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老汉强抢村长老婆,村长一气之下,毒杀老汉一家三口
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便是禁止私刑,所有涉及个人纠纷只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均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在当下的生活实践中,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种纠纷,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逐步开展,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养成的良性条件反射。
今天的案例就是因妻子出轨私下泄愤,在对方家中投毒导致三口人死亡的反面教材,其中一名死者还是母亲身体中的胎儿,究竟是多大的仇恨驱使,才让行手作出了如此骇人听闻的行为?
年近七十岁的老孙(化名)是山东省龙泉村的名人。
在年轻时,作为村子里为数不多会开拖拉机的人,每户家里人地里有活时都会请求老孙的帮助,而且他也带出了好几位徒弟。
过惯了受人尊敬的生活,老孙在上了年纪之后仍然没有收敛自己高调的性格,整日里在村中闲逛,看见谁都要说上两句话,仿佛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找回年轻时意气风发的感觉。
但其实老孙还有不为人知的一面,那就是男女关系非常混乱。
由于村中青壮年都在农闲时选择去城里打工,家中的妇女独守空房,老孙就是利用了这一点,经常借帮助之名勾三搭四。
虽然年纪大,但是老孙油嘴滑舌的性格却是非常容易引起异性的关注,一来二去,老孙和村里的几名妇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对此,老孙也乐在其中。但是常在河边中哪有不湿鞋,很快老孙的龌龊行为就被一名妇女的丈夫发现了。
在得知自己被戴“绿帽子”后,其丈夫怒火中烧,在逼问出姘夫是老孙后,他径直来到老孙家,将老孙暴打一顿,由于心里有愧,老孙也未敢还手,但是家里人却因为这件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对方在赔了一笔钱后,因为面子问题,最终选择了搬离龙泉村。
本以为得到教训应该有所收敛的老孙并未收起自己的花花肠子,反而好了伤疤忘了疼,继续他的勾三搭四的行为。
在山东多地都有早上喝一碗“鸡蛋茶”的习惯,就将鸡蛋打散然后热水冲开,再加糖或盐,这也是老孙一家人日常的早点。
2010年的一天早上,儿媳妇做好了鸡蛋茶,老孙刚喝下去就倒在地上,浑身发颤。
“快来人啊,爸抽羊羔疯了。”
由于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老孙倒地后口吐白沫浑身颤抖的表现像极了抽羊癫疯,所以家里人便认为是突然间犯了癫痫病,在送到镇上医院后,老孙的症状逐渐得到了缓解,家里人也认为没什么太大的问题便选择了回家。
但是一个疑问共同萦绕在家人心头,老孙平时身体这么壮,六十多年从来没有癫痫病,怎么会突然犯病呢?
虽然有所猜疑,但是老孙的情况依据缓解,回到家后,一家人的生活再次回归平静。
就在十几天后,更加诡异的情况发生了,老孙和儿媳吃完早点后,双双晕倒在地。家里人急忙叫来车将二人送往大医院,但是老孙在送医途中便没了呼吸。
经过医院的诊断,两人的表现属于中毒症状,在听到医生的话后,家人不由心里一惊,回想到自己家中除了种地时才会用到农药,怎么会跑到早饭里了?
老孙的妻子问儿子:“媳妇是不是早上拿完农药没有洗手就做饭了?”
“不可能啊,这早上刚起床又不需要干农活,拿农药干嘛,这也说不过去啊!”儿子回答道。很快,老孙毙命的消息惊动了地方公安机关,在取样化验后,公安机关发现老孙与儿媳所中的是毒鼠强。
通过询问老孙一家人,办案民警得知其家中压根没有毒鼠强这种毒药,于是敏锐的想到了他人投毒,但是据了解,老孙平时在村里人缘挺好,谁会投毒残害他呢?
特别是将毒投在了水里,如果家里人都喝的话这将是一起灭门的案件,这其中得牵扯多大的仇恨呢?
随即,民警开始在村民中展开走访调查,很快,老孙的风流韵事就被民警掌握。看着手中汇总的线索,民警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一位农村老汉,怎么会赢得这么多女性的芳心。而且甚至还因此被人打伤。
后来,通过老孙的弟弟,民警掌握了另一条颇为重要的线索。
原来的村干部大明(化名)前后无缘无故殴打过老孙多次,甚至有一次是当着老孙弟弟的面对其进行了殴打,每次自己询问哥哥为什么挨了打也不报警,不说话,老孙总是找借口岔开话题。
至此,本案的重点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现。
民警将大明传唤至公安机关开展讯问。虽然当过村干部,但毕竟不是正经的国家公职人员,面对警察的审讯,大明很快交到了一切。
原来,大明发现妻子经常背着自己打电话,于是他偷偷记下了电话号码,并且拨了过去,发现接电话的竟然是老孙,再联想到老孙当初因为勾搭村里的一名女性被其丈夫暴打,大明怀疑老孙竟然强抢自己的妻子。
越想越气的他见到老孙一次便打一次,每次殴打老孙之时,他都不还手,这更加印证了大明心中的猜测,心中火气反而更盛,也逐渐将老孙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每日都在谋划如何除掉它。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着家中毒鼠强的瓶子想到了办法。他去除部分毒药,趁老孙家中无人之时将其下在水壶中。
第一次老孙晕倒便是大明下药所致,只是最初并未掌握剂量,没能毒死老孙,他又进行了第二次下毒行为。这次不仅老孙毒发身亡,连带其儿媳和腹中的胎儿也遭了殃。
也许这两个人都会后悔吧,一个后悔因为他人的错误,自己选择了极端的手段导致了两败俱伤;另一个人也会后悔如果自己能老实本分一些,那么儿媳和孙子也不会遭此劫难。
投毒罪是原《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三)》将其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用危险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的表述,进一步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那么本案中大明向老孙家饮用水壶中投放毒鼠强是否构成本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而他的行为仅仅会造成老孙一家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所以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何为公共安全?它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此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所谓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假如将本案的情节换一下,老孙家是经营茶水生意,会有顾客不定时来其家中购买茶水,那么大明的投毒行为就会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才是属于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
同时,如果老孙家族庞大,人口众多,即便不对外经营茶水生意,那么使老孙众多家庭成员都会面临危险的话,也有可能成立本罪。且大明只有投毒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现行《刑法》并非简单的罗列罪名,而是有其不同的章节和架构。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就是分章规定,只有实施了符合章节所特定的行为,侵害了其背后所保护的法益,才能构成本章节中的罪名,否则应从其他章节中定罪处罚。这便是刑法具体条文和其背后所保护的法益之间的关系。
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刑法禁止的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刑法通过客观行为的描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法定化,之所以类型化地描述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共同特性。
对于大明而言,他实施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老孙的死亡,那么其行为和最后造成的结果便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便值得刑法处罚。
但是入罪需谨慎,对此行为还要结合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完全符合某罪的基础上,才能依据此罪进行处罚,这也是法律对裁判权的限制。
如果没有如此的规定,法官仅以被告人违背了刑法为由进行判案,而不具体指明所犯何种罪名,这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恐慌,亦不符合罪行法定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