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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暴妇女被推入粪坑,被连踹三脚粪坑淹死,妇女犯不犯罪?

法律人2023-05-22 12:03:461

强奸不成,反被杀,女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

上世纪80年代,家住河北某地的晓丽皮肤白皙,生的漂亮,丈夫早年间因病身亡,只留下了名8岁的男孩与晓丽相依为命,家中靠种田来维持生计,日子倒也过得平静美满。

这天,晓丽在家中菜园浇地,忽听背后传来了脚步声,晓丽回头一看,李忠满身酒气,踉踉跄跄的正朝自己扑来,晓丽急忙躲开。

李忠是村中有名的单身汉,吃喝嫖赌样样精通,平时就对晓丽多有言语上的调戏,晓丽对此厌烦不已。此时李忠只身前来,此地又地处偏僻,晓丽心中紧张不已。

酒壮怂人胆,李忠醉醺醺的说:“你长得这么漂亮,做个寡妇多可惜,你就从了哥哥吧,跟着哥哥以后吃香的喝辣的”。

晓丽并不想跟他有过多纠缠,于是说道“我和我崽两个人过挺好,不需要别人”,说完加快脚步想逃离此处。

哪想被李忠拦住了去路,李忠边动手撕扯晓丽的衣服边说到“好妹妹,你今天就从了哥哥吧”。

晓丽拼命反抗,拉扯间走到了一旁的旱厕边上,晓丽瞅准时机一把将李忠推入粪坑,李忠反应过来后,想要往上爬,晓丽惊吓之下,又连踹三脚,直到李忠彻底没有了动静才冷静了下来。

冷静下来的晓丽抱头痛哭,心中后怕不已,最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晓丽是受害者,对于李忠的身亡,晓丽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当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有人说晓丽一脚属于正当防卫,二脚属于防卫过当,三脚属于故意杀人。

也有人说李忠采用暴力手段强奸晓丽晓丽一个弱女子连踹三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大家怎么看?归根结底我们还是要以法律为依据。

一、从法律方面分析,晓丽的行为应如何定义?

在法律条例之中,有一个词叫做“无限防卫权”。根据其表面意思即可知道,这种防卫权利是无需为防卫结果负责的,然而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判定无限防卫权需要在特定的情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无限防卫。

本案中李忠撕扯晓丽衣服的行为是暴力手段,且正在进行强奸晓丽的过程。

严重危及晓丽的人身安全,强奸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晓丽为制止李忠,将李忠推入粪坑,最终造成李忠身亡,晓丽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负法律责任。

二、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点:晓丽应不应该补那三脚?

我们换位思考,假使我们是晓丽,我们能理性的分析此时李忠是否还具有威胁吗?

笔者相信如果李忠爬上来,毫无疑问的肯定要继续暴力伤害晓丽。

我们在惊慌失措下,会采取和晓丽一样的行为,更有甚者还会拿石头砸。所以晓丽踹这三脚是具有防卫意识的,是阻止李忠爬上来继续施暴,这是一种预防性的正当防卫行为。

最后法院判定晓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当庭释放。

三、假使李忠没有身亡,李忠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关键点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晓丽已经明确拒绝,并且想要离开,可见晓丽并不同意与李忠发生性关系。

可是李忠阻挠晓丽离开,并且撕扯晓丽的衣服,是违背了晓丽的意志,并且采取了暴力手段,已经达到了强奸的先行条件。

但因为晓丽的反抗没有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应从轻处罚。

鉴于李忠已经身亡,所以法院不予追究。

故事的结局,李忠因为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欲望,最终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是罪有应得。晓丽敢于反抗,与不法分子做斗争,最终法院还予晓丽清白。

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人人拍手叫好,真是恶有恶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的罪恶,终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这告诫我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否则是害人害己,终究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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