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无偿保管,损失是否由保管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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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都在发生,例如亲属、朋友之间帮忙保管物品,通常基于这样的特殊关系产生的较高的信任度,而使得这样的保管通常为无偿保管。今天,我们在一个案例故事中,来了解一下无偿保管的风险。
小张的朋友最近买了一辆摩托车,听说价格还不低,朋友这两天有事情需要回老家一趟,就说把摩托车让小张帮忙保管几天,小张心想自己要是手痒痒也可以骑一骑,于是欣然的答应了。
凑巧赶上一个周末,小张就想骑着朋友的这辆摩托车出去拉拉风。小张骑着摩托车来到了山顶的公园,到达了山顶以后,小张想先去趟洗手间,休息一下就返程。小张看到周围也没有什么人,就抱有侥幸心理,没有锁车就直接去了洗手间,他心想一两分钟的也不会出问题,锁车太麻烦了。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一两分钟里面,朋友的摩托车不翼而飞了。小张心里后悔极了,自责是因为自己没有锁车,才弄丢了朋友几万块的摩托车。
那么,不翼而飞的摩托车,这里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想要确定上述案件中摩托车丢失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首先就要确定这场保管的责任划分问题。
(一)何时成立无偿保管
我们通常所说的保管合同,如果为有偿的,那么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就保管费用问题予以明示并达成共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像小张与朋友之间的这样口头的保管合同是非常常见的,这类的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未就保管是否有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们在就会依据惯例认定其为无偿。
也就是保管合同的双方在事前未就保管合同费用达成一致,在事后也未明确保管费用问题,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内容明示保管费用问题,那么,通常此类保管我们认为是无偿保管。
本案中,小张与朋友之间的保管即为无偿保管。
(二)无偿保管通常对损失不担责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能够认识到,无偿保管行为基于其无偿性,因此对于无偿保管人赋予了较少的苛责义务。即保管人只需对于财物等的保管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和保管义务,那么对于产生的损害结果通常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这里也对无偿保管人的免责规定了一定的免责事由,即需要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在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结果中,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面我们讲到,无偿保管人需要对自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得到认可后才能够确定免责,这里的免责事由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人的注意
就是基于一般人的认知和思维,只需要进行正常程度的注意即可视为尽到了保管义务。例如我们今天案例中的小张,出于普通人的注意,离开自己的摩托车都是要锁车的,否则很容易被人推走。但就是这样普通的注意义务,小张都没有尽到。
因此,对于小张的行为,我们视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免责。
(二)同类问题的对比注意
就是在对无偿保管人的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时,也是需要考虑无偿保管人平时对于同类问题的处理方式的。也就是说,如果无偿保管人在平时处理同类事件时,就存在自己的思维定式,那么我们就不能在其履行为他人的无偿保管活动时,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来苛责他。
(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是指具有专业领域知识经验的人,对于某件事具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认知和逻辑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在这场无偿保管中的反应和做法还不如一个普通人的表现,违反了一般人都会把握的注意义务,那么自然也就构成重大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是需要结合不同案件中,无偿保管人的个人能力、注意能力、思考能力、紧急应对能力等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要本着对保管合同双方都负责的态度,来具体分析谨慎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确立了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是否也应以这样的义务予以约束呢。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也是适用于无偿保管人的。
因为无论是无偿保管还是有偿保管,其保管关系的有效成立,基础在于双方的彼此信任与认可,基于这样的关系而成立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是需要履行亲自保管义务的。
如果保管人违反亲自保管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构成违约行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就无需再考虑无偿保管人是否需要举证免责问题,如果无偿保管人实施了转保管行为,那么对于被保管物品的损失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问题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说其简单,是在双方就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保管就变得十分单纯。
说其复杂,是由于像我们今天所讲的无偿保管,在保管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许会引发双方的矛盾与纠纷。因此,无偿保管虽无偿,但无偿保管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