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福建女子坐月子5天后昏迷死亡, 丈夫却被警方戴上镣铐
2023年的3月份,轰动一时的浙江杀妻碎尸案凶手被执行死刑,这个杀害妻子后碎尸的丈夫在面对记者采访时的冷静表现让我们在回想之时不禁感到后背发凉。
都说至亲至疏夫妻,有时候,夫妻的感情与不能简单用爱情二字概括,更多的是一种家庭上的责任和互相扶持。
无独有偶,就在2015年也发生了一起医生丈夫用自己的医学专业杀害妻子的案例。
出身于湖北农民家庭的自强(化名)是父母眼中的骄傲。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家庭环境,父亲能给予他的只有名字中的“自强”二字,期待他能够在今后的上学和求职中能够自立自强。
带着父母的期望,自强选择了从医这条道路。
通过高中三年的努力学习,他顺利考入了河北医科大学,并在毕业后顺利被分配至一家医院工作。
对于医生来说,想要增加收入的唯一途径便是积累工作年限,评上更高级的职称,但是漫长的熬资历岁月中,自强并未如同他人一般变得浑浑噩噩,而是一直在刻苦努力的学习着专业知识。
当他的能力与收入明显不匹配时,他毅然选择了辞职,来到大城市寻找机会。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素养,他很快在莆田一处医院担任了急诊室主任的职务。
就这样,自强完成了人生中的几次逆袭,从一位农民家庭出身的孩子,成长为医院的科室主任,所有了解自强经历的同事和朋友无不对他敬佩有加。
与职业道路上的成功不同,自强的感情道路确实颇为曲折。
早在自强最初参加工作之时,便有无数媒人到家中说亲。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虽然高考录取比例已经有所上升,但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生的含金量还是远大于现在的。
在被分配到县医院工作后,自强自然也成为同事眼中的香饽饽,与现在的择偶观念不同,那时候女人更看重对方的个人能力,一时间诸多未婚女性对自强芳心暗许。
女追男隔层纱,自强很快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很快育有一子。
就像前面说的那样,自强不甘心在县城内蜗居一辈子,这使得他与妻子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在妻子看来,县医院虽然对自强来说有些屈才,但是起码是一份正经的带事业编制的工作,虽然眼下收入较低,但是只要熬出头来,加上自己名牌大学毕业生的身份,今后当个科室主任甚至副院长都有可能。
但是自强却对此非常不同意,也许他背负着整个家庭的期望,更想着能够快速发展,在妻子的强烈反对下,自强递交了辞职报告。
就在深圳打拼的时间里,聚少离多的夫妻生活让二人的感情彻底破裂,离婚后,儿子由前妻抚养。
此时,自强结识了一名女子——小晨(化名),相比起前期,小晨拥有光鲜亮丽的外表和高额的提成、出色的工作能力,正好符合自强对另一半的要求,处于热恋期自强很快再次结婚。
婚后,自强和小晨度过了蜜月期,但是问题再次降临在这个家庭中。
其实自强内心中争强好胜的一面对他的事业产生了巨大的帮助,但这对他的感情却是极大的阻碍。因为这样的心理会造成一个最大的弊端,那就是随着自身事业的发展越来越看不惯糟糠之妻。
对于前妻和后来与自强结婚的小晨同样如此。在县医院工作时,他动了辞职的念头,便开始各种看不惯前妻;在与小晨结婚后,蜜月期刚过,他又再次嫌弃小晨学历低、办事喜欢用钱说事。
这对他的两任妻子都是非常不公平的,爱一个人就要接受她的全部,包括缺点。小晨的见识和知识水平肯定无法与名牌大学毕业的自强一样,但是自强却总是拿这件事数落小晨。
“你看你,一副农村妇女的做派,我可是堂堂的急诊科主任,这样我都没办法带你出门了!”这是自强说的最多的一句话,面对丈夫的责备,小晨最开始丝毫不让,但是随着被查出怀有身孕,小晨想着等有了孩子自强对自己就会好起来了。
面对肚子一天天大起来的妻子,自强丝毫没有收敛自己的脾气。但是考虑到小晨肚子中的孩子,自强忍耐了一段时间。
2015年,小晨生产后,自强便将其接回了家中静养,但是因为月子期间女人的性格脾气会有较大的变化,二人之间再次爆发了强烈的争吵,此时自强已然动了杀掉妻子的念头。
一旦成为杀人犯,自己的名利和地位都将失去,该怎么办呢?
学医数年的自强想到了给妻子注射大量胰岛素,使其神不知鬼不觉病亡的办法。他通过医院工作的便利弄来了胰岛素,在小晨坐月子的第五天,将胰岛素注射进小晨的体内。
不久,小晨已逐渐感到头晕,但是她也没有力气自救。
眼见小晨此刻意识模糊,自强却假装实施抢救,企图耽误时间,虽然最后他拨打了120,但是已经为时已晚。
当小晨的父母急忙来到医院时,见到的已是女儿的尸体。
他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女儿身体一直很好,生孩子前后的各项检查也没有任何异常,怎么才坐了5天月子就会昏迷死亡呢?因此,他们没有听从自强尽快办理丧事的想法,而是选择了报警调查女儿的死因。
经过法医检验,小晨血液中的血糖含量非常之低,只有使用药物才会有此效果,那么第一怀疑对象肯定是当医生的丈夫。
在初次对自强展开询问后,民警却惊讶的发现自强竟然人间蒸发了。
“肯定是心中有鬼选择了跑路!”民警不再等待,通过调查转款记录,民警找到了自强的踪迹,当冰冷的手铐脚镣被戴上后,这位寒门贵子终于低下了自己的头颅。
法律分析: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在法律上有何区别性规定?本文中如果自强并未实施注射胰岛素的行为,而是在小晨发病后不及时救助,此种情况自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描述仅为“故意杀人的”这几个字,对其量刑规定为从三年到十年,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死刑。
从法条描述来看,故意杀人的行为描述非常简单,且量刑非常广泛,这就使得案件的情节、杀人的手法、被害人谅解等等均成为了法官在裁判时的考量。
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在学术届有非常广泛的探讨。简单来说,该概念中的“激情”,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激动愤怒”,“激情杀人”其实就是行为人因为特定场景下的突然强烈冲动,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对比预谋杀人来说,激情杀人就是这个杀人犯罪行为是突然发生的,之前没有预谋。所以激情杀人在学术研究的文章中,也被叫做“挫折杀人”,就是行为人在某种外界刺激下,因心理、情绪遭遇挫折而失衡、失控而做出的杀人行为。
结合裁判实践来说,预谋杀人比激情杀人的危害性更大,更值得苛以较重的处罚。
本文中自强作为医生,在动了杀妻的念头后,通过职务便利,获取了大量胰岛素,可见其对于杀妻的作案手段是经过前期的充分谋划后实施的,如果小晨的父母不谅解,那么最终自强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假如本案中自强并未实施杀人行为,而是正常在外面散步后发现妻子小晨晕倒,作为丈夫不积极的进行救助,他还是否构成犯罪呢?
答案是构成。这里需要普及一个名次,即不作为的犯罪。不作为,即消极的身体活动,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才可能成立犯罪。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具体而言,不真正不作为犯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防止后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其中第二、三个条件是所有不作为犯罪都应该具备的条件。
回到本案来看,自强作为小晨的合法丈夫,夫妻间的互相抚养救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此时自强虽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负有救助义务的他选择视而不见或者故意延误,那么其完全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相比,不作为犯可能仅在量刑时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