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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酒后连开3枪打死孕妇,打伤孕妇老公,判死刑后不服并上诉

法律人2023-05-22 12:14:422

2013年,广西的一名民警胡平在饮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因该店不售卖奶茶而发生纠纷,最终导致一名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吴英遭枪击身亡。

当晚,胡平民警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办理完案件之后到某饭店吃晚饭,并违反规定饮酒。在吃完晚饭之后,胡平返回县城时,下车闹事。

因胡平民警酒后兴奋,来到某镇米粉店,向店家询问是否有奶茶并要求购买奶茶。

然而,由于店家没有提供奶茶这一选项,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

胡平在被害人吴英(孕妇)再次说明该店没有奶茶卖时,随即持枪朝蔡世勇夫妇俩开枪,在击中蔡世勇的肩部后,蔡世勇赶忙让妻子吴英打电话叫其姐姐、姐夫来帮忙。

此时,胡平再次向吴英开枪,结果不幸击中了正在怀孕的女店主,孕妇吴英当场倒地身亡。

随后,周围人员报警,胡平被迅速控制并被起诉。

法庭认定,胡平酒后纵情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导致了无辜生命的失去。

因此指控他犯有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严重性,法院判处胡平死刑。

案件发生后,涉案民警胡平的家属曾试图通过经济赔偿寻求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被受害人丈夫蔡世勇拒绝了这一提议。

在被害人家属来看,如果能用钱解决的话,那法律岂不是成了一种摆设?

杀人偿命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胡平竟然不服气判决结果并且当庭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平在明知携带枪支饮酒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

但仍然违反规定携枪喝酒并放任自己的行为,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开枪杀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之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按照程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将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本案之中,胡平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平的辩护律师提出,胡平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试图夺取对方手中的枪支,结果不慎引发了枪支走火,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

辩护律师试图通过这一说法来辩称事件是一种意外,而非故意杀人行为。

在胡平案的二审庭审中,胡平本人声称枪支是在他与蔡世勇抢夺枪支的过程中走火的,但是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一说法。

同时,目击证人王集成和张寿善都作证称,在枪响之前,胡平和蔡世勇并没有发生抢夺枪支的行为。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胡平先开第一枪打伤了蔡世勇,然后再开了两枪导致吴英死亡,并非连续开了三枪。

因此,从这个过程可以推断,蔡世勇和胡平抢枪过程中误伤吴英致死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同时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分析胡平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证明犯罪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并且实际上实施了相应的杀人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有预谋或蓄意的。

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疏忽、不当行为或违反职责等过失行为,并且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他们的过失或疏忽,结果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那么我们对本案进行分析,首先在争抢过程中,胡平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枪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胡平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开枪的行为致使出现了孕妇吴英死亡的结果。

这起胡平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反映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对于这种残忍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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