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一妈妈亲手勒死3岁儿子,法院查明后宣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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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发生一起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位名为艳艳(化名)的单亲妈妈,用围巾亲手勒死年仅3岁的儿子小浩(化名)。艳艳的身上到底发生何事导致她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下此狠手。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揭开整件事的真实面纱。
时间来到2018年的1月份,此时,江苏的正被冷空气包围。艳艳和儿子小浩二人待在狭小的出租屋里。只见小浩一个人坐在床上自娱自乐,而艳艳眼神空洞,嘴里正在嘀嘀咕咕。
突然,艳艳来到床边,给小浩穿好鞋袜、系上围巾。二话不说,她抱着小浩就火速离开家门。年仅3岁的小浩并不理解母亲的举动,只是奶声奶气地询问艳艳,二人将要去哪里。
艳艳听到小浩的问题后置若罔闻,自顾自地绕着街道不知疲倦地走了一圈又一圈。最终,艳艳因体力不支抱着小浩一同倒在了小道上。后遇到好心邻居,将二人送回家中。
清醒过来的艳艳看着熟悉的出租屋,身上直冒冷汗,她感觉要是自己即将被藏在这间屋里的恐怖东西给吞噬掉。想到这里,艳艳急的像是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她想着与其被吞噬掉,还不如自行了断。于是,她开始翻箱倒柜寻找自杀工具。就在这时,小浩喊了艳艳一声,想要母亲帮助他解开脖子上的围巾。
艳艳起身来到儿子跟前,伸手拿着围巾两头,开始用力往外扯。
围在小浩脖子上的围巾不仅没有解掉,反而如藤蔓一般越缠越紧。由于脖子被勒住,他没法说话,也就只能挥舞着小手,企图引起艳艳的注意。
可此时的艳艳像是走火入魔一般,死死地拉住围脖,直到小浩停止挣扎。做完这一切,艳艳平静地坐在床上,眼睛直勾勾地盯着面前的窗户。
不一会,艳艳的弟弟阿亮就回到了家里。推开门,他看见呆坐在床上的姐姐,就感觉大事不妙。他一个健步来到床边,朝着像是睡着了的小浩喊了几声。
见没人应答,他伸手摸了摸孩子,结果吓的直接瘫坐在地面上。躺在床上的小浩身体冰凉,早已没有呼吸。阿亮开始嚎啕大哭,一边悔恨自己将姐姐和小浩单独放在家里,一边为小浩的离去悲痛欲绝。
阿亮见事已至此,也无法责怪患有精神病的姐姐。艳艳患有精神病的事情还要从她的男朋友一兵(化名)身上说起。
艳艳是地道的山东姑娘,小时候家里的经济条件不好,又加上父母重男轻女,初中没毕业,她就早早辍学不上了。年纪小小的她,在别人的带领下,来到了江苏谋生。
既没有学历,又没有技能的艳艳,只能在社会上做着辛苦的体力劳动。她曾以为自己的一生就将这样凑合的过下去,知道一个叫一兵的男生的出现,彻底打破她一潭死水的生活。
一兵深深被这个美丽又能吃苦的女孩所打动,深思熟虑之后,决定追求艳艳。他开始每天对艳艳嘘寒问暖,还帮助她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麻烦。
艳艳原本对这个男生不是很心动,可就在这种一来二往之下,她也渐渐地被一兵打动。最终,她还是答应了一兵的追求,和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热恋中的二人整日如胶似漆地黏在一起,很快,艳艳将这个“好消息”告知了正在上班的一兵。她原本以为男友对此会感到欣喜若狂,却没想到一兵竟然玩起了失踪。
无论艳艳如何寻找凭空消失的男友,但都以失败告终。后她也因心里失踪无法接受男友的不告而别,精神发生了错乱,常常在家里乱砸乱扔东西,变得疯疯癫癫。
阿亮见姐姐由原来的乐观坚强变成如今这幅模样,简直想把罪魁祸首一兵打的满地找牙。艳艳患上神经病,无法正常上班。生活的重担就此压在阿亮的身上。
他不仅要照顾生病的姐姐、刚出生的小浩,还要赚钱养家,三人的日子就这样平淡地过着。可谁能料到世事无常,2018年的一天,阿亮照常像平时一样去上班。
他想着最近姐姐并未犯病,也就没在大冷天将小浩单独带出来。但没想到就是这一个不小心,害得小浩失去生命。等到阿亮下班后,他怕家里出事情,就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急急忙忙地赶回来。
但他最终还是晚了一步,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而艳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在庭审时,法院查证她确实有轻度精神病症状。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她1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所犯罪责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想要认定艳艳的罪行,就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分析。
依据我法律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年满16周岁且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采取暴力殴打、刀捅、枪击等暴力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违反犯罪行为。
理论上,犯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是一般主体。而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
如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时,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一般可免除刑罚处罚;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即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其将被送到少管所进行服刑或者政府教养所进行教育改造。
刀捅、枪杀、殴打等暴力手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构成本罪的主要犯罪手段。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可采取两种犯法。一种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杀害受害者的犯罪行为。
另外一种是,受害者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正在遭受某种意外,行为人对其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
注意,行为人犯本罪,其主观意愿主要表现为故意。
它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直接的暴力手段会损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却依旧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或放任产生严重的犯罪后果,也就是导致受害者死亡。
本本罪属于行为犯,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原因有具体的因果关系,即可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述案件中的艳艳采取用围巾勒人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小浩窒息死亡。即她的行为与造成小浩死亡的原因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通过分析可见,艳艳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她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运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小浩的生命,侵犯了小浩的生命权,犯罪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于情节较轻的,可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一般情况,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参照上述法条规定,艳艳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注意的是艳艳患有轻度精神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刑法上的分类包括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艳艳是完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确认其不具有刑事能力责任,那么一般情况下她是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但她是在具有限制性刑事能力的情况下,杀害小浩,所以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在定罪量刑时,判断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极为重要。
对于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的认定,通常是在精神病人家属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安机关委托有权机构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后才能确定的。
在司法鉴定中,专业人员会依据行为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行为举止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处于发病期,并依据此做出准确的判断的。
对于精神病人的定罪量刑时,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的表现不同,还需要考虑到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精神病人发作的主要原因等等因素。
另外,对于一些因精神疾病严重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对于存在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判处缓刑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