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骑电动车走人行道被罚50元,大爷怒告交警,法庭判决驳回
上海浦东的黄大爷骑电动车去超市购物,才刚行驶10米左右,就被交警告知违反交通规则,罚款50元。
黄大爷深感不公,一怒之下,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日常生活中,大家看到的诉讼情况都是“官告民”、“民告民”,黄大爷竟然“民告官”,这是为何?
黄大爷的希望法院撤销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70多岁的黄大爷因住处离生鲜超市较远,每天都是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买菜,并且每次都将电动自行车放在超市划定的停放范围之内。
案发当日下午,黄大爷在生鲜超市购物结束后,按照自己每日的往返路线回家,可刚行驶10米左右就被交警拦截下来,并且罚款50元。
黄大爷说,自己每天都从这条路线往返,平常也没被罚款过,到底违反了什么交通法规。
执法交警解释到,黄大爷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行驶在人行道,对行人的自身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随后,执法交警便给黄大爷开了罚单,并要求当场缴纳。
黄大爷解释到,自己刚从超市出来行驶10米不到,就罚款50元,处罚可不可以减轻一点,买菜钱都没罚款多。
交警毫不留情地拒绝了黄大爷的请求,并催促着大爷缴纳罚款。
黄大爷想着只好认栽,毕竟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便从口袋里掏出了自己的零钱缴纳罚款。
可气的是,交警说他们只支持电子支付,不接受黄大爷的现金,黄大爷与交警争执道,现金不是人民币吗?凭什么不接受现金!
几番争执下来,黄大爷想着算了,便通过微信缴纳了50元罚款。
回到家后,黄大爷越想越气,即使在家人的劝阻下,他还是果断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警大队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但是被驳回了。
黄大爷对此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黄大爷的诉讼请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出现道路违规行为时,可以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5元到50元的罚款的处罚。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交警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因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由交警大队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交警大队向法院提供了四项证据材料:
1、证明黄大爷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人行道上的监控视频
2、交警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黄大爷履行了告知义务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有交警大队的部门公章
4、交警依法听取了黄大爷的陈述和申辩
法院在审查了交警大队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询问黄大爷是否还有其他意见。
黄大爷提出,执勤交警当时并未在罚单上签字,所以罚单并不能对自己生效。
对此,交警大队回复到,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黄大爷的违章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执法交警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留档联上已经签字,当事人联上也写有交警的警号。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二、交警大队开具的50元罚款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违反交通法规一般处以口头警告、或5元以上至50以下罚款,因为法律上“以上”、“以下”的用语是包含本数的,即包含50元,所以50元的罚单合理。
并且,交警大队作为行政部门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裁量权,可以在5元—50元的范围内进行处罚,故法院认为交警大队开具的50元罚单是合理的。
三、执法交警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以用于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执法交警拒收现金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对此,法院也对交警大队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最终综合全案,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理合法,判决驳回黄大爷的诉讼请求。
黄大爷受到判决书后,依旧表示不服,继续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依旧认为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旧驳回了黄大爷的上诉请求。
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但同时法律不应是冷血的,应当是有温度。
在做出法律惩罚时,应当综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才能让公民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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