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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不好惹?抓小偷的男子被抓了!”法院:无罪释放!

法律人2023-05-22 14:44:360

广西一男子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后立即前去抓小偷,然而谁也没想到,到头来,他自己却被抓了。

抓小偷还能抓出错来,真相到底如何呢?

某日,李某突然听到外面的院子里有奇怪的动静,便立刻出门查看,正好发现一个形迹可疑的人在偷自己的电动车。

小偷发现自己的行踪暴露后骑着电动车就跑,李某拔腿就追。

一番混乱过后,小偷由于惊慌失措摔倒在地。小偷这时仍想逃跑,但是李某不可能就这么放过这个为非作歹的人。

于是就立刻报了警,为阻止小偷逃跑,又将小偷按在地上等待警察的到来。

而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等警察到达后,小偷已经昏迷。

警察和李某立即将小偷送去医院。经过一周的抢救,小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明,死者为钟某,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猝死。

李某认为小偷的死是一场意外,是上天有眼,不认为和自己有任何关系,甚至还觉得自己沾上了晦气。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的李某突然有一天,等来了一个晴天霹雳——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自己提起了公诉。

理由是自己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使小偷钟某死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钟某的死与李某不具有因果关系,判决李某无罪。李某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危害行为。

检察院随后提出了抗诉,案件随之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南宁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无罪。

案件尘埃落定,维护自己权益的李某如释重负。

本案中,李某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电动车被不法分子钟某偷走而造成损失才追赶钟某,符合我国《刑法》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形。

小偷的盗窃行为在其追赶上时一直在持续,故其追赶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判断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其将小偷按在地上防止其逃跑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来看,李某仅仅是将钟某按在地上防止其逃跑,并未对其实施如掐脖子,撞击等暴力行为,其实施的是合理限度内的控制行为。

根据医院给出的尸检报告来看,钟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的冠心病引发的心肌梗死。

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看,李某不可能也无义务对钟某的身体情况进行提前了解。

在法律上,钟某的冠心病引发的心肌梗死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而该因素切断了钟某的死亡与李某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该把钟某的死亡结果归结于李某。

故检察院提起公诉中陈述的理由:过于自信的过失致钟某死亡不成立。法院判决李某无罪的理由充分,结论正确。

二、为什么钟某家属没有提起上诉,本案仍然进入了二审呢?

这是因为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提起了抗诉。抗诉与上诉是有所区别的。

当事人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想要申请二审称之为上诉,而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而提出的异议为抗诉。

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情形,而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不适用。

也就是在本案中,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李某可能会面临比一审判决不利的二审判决。

好在二审法院南宁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无罪,还了李某一个清白。

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二审无罪判决即为最终判决。

如果钟某家属一方仍然不服气,只能提起再审,但是再审启动的要求非常严格,本案作为无太大争议的案件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很小。

本案法院判决让我们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如果判决李某有罪,谁还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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