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离婚后,欲与前公公结婚,法院:驳回
女子离婚后与公公朝夕相处,竟说出了这样的话:“跟谁过不是过,当不了你老婆,就当你妈?”
这天小丽与老王准备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在看到两人的身份证明时大吃一惊。
原来这竟是老公公与前儿媳要结婚。
这可打破了工作人员的认知,也不知道可不可以登记结婚。表示要向领导请示一下,最后经过婚姻登记处的领导讨论,决定驳回他们这个诉求。
小丽的丈夫王某聪明能干能挣钱,凭借自己的头脑积累了不少财富。妻子小丽勤俭持家还为王某生下了一个女儿。
本是另外人羡慕的一家,但由于王某家底殷实因此在社会中受到不少诱惑,最后王某还是没有顶住诱惑在婚内出轨了,整日与与其他女子私混不着家。
王某的父亲老王看到儿子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得要让别人说三道四如此的混账,并扬言要将王某的腿打断。
但此时王某的心思并没有在家庭上只想着与小丽离婚后与外边的女人厮混。
因此强逼着小丽离了婚,自此之后王某就没有再回过家。
渐渐的随着二人的朝夕相处,老王和小丽居然产生了恋人之间的感情,后面就要登记结婚。
小丽看到民政局不让结婚,便一纸诉状将婚姻登记处告上了法庭,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小丽虽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形,
但二人结婚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有的人认为小丽虽然之前与老王是公公与媳妇的关系,属于亲属。
但现在谢某已经与前夫离婚,属于自由之身,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主体,而老李也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主体。
当下,二人已经不存在之前的公媳关系了,而且二人并不存在直系亲属或者旁系血亲的关系,为什么不能结婚呢?
一、为什么老王和小丽不能结婚?
若小丽与结婚对象双方或者任何一个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或者任何一方是被胁迫,非本人自愿的或者属于直系亲属。
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结婚的事由。
在本案中,虽然小丽与与老王并不属于以上的几种情形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民事行为,既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公众的善良风。
二、法律涉及不到的情形,公序良俗都可以来进行补充么?
公序良俗与法律同等重要,公序良俗说简单点就是人们心中对于一件事的道德评价。
公民的行为不仅要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还要受公序良俗的监督,互相缺乏之处相互补充。
因此民法典才会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王某婚内出轨小丽应当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正常的夫妻关系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当婚内发现对方出轨时,如果认为婚姻还是能够存续下去还是能原谅对方,还是想要继续的生活下去,这时需要让对方有所保证。
如果认为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存续下去时,
首先要调查清楚对方是否涉嫌重婚,涉嫌重婚会被处于刑事处罚。
其次要固定好对方出轨的证据,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在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时都会被要求少分,都可以为无错方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如果我们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的对待时我们有什么维权的渠道呢?
我们有两种救济途径首先第一种是向对你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种是提起行政诉讼,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向该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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