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儿媳也能成为公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是继承法上面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个想必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所谓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绝对优势的继承人。继承开始以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开始继承,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可以开始继承。
这就让我们看到,能够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继承人身份来讲,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却并未被定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行列,这似乎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了解一下,其实丧偶的儿媳、女婿也是能够成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李某娟的丈夫在两人结婚十年的时候,因为出差时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了严重的车祸,而失去了生命,当时年仅35岁。
李某娟的丈夫还有一位姐姐,但是由于嫁到了很远的外地,对于自己的父母也无法尽到照顾义务。基本上每年才回来一次,待上前几天以后又匆匆的走了。
李某娟在丈夫死后,也没有选择离开自己的家,带着自己的孩子和公婆一起过日子,就这样,坚持了15年。
李某娟的儿子孙某强大学毕业这一年,李某娟的公婆二人和其子一起毕业旅行,路上又遭遇了车祸,李某娟儿子成为了三人中唯一一个幸存者。
就这样,家中只剩下了李某娟和儿子两个人。李某娟的公婆由于年轻时经营生意,有很多积蓄,面临着巨额的遗产,李某娟的大姑姐,也就是其丈夫的姐姐孙某丽站了出来,她主张李某娟跟自己的父母没有血缘关系,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参与继承。
但是李某娟认为自己在丈夫死后,十几年来一直履行对于公婆二人的赡养义务,继承遗产是在情理之中。两人因此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走到了法庭之上。
那么,李某娟是否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呢?
像上述案例中李某娟一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他们在自己的配偶去世后,仍很好的履行着赡养配偶父母的义务我,对于这样的人,法律认为应给予他们一定的回报。这里的回报最为明显的体现就是,他们在对配偶的父母履行了很好的赡养义务后,是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包含儿媳、女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能够看到,儿媳、女婿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甚至也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二)基于履行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通过上述规定,能够得出,针对于那些很好的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基于其赡养义务的履行,而可以摇身一变加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行列。这样的规定,主要遵循了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了很好的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人,是可以基于其付出而参与到遗产分配中的。
本案中除了李某娟外,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人,就是李某娟的儿子孙某强。在对其爷爷奶奶的遗产继承过程中,孙某强基于代位继承权是可以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份额的。对于代位继承权,近年来大家关注的比较多的就是侄子、外甥对于叔叔、舅舅的遗产的继承问题。
对于爷爷年的遗产继承,通常情况下,孙子女是不能进入第一顺位继承的,但是本案中,由于孙某强的父亲很早之前就先于其爷爷奶奶去世,那么此种情况下,孙某强便可以代替父亲的顺位对于爷爷奶奶的遗产进行继承,其继承的份额限于其父亲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
那么,会有人提出疑问,李某娟基于履行赡养义务而享有的继承权和孙某强基于代位继承权而享有的继承权,还有孙某丽基于第一顺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是否存在兼容性呢?这三人的继承权,并未存在冲突,因此,对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孙某强爷爷奶奶的遗产是应当分成三份来由李某娟、孙某强和孙某丽分别继承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本案中孙某强的爷爷奶奶并非同时死亡,而是一方死亡,一方幸存,那么针对死亡一方的遗产,应分成四份分别继承的,其中作为配偶的一方继承遗产的一半,另外合法可以参与继承的三个人,分配遗产的另一半。
遗产继承是一个十分复杂但也十分简单的问题,之所以很多继承出现分歧和矛盾,还是因为各个继承人之间的私欲在作祟。其实根据善良的法律规定,继承要符合被继承人的主观心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的原因。
就像我们今天的案例中,李某娟对于公婆尽了孝,那么不论是出于道德约束还是人的内心感触,由李某娟继承一定的遗产是由绝对的事实支撑的。在此还是像提醒大家,继承的内在意义在于实现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传,如果基于这样的善意初衷而导致了亲戚之间的矛盾冲突,显然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