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欺骗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都知道,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继承份额的多少、继承财产的分配都需要接受被继承人所订立遗嘱的约束和支配。所以,一些非善意的继承人,便开始了在遗嘱上面做文章。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故事了解一下,被继承人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张某全的妈妈李某分,今年78岁了,年轻时就非常手巧,精通各种各样的针线活儿,后来发现了自己的这份天赋后,她便开始学习设计服装,慢慢的开启了自己的小裁缝铺,后来又慢慢干大了,建起了自己的服装厂。
李某分不仅手巧而且心善,丈夫38岁时意外去世,留下她和四个孩子,她本本分分的守着四个孩子,建起自己的服装厂,周围的人都说她能干。
然而可惜的是,李某分最小的儿子,也就是我们今天故事里的张某全,由于是家中最小的,上面又有三个姐姐,所以从小就十分的刁蛮,长大以后更是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快40岁了,没有工作也不成家,成了李某分的心事。
张某全最近还迷上了赌博,不过他不敢跟妈妈和姐姐们说,欠下了一大笔外债,他思来想去,想出了一个坏主意。
他欺骗李某分说自己想要踏实干一份事业,但是合伙人觉得自己没有实力,他想让妈妈订一份假遗嘱,给合伙人看一下,他们肯定就会同意与自己合作。李某分相信了,真的写了一份遗嘱,愿意死后将全部遗产由张某全继承。
不久后,李某分因病去世,张某全拿出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可惜的是,妈妈早已将此事告诉了三个姐姐,还自书了一份遗嘱,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配。
张某全见此,十分不悦,主张三个姐姐的遗嘱是假的,自己的才是真的。那么,张某全的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张某全的遗嘱有效还是三个姐姐的遗嘱有效呢?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所以,在确定哪个遗嘱的效力高时,首先应当确定的就是在时间订立上的先后顺序。另外,也需要把握遗嘱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订立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于其自身的思维意识等的限制,我们认为其通常无能力辨别自己或者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因此他们订立的遗嘱无效。
(二)被欺诈、胁迫后而订立的遗嘱
像我们今天的案例故事中的张某全一样,其通过虚构一个事实,去欺骗自己的母亲,订立一个有利于他的假遗嘱,在被继承人也就是张某全的母亲受到欺骗的前提下所订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同时规定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在我们今天的案例故事中,张某全所持有的那份遗嘱不能够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因为是基于欺骗行为而订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伪造的遗嘱
另外一种情况,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所谓伪造,通常表现为继承人自己模仿被继承人笔迹等伪造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选择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证明遗嘱的虚假性,以此来否定伪造遗嘱的法律效力。
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
一些人认为篡改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有相类似的地方,因为两者都是有一定的虚假的成分。其实两者存在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对于伪造的遗嘱来讲,遗嘱的整体都是无效的,而对于被篡改的遗嘱来讲,只有被篡改的地方是无效的,遗嘱的其他内容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符合遗嘱法定成立要件的遗嘱无效
我们都知道,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仅在于需要有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要具备一些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例如:对于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包括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对于见证人的身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如果出现了由继承人作为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等问题,那么遗嘱也是无法生效的。
另外,对于录音录像遗嘱,需要在录音录像中明确遗嘱时间、被继承人姓名、遗嘱内容、见证人身份等多个要素,而且录音录像一定要全程同步进行,不能中断,录像遗嘱就是要一镜到底,否则,遗嘱都存在不能生效的潜在风险性。
《民法典》新规否定了公证遗嘱的绝对至上的效力,将在时间上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同时就要对于不同形式的遗嘱的生效要件给予更为苛刻的要求,因为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可能因为其在订立时间之上的最后性而成为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严格把握其生效要件,是对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负责。
遗产继承对于我们中国人有着很深刻的意义,这是家族内容财富传承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对于继承中产生的问题,我们还是要选择更为妥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在实践中,像张某全这样的人也不在少数,觊觎着家族的财产而一心想要不劳而获,对于这样的人,我们也不应放任其违法行为的发生。遗产继承要公平更要真实,这样才能更好的贴合被继承人的内心所想,体现继承的最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