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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37年,没养过我们,凭啥要赡养费?不服!”法院:要给

法律人2023-04-23 15:40:411

天底下居然有这样的母亲!37年对孩子不管不顾,老了却要赖上孩子必须赡养她。

在法庭上,梁家两兄弟怒斥其母蔡某:过去的37年里没有对两兄弟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凭什么要两兄弟给蔡某赡养费!但法院却认为梁家两兄弟对蔡某有赡养的义务,要求两兄弟给付赡养费。以下便是事情的详细经过。

蔡某于1979年嫁与梁某,婚后二人生下梁某1,在1981年生下梁某2。在婚后因婆媳矛盾蔡某经常回娘家,所以和两个儿子关系较为疏远,两个儿子也基本上由奶奶拉扯长大。

1983年,婆媳矛盾再次爆发,蔡某变趁婆婆熟睡时,拿手电筒击打婆婆的头部,导致婆婆头破血流。幸运的是被邻居发现,婆婆及时得到了救助。

这件事也导致了蔡某与梁某的彻底决裂,蔡某狠心的抛下两个年幼的儿子毅然离开。于是,在1987年经法院判决,二人正式离婚,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梁某。

离婚后的蔡某在1990年选择了与申某再婚。申某与前妻共生育六个子女,蔡某与申某结婚后,与申某以及申某的两个儿子申某1,申某2共同生活,此时的申某1与申某2均未成年。

蔡某作为继母,自然承担起了对申某1和申某2的抚养义务。

但在2009年的时候,蔡某与申某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到2013年的时候,好吃懒做的蔡某由于生活拮据,便开始盘算如何向“子女”索取赡养费。于是她想到了自己亲生的梁某1和梁某2,然而没有感情基础也并未抚养过两兄弟,实在不好开口。

但是申某1和申某2恰恰与梁家兄弟相反,想着自己曾经好歹是申家两兄弟的继母,并抚养两兄弟多年,于是便把手伸向了申家两兄弟。

不料,申某1和申某2断然拒绝了蔡某的要求。一气之下,蔡某便将申家两兄弟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蔡某与申家两兄弟共同生活多年,而且已经形成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于是,判决申某1和申某2每人每月向蔡某支付生活费180元。

正是这次诉讼的胜利,让蔡某尝到了法律救济的甜头,便一而再的用法律作以维权的武器。

2017年的时候,蔡某以物价上涨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申某1和申某2增加赡养费。但是法院根据蔡某的实际情况和申某1与申某2的实际情况,驳回了蔡某的请求。

从继子身上无法继续讨钱,蔡某便将目光放到了亲儿子身上。

2019年,蔡某将亲生儿子梁某1和梁某2告上法庭,要求向其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蔡某年事已高,且生活困难有丧失劳动能力,有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故判决梁某1和梁某2每月向蔡某支付100元赡养费。

蔡某觉得每月100元太少,便从上诉至中院。最终中院改判为梁某1和梁某2每月向蔡某支付200元赡养费。但贪心的蔡某怎么可能得到满足?

于是乎,蔡某便再次起诉要求梁某1和梁某2补足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的赡养费15120元,以及利息191元。蔡某这一操作彻底的激怒了梁家兄弟。

在梁家兄弟看来,蔡某不能算是他们的母亲,因为蔡某并未抚养过他们,没有尽过母亲的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梁某1与梁某2和蔡某确系母子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梁某主张的让梁家兄弟补足赡养费这一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会产生一个疑惑,这个母亲如此不负责任,生而未养,儿子为何还要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抚养和赡养的义务都是强制性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梁家兄弟未成年之前,他们可以追偿母亲的抚养义务,但是当时没有行使这个权利,现在成年了,也就过了追偿期了。

但是,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现是蔡某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正是她可以行使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的时候。

也就是不管父母有没有养育子女,子女成年后都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这也是法庭宣判梁家兄弟要付给蔡某赡养费的原因。

而申家两兄弟作为被蔡某抚养教育过的继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子女享有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所以申家两兄弟也要向蔡某支付赡养费。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正是法律的保护对象。

同时法律又很重视血缘关系,蔡某虽然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但在没有通过法律断绝关系的情况下,她都是梁家兄弟的母亲。

梁家兄弟也必须尽到赡养母亲的责任。

中国是讲究孝道的国家,在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下长大的中国孩子,最懂得感恩,但是向蔡某这样为老不尊的长辈,就算通过法律拿到了子女的赡养费,真的能安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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