:

一、何某和于某到底谁才是房子的所有人

虽然何某住了20年,但因为当时购买房屋的手续不太合规,所以房子实际上还是于某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由村委会或者当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不能私下买卖。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当时的购房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房子其实还是于某的,宅基地所有权依旧是在于某手上。

于某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需要赔偿何某80万元,于某当时犹豫了,不愿意赔偿,因此没有及时拿回房子。

在于某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有了一项新规定,也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两个会议纪要及问答》。

这项规定中,关于类似的情况有详细说明,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卖房的人负主要责任,买房的人负次要责任。

并且于某在搬家之后,已经不属于之前村子的村民了,这些情况加起来,都令结果发生了改变,这才让于某的计划失败。

如果当时何某铁了心就是不想赔偿于某,那么于某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拆迁款和安置房将全都是何某的。

但何某和于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所以于某才能拿到一定的钱财,否则如果真打官司,结果是什么样的还说不清楚。

二、于某和何某两人的购房协议为什么无效?

于某将自己的宅基地卖出去是违规行为,如果于某需要转让自己的宅基地,那么是要办理一系列手续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双方必须得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四川的何某和北京的于某显然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因此于某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其实是涉嫌违法的。

而且于某和何某只是签订了一个简单的购房协议,没有经过当地集体组织的同意,这种做法不合规,所以后面这个购房协议才失效。

此前何某卖出了老家的宅基地,如果手续不完整其实也是违规的,只不过何某没有想拿回老家宅基地的想法。

如果何某想要拿回老家的宅基地,那么实际上也是无法拿回来的,强行拿回来也需要赔偿对方一大笔钱,这其实就跟于某如今的行为一样。

于某在和何某交易的时候,如果走了正常的流程转让宅基地,那么于某从一开始就无法找到理由拿回房子。

当时交易的时候还是何某没有想那么多,何某当时如果法律意识强一点,可能完全不会有如今这么多的麻烦事情。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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