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民法典》不允许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情形,老者和前儿媳要结婚
近日,我看了一篇普法文章,大致内容是浙江宁波的谢女士与男子李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且还育有一个女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然而,李先生“有钱就变坏”,他在外面找了一个比其妻子谢女士小8岁的女孩儿。由于李先生和女孩儿之间产生了感情,在李先生强烈要求下,谢女士和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
李先生的离婚行为,激怒了父亲李大爷,李大爷一气之下把儿子李先生赶出了自己家。
离婚后的谢女士并没有离开家,而是继续和原公公李大爷住一个家里。当然,也是李大爷要求她方便照顾孙女的缘故,才不让谢女士离开的。
其实,在李大爷眼里,儿子李先生真是瞎了眼放弃谢女士这么好的媳妇,而选择“一无是处”的“小三”。
就这样,寡居多年的李大爷和离异的谢女士一起带着共同的后代生活下去了。许是日久生情的缘由,李大爷和谢女士之间居然产生了异样情感,继而,两人竟然想登记结婚成为夫妻!
那么,这两位曾经的公爹和儿媳的关系的人,能否如愿结为伉俪?
我们一起往下看——
浙江宁波的李先生年轻时就开始随着父亲李大爷一起经商做生意的,因此,家里非常富裕,家庭条件较好。
在一次阴差阳错中,李先生认识了温柔贤惠的谢女士,当时这对青年男女彼此一见面就有了很深的印象。继而,一来二往中有了为对方托付终身的意愿。就这样,他们俩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第二年,谢女士诞下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小两口欢喜的不得了,也让单身老汉李大爷高兴的合不拢嘴,毕竟自己也是做爷爷的人了。
有了女儿的家庭就相对完整起来,这时候,李先生负责在外打理生意挣钱养家养孩子,而谢女士则成了一个家庭主妇,主要负责照顾女儿和忙家里的家务活。
日子一天天过去了,原本温柔善良的谢女士愈发变得更加温顺和老实本分起来,只是平时不爱打扮,不太讲究穿戴,相较于年轻的女孩渐渐缺乏了青春和阳光气息。但不管怎么说,谢女士还是把自己大部分的心思放到照顾孩子身上,只是偶尔照看一下家里的生意。
就这样,平淡无奇的生活一晃几年过去了。李先生在生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之而来的就是生意越做越大,自然李先生也就越来越有钱。
李先生也是七尺男儿,也是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的大男人。只是李先生没有把这种情感用在自己的妻子谢女士身上。这时候李先生“有钱就变坏”起来。
李先生在金钱的铺路下,认识了一个比其妻子谢女士年轻整整8岁的女孩。一个爱钱,一个爱年轻漂亮女色,两人一拍即合形影不离起来。
李先生在得到小女孩情人的滋润后,便日夜想一直伴随其左右,自然就很少回自己家了,这样下来,对妻子谢女士和女儿也很少操心过问了。
李先生的妈妈去世的早,所以,李先生是在其父亲李大爷独自一个人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的,当然是不少受苦受累。所以,这对父子感情还是非常深厚的,即便李先生结婚后,李大爷依然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
李大爷对儿媳谢女士非常满意,因为谢女士很少说话,但是非常顾家,多做事,总是把家里上上下下和里里外外打理得井井有条,让人非常舒心。而且,小孙女也被她照顾得教育得都很好。因此,在李大爷心目中,认为儿子找这个媳妇找对了,儿媳勤俭持家、相夫教子,关键还非常孝顺公爹李大爷。
然而,李先生在外面找了个小女孩一起生活的事情,还是被李大爷知晓了。李大爷非常生气,并一再要求儿子回归正常家庭,甚至,李大爷还现身说法,说自己为了更好的养育他一直没有找女人。最后,李大爷甚至还使出了“杀手锏”如果不离开那女孩他便要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
然而,李大爷如此决绝的话,并没有说服李先生“悬崖勒马”,而是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李先生愈来愈不问自己真正的家了。他的全部心思基本都放在小女孩情人身上了。
然而,李先生“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心思并没维持多久,他经不住小女孩情人的诱惑,最终还是与妻子谢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李先生被李大爷赶出了家门。自此,他开始了在外面和小情人甜蜜蜜的二人生活了。
谢女士离婚后并没有离开原来这个家,而是按照前公爹李大爷的要求继续和李大爷和女儿一起生活下去。在李大爷看来,儿子迟早有一天会“浪子回头”的,毕竟在世上能找到像谢女士这么好的媳妇不容易,其实,这也是李大爷不让谢女士离开家的另一个原因。
就这样,谢女士就安心继续和大爷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期盼着前夫李先生能够尽早回心转意,回到她和女儿身边,继续过一家三口幸福快乐生活。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谢女士和李大爷朝夕相处的时间一长,居然产生了异样情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日久生情吧,竟然突破了道德底线,当然,人家毕竟不再是公爹和儿媳关系了,说违背道德也不太恰当。
曾经的儿媳和曾经的公爹有了真实感情,的确让人看来无法理解。也许是坏事传千里的原因吧,李大爷和谢女士之间的事引发了轩然大波。
一开始,看到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俩,两人还觉得有压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决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而且,他们俩竟然还打算正式登记领证结婚呢!
谢女士是个有心人,她买了一些婚姻方面的书籍,包括《民法典》,甚至还咨询了律师。谢女士也多次通过网络查阅学习了法律关于结婚方面的规定。
谢女士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允许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限制四种——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等。但她和前公公李大爷结婚一事不属于上面四种禁止的情形。
认定不违法后,谢女士和李大爷就一起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处人迅速调出李大爷和谢女士的身份信息,结果发现二人关系不一般。由于他们没有这方面的办理登记的先例,所以,当时并没有答应给他们办理登记手续,而是让他们留下联系方式,回家等电话通知。
后来,婚姻登记处召集有关人员参与的会议,专门研究谢女士和李大爷申请婚姻登记一事,最终认为他们申请登记结婚一事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结婚条件,决定不受理他们的婚姻登记申请。
谢女士和李大爷心中不服这样的结果,就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裁定婚姻登记处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驳回了谢女士和李大爷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