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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竟要给小偷赔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二审法院:一分不赔

法律人2023-05-22 11:58:240

“我偷你的车,是我的错,但你开车撞我,你就得赔!”

一审庭审现场,偷车贼理直气壮,被偷者有苦难言。

2年前的小偷找上门来开口要钱,而一审法院竟然支持了这个听起来荒诞不已的要求。案件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被偷者真的要给偷车贼赔钱?

2017年,家住湖南岳阳的徐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家一辆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连同车里的证件还有几千块钱,一起被偷了。

这辆摩托车平时是老父亲在骑,车丢了让年迈的老人心疼不已。

徐某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自己开车到附近寻找,心里想着说不定还能找到刚丢的摩托车。没想到,在村口的加油站,徐某还真就遇上了那个可恶的偷车贼!

眼见小偷骑上车就要逃跑,情急之下他一脚油门追了上去,就这样你追我赶来到一个三岔路口,最终两车相撞。事后警方鉴定,偷车贼付某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犯盗窃罪,依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付某出狱,第一件事就是起诉2年前开车撞了他的徐某。他认为自己坐了2年牢,欠徐某的早就还清了,可是徐某欠自己的,他还没算账呢。

十级伤残可不是闹着玩的,难道撞人的徐某不该赔偿吗?

一审法庭上,付某拿出2年前交警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徐某赔偿自己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3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赔偿11万元。

面对这个结果,徐某自认倒霉,可没想到,原本已经胜诉的小偷竟然再次提起上诉,要求增加赔偿。

这一次,小偷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付某受伤是因为实施了盗窃行为,徐某是正当防卫,因此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结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二审改判正当防卫依据何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一、付某偷车行为已经完成,徐某开车追击是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人或其他人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来避免危害发生。

也就是说,构成正当防卫是有时间要求的,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意思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那么本案中,付某已经将摩托车偷到手了,徐某是在找车的过程中偶遇小偷付某进而追赶的,这时偷车行为已经结束,徐某还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其实,财产犯罪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形,在财产犯罪中,例如盗窃罪,小偷虽然暂时取得财物,但是受害者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因此,付某盗窃摩托车后逃跑,还没有跑远就被失主徐某发现,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徐某的行为仍然是正当防卫。

如果过了一个月,徐某在路边才遇到小偷付某和那辆摩托车,这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徐某此时再驾车追赶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有可能构成事后防卫。

二、徐某开车将小偷付某撞成十级伤残,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它和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说的再清楚一点,防卫过当要求手段和结果都过当,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我们不能只看到付某十级伤残的结果,就简单粗暴的认为徐某行为过激。

法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需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立场,以一般人的理性判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而不是站在上帝视角,看哪一方受伤严重,就支持哪一方。

在本案那种情况下,小偷随时可能逃跑,徐某来不及请求警察抓人,开车追击是他所能想到的最有效的手段。

法律不能强求徐某在面对偷车贼时也能保持绝对冷静,在追赶的同时还要保证对方的人身安全,那样未免过于苛刻。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开车撞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即便付某最后遭受了严重损害,也是自己有错在先,不能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付某作为一个小偷,他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相应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被侵权人。

从程序上讲,付某虽然是人人唾弃的偷车贼,但是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他同时也是本案的被侵权人,符合申请条件,有权申请赔偿。

从法理上讲,付某实施盗窃,自作自受,徐某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最终并未支持付某的赔偿请求。

这份二审判决不仅狠狠打了小偷一巴掌,也替徐某找回了应有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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