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想必很多人都见识过格式条款的厉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一些保险合同、贷款合同中,都能看到格式条款的身影。
所谓格式条款,大家都知道,它就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一些合同条款。但是,虽然格式条款很常见,但是其有着发生效力的条件,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能够拿来限制他人的权利,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故事,了解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发生作用。
张某民是个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现在在一家电子产品企业做法律顾问,每个月都能有稳定的收入。
张某民是孝顺的孩子,每周都会和妈妈通话,询问爸爸妈妈的近况。
但是最近两次通话,妈妈的手机总是信号突然中断,张某民觉得肯定是妈妈的手机年久失修了,于是就到商场里面买了一款新手机,因为老家离张某民工作的城市很远,张某民就选择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邮寄。
张某民随即在AP P下了单,快递员上门将手机取走了。
就这样,时间过去了一周,张某民高兴的打电话询问妈妈新手机好不好用,没想到妈妈却说并没有收到手机。
张某民开始以为妈妈在开玩笑,没想到打开物流信息查看,的确显示物流异常。电话询问快递公司后,被告知快递已经丢失。
张某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却说,由于张某民没有给手机报价,最多只能赔偿1000元钱。张某民不服,认为自己的手机花了2600元,快递公司赔偿1000元是不合理的。
然而快递公司却称在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的标明提醒未保价的物品最多赔偿1000元。张某民在APP下单时已经勾选了知晓服务协议内容,所以快递公司对于丢失的手机只能进行1000元的赔偿。
张某民再次打开APP下单,果然看到了标黑加粗的字体写着“未保价物品丢失最多赔偿1000元”,但认为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是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应发生任何效力。
那么,对于剩余1600元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对于上述案例中16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想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本案中的格式条款是否生效了。格式条款想要发生效力,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格式条款内容遵循公平原则
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则,如果格式条款内容过多的限制一方的权利而免除另外一方的责任,那么,极有可能是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最为常见的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消费权利,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一种侵害,是不平等的条款,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判定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二)订立人要履行告知义务
这里的告知义务,需要是明确的告知,而并非要求被限制权利的人主动的进行解读。这里的告知既包括提示也包括说明,也就是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如果存在歧义或者不易理解的情况时,订立人商家需要进行明确的解读的。像之前一些年,某些保险条款中的格式条款,订立人为了害怕对方看到看懂看明白,而采取缩小字体等方式,完全不能引起对方的注意,这样的情况,就不能认为是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针对于上述两个生效条件,我们返回去看今天的案例,就可以认识到,快递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明显起到了提示义务,由于张某民本身的失误,并未能够注意到这个格式条款,并非快递公司的错误,格式条款符合生效条件,1600元的损失应由张某民自己承担。
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看到了格式条款的生效其实是比较容易的,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了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该如何维权呢?
(一)与商家协商解决
如果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违背公平平等原则,那么我们携带证据材料,指出商家的违法之处,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解决的效率较高,不必牵扯过多的精力。
(二)找消费者协会维权
对于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类似问题,可以携带证据材料,找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更具专业性,能够帮助很好的解决问题和维权。
(三)起诉至人民法院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均不能实现维权效果,那么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生效进行判定,要求侵权商家进行损害赔偿等。
格式条款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我们的衣食住行或许都可能会遭遇格式条款。遇到格式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冷静思考,谨慎勾选,千万不要像今天案例中的张某民一样,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损失了1600元钱。其实很多损失都是可以避免的,有时只需要我们仔细认真一些。格式条款并没有那么可怕,谨慎使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