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主妇打牌时得知,11年前害她赔30万的死者,竟还活着
命运真的存在么?从天而降的意外真的像命运的安排,毫无缘由、毫无预兆的就会改变人的一生,而人在命运面前却是那么无能为力。
下面要说的仅仅是个过去多年的人员失踪案例,却让两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十几年的跌宕起伏,直到十一年后的2016年,杨云(化名)的再次出现才让笼罩两家人多年的迷雾逐渐散开。
事情发生在四川省巴州市,邱文茂和杨菊珍夫妇2000年创办了一所的技校,专门培训当时比较实用的电子相关技术。这种技校对于学习成绩不太好,上高中考大学不太乐观的学生是个不错的选择。
杨云就是这样的学生,他出身农村,平时贪玩不好学,学习成绩一直上不去导致恶性循环,越来越厌学,最终还没上完初中就不上了,当时农村这样的人很多。
这些人大多数是选择出去打工帮父母养家,家庭条件允许的有长远打算的就去学门手艺,毕竟那时候他才14岁还未成年,尽早的进入社会怕学坏。
杨云的父母就是这么考虑的,孩子还小,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出去打工干苦力也没什么前途,还是多学点东西好。
这样的想法在农村已经是很有远见的了。
可是杨云早就对学习没有兴趣,游手好闲习惯了,很难收心了,又是青春年少正值叛逆期,谁又会懂得为自己的将来着想呢。
所谓少年不识愁滋味,真的是吃了上顿不考虑下顿的。
这个时候家长的把关就尤为重要了,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面对社会的汪洋,涉世未深的孩子终归需要有人引路的,否则走错路的代价太大,黄金的年龄消耗不起。
最终在杨云父母的坚持下杨云同意去上个技校,学门手艺,这样找工作有个专业有个方向,未来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杨父咨询了村里去过大城市比较见识的知识分子、成功人士的意见,最终决定让孩子去学习电子技术,并最终选择了邱文茂和杨菊珍夫妇创办的技校,自此两家人的命运出现了交集。
高昂的学费让在农村谋生的杨家也着实筹措了很久,但是穷啥不能穷教育,朴素的价值观让靠天吃饭、土里刨食的农民甘心情愿把大部分收入投入到教育,投入到未来。
经过杨家的努力,杨云顺利的进入了电子技校,开始了另一段全新的人生旅程。按照计划,他在这边学习两年专业技术,然后让学校分配个专业对口的工作,一切就会慢慢走入正轨。家里也期盼着他未来能改变整个家庭的处境。
可是事情往往不会尽如人意,更别提什么一帆风顺了。首先学校并不是想象中的学校,私立学校非常在意办学成本,老师的水平就很难保证了。而老师的教学水平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万事开头难,接触一个陌生的专业,枯燥的理论知识,加上老师教学水平有限,让本就没有常性的杨云又是三分钟热度,学着学着就时不时的开小差。
但是想想家人的期盼,他还是坚持着。
很快,半年过去,学校开始安排他们到附近的厂子里去实践,到了新环境,杨云又来了兴趣。毕竟他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
可去了一段时间才知道,工厂里安排他们干的都是最基础的活,每天重复的干,很少安排学习新的东西。
原来学校的目的不是让他们来学习实践,是让他们来当廉价的劳动力了。这小小年纪,正是活蹦乱跳、思绪乱飞的时候,怎么能坐得住呢?
他开始向家长求助,诉说着学校的不合理安排和他每天过得枯燥的生活,可是杨父又能怎么样,难不成中途退学?他们觉得孩子适应一段时间就好了,所以只能告诉孩子要坚持,再坚持。
只是没想到,在父母那里没有得到帮助的杨云,开始了自我的“救赎”,三番五次的想逃离学校安排的环境,只是这自认为的“救赎”却是个更大的坑。
在一次又一次的私自出走中,他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人,毕竟年少,判断能力有限,面对别人的各种蒙骗利诱,他最终误入传销组织,不仅没有赚到钱,还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下所有人都找不到他了。
这边呢,两家人就炸开了锅。杨家人联系不上孩子了第一时间就得找学校,学校的负责人邱文茂和杨菊珍夫妇也是心急如焚,丢了个人可不是小事。
动员了可以动员的力量,有搜寻了能搜到的地方,警方、媒体全都介入,可是茫茫人海,找一个故意被隐藏起来的人,谈何容易呢。
杨家父母只能像学校施压,因为人是在学校失踪的,而邱文茂夫妇也是压力山大,出了这么大事,教育局肯定要管,警方也要调查,社会舆论四起,学校人心惶惶,招生都受到很大影响。
这还不够,受杨云失踪事件影响,2009年他们创办的学校被教育局取消了资质,他们谋生的事业没了,本来小康的家庭没了经济来源。
丢了孩子的杨家无处诉苦,只能起诉邱文茂夫妇要求赔偿找孩子的各项费用,法院经过二审支持了一部分。
几年后苦苦寻找连杨云一点信息都没有,杨父无奈只能申请宣告杨云死亡。后又在宣告杨云死亡后起诉要求邱文茂夫妇经济赔偿,法院综合考量支持了30万的赔偿金额。
邱文茂夫妇只能是变卖家产,突来的变故让他们再无安宁日子,生活的压力让他们两口子也是各种矛盾,最终离婚。
时间总是能埋没一切,如果不能就是不够长。
十多年过去了,就在这件事情渐渐平息的时候,杨云却突然出现了!这让本该平静的生活又掀起了波澜。其实他早就逃出了传销组织,恢复了自由。
但他能想象到自己的擅自出走会给大家带来多大的影响,他回来将要面临的事是什么,想到这些就没勇气回来,就在外面打了几年零工。
经历会让一个人成长,这段苦难也给了杨云刻骨铭心的教育,该面对的总要面对,当他回心转意要鼓起勇气要面对家人时,很多事情已经物是人非。
当事人回来,事情原委真相大白。一次,邱文茂的前妻打牌的时候,听到了杨云回来的消息后,大惊失色。
杨云并未死亡,且是主动出走,那自己当初和邱文茂一起偿还的债务,岂不是不合理的?于是她起诉要求杨家归还赔偿款,虽然法院支持了,可是这笔钱已经花得没剩多少,只能让杨家慢慢还。
一个人的一时的任性竟然给两个家庭带来这么大的影响,悔恨也是无济于事,无论是谁的责任,都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对于青少年的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才是家庭和社会该共同探讨的问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学校其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
而经过法院调查邱文茂夫妇创办的技校在教学和实践的过程中无论从教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性,还是从学校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方面都存在疏漏,这种疏漏和杨云的失踪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所以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又考虑到杨云走失时已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他主动出走,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基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比例去计算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另外,为了规范教学行为,部门法也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邱文茂夫妇创办的技校组织安排未成年的杨云等去工厂从事长时间的流水作业,很明显属于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活动,这也是杨云出走的原因之一。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毕竟杨云已经十四岁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了,他擅自出走明显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对于后来发生后果有很大的责任。他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