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出首付,母亲却把房子过户给弟弟,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姐姐搬离
清官难断家务事,只因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那是过去式,如今法律健全,一切都要按照法律办事,也不会再有难断的家务事。
近日,福建福州连江法院公布一起纠纷,苗莹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名下,由自己及大女儿苗晶共同居住,若干年后,苗莹将该房产权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小儿子苗章,苗章见房子属于自己独有之后,便让姐姐苗晶搬离别墅,但苗晶表示当初购房时,自己出了16万首付,母亲没有资格瞒着自己将产权过户,所以拒绝搬离别墅。
苗章见苗晶不愿搬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房屋为苗章单独所有,苗晶主张的其它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据此,法院判决苗晶限期搬离案涉房屋。
其实该案件存在三个问题,但其实也就一个问题。
一,母亲苗莹有没有资格将产权过户?
这是所有问题最为清楚的问题,因为房子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就是属于谁的个人财产,那么既然房子产权登记在苗莹名下,苗莹就完全有资格将房子产权过户,无需经过任何人同意。
二,姐姐苗晶出了16万首付到底是否属实?
其实即使苗晶真的出了16万首付,也同样没有资格去干涉母亲苗莹将房子产权过户,更加不能成为不搬离如今产权已经在弟弟苗章名下的别墅,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认为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的原因,但如果苗晶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出了16万首付,那么可以用债权关系,要求母亲苗莹退还16万首付。
三,家庭关系问题。
这才是该案件真正的问题,这也是过去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所在,该案件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家庭关系出了问题导致,如果一家人关系和睦,又怎么会出现私底下过户产权的情况?又怎么会出现驱赶家人搬离的情况?又怎么会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
如今虽然纠纷已经解决,但实际上也意味着原本就有问题的家庭关系,在这之后,基本上只能是分崩离析,能剩下的只有血缘关系,再无感情可言。
对于如何才能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不要去考虑,因为一旦会去考虑这种问题,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家人不再是家人,真正的家人无需预防,需要预防的已经不是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