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罪窝藏、包庇罪是否对近亲属适用?
#大有学问#
犯罪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为了还被害人一个公道,也是为了社会规则的有序进行。
如果一个人犯罪却可以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摆设,没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公民便会自己保护自己,那么就会引起骚乱。法律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具有权威性。
出于制裁犯罪者,保护司法秩序正常进行的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窝藏罪和包庇罪。
这两个罪名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帮助犯罪者逃跑,使得犯罪者逍遥法外。如果超过了刑事追诉期限,那么犯罪者就有可能不受惩罚了,这是谁都不想见到的结局。
但是,对于犯罪者的近亲属来说,他们包庇或者窝藏犯罪者,仿佛又情有可原。
我国古代最讲究亲情,因此家属之间相互包庇或者窝藏,不属于犯罪,甚至还会被表扬。进入现代以来,包庇罪和窝藏罪摒除了这一规定,不论是谁,窝藏包庇罪犯都构成犯罪。
何女士在看守所里痛哭流涕,一来她为儿子被捕感到伤心难过,二来她自己因为儿子犯罪也即将被判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几天前,何女士的儿子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回家后,何女士的儿子瑟瑟发抖,说自己杀了人。
何女士一听,不能让儿子这样被抓到,不然儿子的大好前程就没了。于是,在何女士的掩护下,她的儿子顺利逃脱警察的抓捕。何女士在面对警察的时候,拒不坦白儿子隐藏的地点,明明她每天都给儿子送饭。
无奈之下,警察只好将何女士抓了起来,罪名就是窝藏包庇罪。没有人送饭后,何女士的儿子自己回家了,被埋伏起来的警察逮个正着。就这样,何女士和儿子纷纷落网,就在警察的讯问中,何女士说了这样一句话“他是我的儿子,难道我要亲手将他送入监狱吗?”。
那么,近亲属之间相互包庇是否属于犯罪呢?一位母亲选择包庇自己的孩子难道不是天性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窝藏包庇罪的定义,我们能够看出这一罪名适用于所有人。
我们先来分析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它的主体要件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正常人。
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年满十六周岁,而且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就能构成犯罪。
这一主体要求就将近亲属完全包括在其中,甚至仿佛是专门给近亲属定制的罪名,因为犯罪人往往会找近亲属帮助,谁也不能找陌生人帮助。
法律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快速抓住罪犯,防止罪犯逃脱。可是,法律的这一规定又显得不仅人情,谁又能做到枉顾亲情,亲手将孩子送入监狱呢?
这一规定无疑是割裂了亲情与法律,让法律凌驾于亲情之上。都说法律不强人所难,而法律的这一规定却显得有些让人为难。
第二,窝藏包庇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也就是说该罪的行为人必须要明知他的行为。
如果犯罪人没有告知行为人自己犯罪了,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其提供住所或者财物不属于犯罪。
我们举一个小例子,比如一个人犯罪后回到家里,和母亲说,让母亲给自己一点零花钱,实际上他是为了逃跑。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给了孩子钱并不属于提供经济支持,不构成犯罪。第三,该罪名的客体要件是侵害了司法秩序,扰乱了司法程序。警察办案需要证据,如果每个人都隐藏自己知道的线索,无疑是会增加警察办案的难度,在无形之中给犯罪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
最后,窝藏包庇罪的客观要件是给犯罪人提供住所、财物等帮助或者为了帮助其逃跑作伪证。
这是一个选择罪名,只要符合上述某一行为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罪名。不过,这里要强调一个问题,那就是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必须是犯罪之后发生的。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人犯罪之前就知道他要去犯罪,然后给他提供逃跑的便利,这不属于窝藏包庇罪。这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说通俗一点属于有人犯罪,有人防风,他们属于合作。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所有犯罪行为,他的量刑会更重。即使自己没做过,同伙做过,也要承担相应的惩罚,即一人行为,所有人担责。
以上就是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符合这四个要件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这一罪名。
因此,何女士的行为构成了该罪名,警察将其逮捕没有问题。何女士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会在第一档刑期里量刑,并且她的儿子已经被抓住,她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有人说窝藏包庇罪应该排除近亲属,因为亲属之间有一种割不断的亲情,如果枉顾亲情,大义灭亲,是强人所难。
但是,也有人说窝藏包庇罪不应该排除近亲属,因为近亲属是最有可能提供帮助的人。
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外,那么这个罪名就没有意义了。
确实,双方的话都有道理,亲情与法律之间如何平衡,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如何把握其中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只是简单地将法律更改,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国的警察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并不会对所有的窝藏包庇都给予立案,尤其是近亲属的窝藏包庇。
只有那些行为非常严重,产生的后果十分恶劣的,警察才会给予立案。把握好立案的度,是警察办案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