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醉酒后砸坏了饭店的东西,需要赔偿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醉酒后伤人或者伤物的被告人都会辩解自己是因为醉酒后丧失了意识,而引发的伤人伤物行为,希望以醉酒为借口来逃脱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醉酒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借口”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一起看一下到底醉酒后的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明是个性情中人,之所以说他是性情中人,因为周围的朋友们都知道,李某明在喝酒方面十分的豪爽,从不扭扭捏捏的。但是李某明也有个毛病,就是每次喝多了以后都很容易冲动,就因为这个,他的朋友们可是帮他处理过不少的问题。
这一天,李某明和几个朋友在公司旁的小饭店聚餐,几杯酒下肚后,李某明的豪爽劲儿又上来了。开始给每位朋友敬酒,一口半杯一口半杯。就这样,一圈下来,李某明已经一斤酒下肚了。大家酒足饭饱后,准备结账散场。李某明抢着去结账,一餐下来717元,李某明就借着酒气让老板抹零,700元。
可是老板却说,抹不了那么多,会赔钱的。李某明听此,觉得是老板不给自己面子,于是拿起手边的一把椅子就朝老板砸去,嘴里还念叨着“我让你不抹!”随后又拿着椅子在饭店里面乱砸一气,无奈,老板报了警。
李某明酒醒后,发现自己竟然在派出所,赶忙问题民警发生了什么事情。在民警帮助他回忆了事情经过后,李某明不仅没有懊悔,还说自己当时是醉酒状态,什么都不记得了,不关他的事情。然而民警却说,别拿醉酒说事儿了,醉酒了该赔也得赔。
那么,饭店的损失,到底李某明该不该赔偿呢?
我们想要知道上面的案例故事中,李某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李某明是否因醉酒而成为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八周岁作为界定,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但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我们知道,是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以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们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儿童给主播打赏或者给游戏充值的钱能够在父母不予追认后,能够索要回来的重要原因。
(二)醉酒不影响行为能力
我们在实践中把握,针对醉酒的人,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醉酒的 行为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喝酒人是应该在醉酒之前就能够认识到的,那么他仍然选择了继续喝酒,或者是继续大量的喝酒,那么等于在主观上就是放任了酒后可能发生伤人、伤物行为的发生。
在这样的主观前提下,我们认为是不应以醉酒为由,而使得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因此,对于我们今天案例中的李某明在酒后实施的打砸饭店的行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我们今天案例中的李某明,属于典型的酒后闹事行为。对于酒后闹事行为,极易构成我们《刑法》上面所讲的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述案件中,李某明在酒后拿起椅子打砸饭店的行为,如果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定的数额,那么完全是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二)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首先从上述的法条中我们能够看到,被告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等。对于未能达到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的行为,也是可以通过治安处罚,也就是拘留等方式予以警戒的。
另外,针对于像我们今天案例故事中李某明一样的情况,砸坏了饭店的东西,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前提下,也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四、结语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比较喜欢喝酒,特别是一些男性朋友。在酒桌上,大家通常都会用豪爽不豪爽去界定一个人的酒品,但是通过今天的案例讲解,相信大家对于酒品有了一个重新的定义。酒后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是酒品更重要的一个评价标准。
如果像我们今天案例中的李某明一样,在酒后容易暴躁,那么这样的人在饮酒前还是要考虑后果的,或许是约束自己少喝一些,或许是干脆就不喝酒,以免发生像我们今天案例中的尴尬情况。
一个醉酒的成年人,我们不能因此认定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更不可能成为无行为能力人,因为对于成年人来讲,我们认为是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的,对于醉酒进行默认,也就是对于酒后失德行为的一种默认。
最后提醒大家,酒后行为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因此,喝酒一定要谨慎,要控制好量,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