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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女子惨死于荒野,现场衣不蔽体,警方靠一双袜子找到凶手

法律人2023-05-25 15:14:160

2007年安徽含山县发生一起残忍的杀人案件。一位名为丁花花(化名)的出租车司机近乎裸体地惨死于荒野,而作案者小张(化名)、汪大(化名)却逍遥法外13年。

后办案民警凭借案发时的一双袜子,于2020年将小张、汪大成功抓捕归案。警方如何通过一双袜子破获此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揭开事件的真实面纱。

丁花花是一名普通出租车女司机,2007年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拉客。

就在她闲暇之际,两个年轻的小伙子向她招手示意坐车,他们正是小张和汪大。

此时的小张还是名学生,年仅19岁。一次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汪大。汪大在遇见小张之前,从未做过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可后面迫于生活的压力,最终选择与小张同流合污。

在小张的建议下,二人决定前去某地绑架一名高中生,以此来敲诈钱财。

一没钱二没人脉的他们,决定抢劫一辆出租车作为代步工具。通过几天的观察和踩点,二人将丁花花作为此次抢劫的对象。而此时的丁花花,对即将到来的危险,毫不知情。

小张、汪大打开出租车门,坐进来就告诉丁花花要前去含山县,丁花花一听,心中暗想这可有段距离。于是,她就拿出手机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表明今天回家可能会有些晚。

后丁花花开车带着小张、汪大前往含山县。

半路中,小张汪大合伙将她骗入了一个较为偏僻的地方。随后,他们又从身上掏出提前准备好的刀,放在丁花花的脖子上,迫使她下车。

丁花花是个比较强势的人,她才不愿意就此屈服。

因此,她不仅没有下车,还伸手前去反抗。小张二人也不甘示弱,拿着刀就往丁花花身上刺去。

鲜红的血液染红了出租车的坐垫,小张和汪大看着倒在方向盘上丁花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决定直接将其杀害。他们连续在丁花花的身上捅了几十多刀,直到丁花花死亡。

小张和汪大商量后,决定将车开到一个更加偏僻的地方进行抛尸。

就这样,二人驾车来到了一个长满荒草的山沟。为掩盖犯罪目的,他们又将丁花花的衣服全都给脱掉,只剩下一双袜子。

做完这一切的小张和汪大感到惶恐不已,他们仓皇而逃。于此同时,二人也早已忘记最初抢劫出租车的犯罪目的。

小张、汪大逃离案发地点没多久后,警方就接到报案,说是含山县某地惊险一名赤裸无名女尸。随后,当地警方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案发地点。

只见受害者被仍在出租车上,并且她身上下有多处刀痕,衣服不知所踪,只剩下一双袜子。

办案民警在案发周围进行排查,发现案发地点的出租车司机正是丁花花,又通过比对最近的始终人员名单,最终确定受害者是丁花花。

又根据以往的经验,推测受害者可能生前遭到性侵,是一起有关劫色杀人害。

可后面调查发现,丁花花并未被强奸,先前的预设是错误的。虽然当时警方经过努力侦破案件,秉持不放过一丝蛛丝马迹的原则,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如技术条件、有效线索过少等方面的影响,此案一直未锁定犯罪嫌疑人。

事情的转机是在2020年,这是的科学技术是非常先进的。办案警方通过专项的科学技术,在丁花花的袜子上提取到一陌生人的DNA。这一消息对办案民警来说,犹如雪中送炭。

功夫不负苦心人,警方将提取到的DNA放到有关数据库进行比对,从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小张。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找到小张现在的所在位置。

这对于警方来说,可谓是万事俱备,只差抓捕。为了防止小张畏罪潜逃,办案民警锁定完小张的地址后就开展了抓捕行动。警方原以为该案件就此落下帷幕,却没想到小张的嘴巴非常的严谨。

他拒绝承认是自己杀害了丁花花,面对这种情况,办案民警也并未灰心丧气,反而是和他打了一场无声的拉锯战。办案民警足足花费十多天的功夫,才撬开小张的嘴。

后办案民警又根据小张提供的有效线索,将汪大抓捕归案。该案件也最终落下帷幕。本案中小张、汪大杀害丁花花,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底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成年人的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小张、汪大为抢劫丁花花的出租车,将她给残忍杀害,并抛尸荒野、二者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想要分析小张、汪大的触犯的罪名,要先解析其犯罪行为,看其行为符合哪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认定他们的罪责。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采取暴力、胁迫(如用刀、枪威胁)或者其他的一些方法,残忍抢走他人的财物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

想要更好地了解本罪,就需要先了解其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已经达到14周岁。

如果犯罪分子为达到法定的年龄犯本罪,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将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不排除犯罪行为、情节等严重的情况。

行为人触犯该罪,其主观意愿主要表现为故意。而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此处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获取非法收入,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仍然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行为人其主观意愿并非是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则不构成抢劫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可采取用刀、枪等暴力方法,威胁、胁迫受害者的自由意志和人身安全,受害者给予这种情况,就只能被迫任由行为人强行抢走自己的财物。

抢劫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产,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只要伤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无论其是否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就会构成本罪。

那何又为抢劫犯罪未遂?以犯罪分子是否抢到他人财产作为参考标准,如行为人未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则属于犯罪未遂。

另外,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它所侵犯的对象。回到本案中,小张和汪大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早已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他们犯罪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

他们在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伤害丁花花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依旧抢走其钱财,并为掩盖犯罪事实,将起残忍杀害。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小张和汪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小张、汪大无视法律,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丁花花的合法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利,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行为人犯抢劫罪,一般可被判处三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如有在抢劫中杀人、抢劫银行、持枪抢劫等八种行为的,行为人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上述刑法法条,小张和汪大,在抢劫构成中残忍杀害丁花花,他们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有人可能会感到困惑,为何小张和汪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犯罪目的,如情感报复、劫财劫财等,采用刀杀、枪击、火烧等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

故意杀人罪是属于行为人,如向判定行为人犯该罪,就需要找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受害者的死亡存在具体的因果关系。

注意,认定故意杀人罪的重要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是带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愿去实施犯罪。

本案中的小张、汪大最初的犯罪动机,是抢劫出租车,而不是非法剥夺丁花花的生命,因此,可认定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二人不犯故意杀人罪。

如他们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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