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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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看似很有道理的两句话,在今天的社会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呢?
父亲的债务可以要求子女偿还吗,丈夫的债务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吗?
如果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你会选择怎么处理呢?
我们今天就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答我们上面的疑惑。
张某从年轻时创业发家,多年来一直经营餐饮行业,早早便已身家千万。可是近年来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张某的生意一落千丈。
张某为了维持几家店面的运转,张某将家本陆陆续续的都投入了进去,很快的就都赔光了。于是,为了维持经营,扭转困局,又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万。
不幸的是,张某的200万贷款很快也打了水漂。赔光了家产又身负巨债,张某不堪重负,最终选择以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张某的儿子与妻子清算了张某的遗产共计100万元,其子张某业继承了25万元,其妻子孙某继承了75万元。
后,银行业为追缴这2000万元贷款,将张某的妻子孙某和其儿子张某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基于子女和夫妻义务偿还张某向银行的贷款200万元。
那么,本案中银行要求张某的妻子孙某及张某的儿子张某业偿还张某贷款200万元的行为,到底合理不合理呢?针对这样的诉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呢?
上述案件中,银行要求张某业代为偿还其父亲张某的贷款200万元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由子女来偿还父母的债务。故银行这样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后,选择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那么子女对于父母生前的债务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对于限定继承进行了规定,即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应缴税款。超出部分,不在此限。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对于被继承人得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上述案件中,张某业选择继承了父亲张某的遗产共计25万元,对于张某生前所欠银行的200万元贷款,张某业要在其继承的2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承担。当然,超过25万元的债务部分,如果张某业基于道德意识而自愿偿还,也是可以的。
对于夫债是否可以要求妻还,首先我们就应考虑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家庭日常生活而负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
但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贷,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确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
所以,我们在判断丈夫所欠债务是否能够由妻子偿还的,还是要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开支。
上述案件中,张某贷款200万元的目的是用于公司经营,为了扭转公司的运营困境。换角度来讲,张某公司经营所收获的利益,用于了家庭生活,其妻子孙某享受到了这种经营收入的分配。因此,张某向银行贷款的200万元债务,其妻子孙某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这种偿还责任不仅仅在其继承的遗产75万元的范围内,而是需要覆盖全部。
但是,夫债妻还也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丈夫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支出,用于赌博、吸毒、酗酒等,或者隐瞒妻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妻子是无需负责偿还的。
我国《民法典》针对于司法实践中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疑难复杂情况,创新的设计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能够很好的保护婚姻中未借款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可以有效的保护没有签字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时,突然多出了巨额的债务问题。
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防范在离婚时,一方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利益分配,而通过虚构债务等违法手段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
但是,该原则的确立也同样产生了一定的弊端。
例如:使得借款成为了更加复杂的事情,一些人为了不然会夫妻二人都套牢在一笔债务之上,而选择放弃借款。
在某程度上讲,资金周转的不顺畅随之而来就可能是企业运转的卡顿。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共债共签”的积极意义明显更大一些,不仅提高了债权人的合法维权意识,而且清晰了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避免了很多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
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看到,不论是父债子还是夫债妻还,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全具有绝对性。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建立起的父母子女关系,让我们在共享收益之时,也应共担风险。
虽然法律并不强制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但是处于我们社会道德的本能,还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
所以家庭中产生的债务问题,我们不应抱有逃避的心态,还是要积极的面对和解决,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去妥善的调和这些矛盾与纠纷。毕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