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知识,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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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纸质合同形式,存在着很多不足,特别是在签订程序上面极为复杂。例如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就需要在一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到对方处,签字盖章后再邮寄回。
整个过程在操作过程上十分的复杂和啰嗦,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运输开支,而且也延迟了合同的生效时间,给合同双方带来一些困扰。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科技的不断发展成熟,电子合同逐渐凸显出了其优势和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合同由于其签订全程的电子化,就很容易出现恶意篡改等不利后果。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的使用环境,我国《民法典》明确对于电子合同的内容及其具体操作过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故事,来一起学习探讨关于电子合同的知识。
家住云南的李某娟经营着自己的鲜花销售之业务,在业内十分有名。因为李某娟从小喜爱种花,多年来在花草养植上悉心研究,所以她的养花技术十分得到认可。渐渐的,李某娟在鲜花行业越做越大,不仅仅身边的人总是前来请教,全国各地的买家也是络绎不绝的下单。
这一天,李某娟接到了黑龙江的一个大型鲜花店下的五年的大单,买家要求与李某娟达成五年的合作协议,李某娟每三日交一次货。
李某娟觉得,这样的大单需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于是就与买家商议签署一份买卖合同。李某娟按照双方的合意,将内容落在了纸面上。可是买家要货很急,要求近三天就要到货。眼看着合同还没签,李某娟犯了难。
合同从云南邮到黑龙江,对方签完再邮回来,这周期少说得一周多,没有合同约束,这货也不敢发呀。
这时,李某娟的一个朋友给她提了个好建议,双方可以签订一份电子合同。这样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很快,电子合同签订完毕,李某娟在约定时间顺利发货。李某娟感叹:科技的发展真是大有作用,电子合同真是帮了大忙啊!
我们从上述案例故事中能够看出,电子合同较之一般的纸质合同,具有其自身的一些不同之处。
(一)电子合同无有形载体
我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能够看出,电子合同区别于普通纸质合同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电子合同缺少一个有形的载体,虽然电子合同同样可以将合同内容有形的表现出来,但是不需要履行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传统的纸质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完成时为合同成立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纸质合同存在差别。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签订确认书”问题,明确了对于电子合同来讲,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了需要签订确认书,那么在确认书签订完毕之时,即为电子合同的成立之时。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签订确认书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例如,时下最为火爆的网络购物,我们认为网上下单也是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一个过程,该类合同在买方付款下单时视为合同成立。
(三)电子合同生效时间
传统纸质合同一般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者盖章之时代表合同已经生效,而合同生效的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对于电子合同来讲,由于其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也是比较特殊的,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主营业地不明确的,则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传统的纸质合同来讲,合同送达合同当事人即为生效。而对于电子合同来讲,由于电子合同具有其电子传输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在电子合同进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电子系统的时间作为合同好的生效时间。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法律明确赋予了其正当的法律效力。其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等优势和特点,但是,电子合同的这些特性也同样引发了实践操作中的一些不足,在电子合同的使用中我们应注意:
(一)合同内容要合法有效
电子合同的订立,虽然没有纸质载体,但是也是会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留痕的,因此在电子合同的内容上,也是要确保合法才能有效的。
(二)尽量完善电子合同签订过程
在电子合同的使用中,我们还是建议尽可能多的履行完全签订的要件和程序,例如“签认确认书”,一些人在实践操作中会选择不签确认书,其实这样的做法,并不严谨。
(三)要约定明确的电子系统
双方合意确定的电子系统,决定着合同的生效时间这一重要的合同要素,所以,要有明确的电子系统,不能含糊其辞,以致引发后续矛盾。
电子合同的优势显而易见,它便捷了我们的交易过程,大大提高了效率。但是,要用好电子合同,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优势与长处。电子合同时代到来了,要了解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用好电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