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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人2023-05-25 14:40:370

在我们婚姻家庭类的司法案件中,经常会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巨大的争议。

虽说法律已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依然会有许多争议点。

尤其当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经常会要求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要求分割一定数额的股权。

那么股权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探讨一下。

孙女士与张先生于2006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3月,因为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孙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其本人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曾经获得过甲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18.30%,认缴出资额为89万元,而另一家乙公司则是甲公司的大股东,占股81.7%。

2019年2月,张先生和大股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考虑到张先生实缴只有5万,因此《协议》约定张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价值89万元的甲公司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

本案中,孙女士认为张先生持有的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张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的价格转向他人转让自己的股份,很显然就是有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女士在起诉的诉求中,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主张自己作为配偶有权力分得一半的股份。

那么张先生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孙女士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可能很多人的想法会和本案中孙女士一样,认为股权和其他动产、不同产一样,可以依照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分,分割,但是,这种想法其实并不准确。

(一)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同时也是人身权

首先,股权的性质就和财产权有本质区别。股权具有人合性,其存在与股东身份紧密挂钩,也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可以从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管理并参与公司经营事务的权利。

具体来说包含了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任命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对股权的处置自然也就不能单纯的将其看错财产进行转让,分割等。因此,本案中孙女士要求分割股权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

(二)股权的设立、转让须符合公司规定

除了股权的性质与财产权不同以外,由于股权设立、行使、利用、变更的权利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公司章程的规范,因此股权不能被单纯的视作股东个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整个公司的权利。

股东在股权转让、变更或者要求公司进行分红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定来进行,股东本人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权。

所以,股东的股权也要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因此,本案中,如果孙女士想要取得公司相应的股权,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正常的法律流程来取得股权,而不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来分得股权。

既然股权具有人合性,同时又不能随意变更,那是否意味着丈夫婚内持有的股权和妻子完全没有关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配偶不能因为夫妻关系而共有股东的股权,但是股权所产生的的收益与股权不同,其性质是纯粹的财产权。

而且,《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其持有股权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本案中孙女士并不是主张分的股权,而是就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投资活动中取得的分红,投资收益进行主张,那么完全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股权的情况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的异同有了大致的了解。

不过,如果有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出资从而取得股权,但是由于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各种奖金、其他投资收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种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来取得股权的,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不能共同拥有股权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依然要回到股权的性质。正如前文所述哦,股权同时具有财产性和人合性,因此股权的取得必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必要的流程登记取得。

因此,即便出资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也并非夫妻二人共有。

但是,虽然股权不属于夫妻共有,但是股权的价值是夫妻共有的。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并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可以就该股权产生的经济收益。

譬如分红或者股权转让款等提出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能就股权本身要求共有或分割。

在当今社会,股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重要的资产构成部分,但是由于股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财产权,相较于一般的动产、不动产问题,股权的分割变更问题会更复杂。

股权具备人合性,其本身的性质同时也包含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法律法规来说,股权的变更也必须像办理机关申请搬离并变更登记,在实践中有很多登记机关会要求变更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办理。

因此,股权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的另一方配偶只能就股权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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