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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亿存银行不翼而飞,愤怒讨要说法,法院怒斥行长滥用职权

法律人2023-04-23 16:06:020

解某是山东青岛一家小有名气的家具公司的老板。公司发展起起落落是常态,解某的家具公司也不例外。

解某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产生了高额的债务,但这笔资金却并没有让公司转况回春。

债务期限届满,公司状况依旧糟糕,解某只能与债权人公司一一沟通,延长还款期限。

2017年,就在确认好新的还款期限时,解先生的账户进入一笔巨款。

因青岛的城市发展需要,计划打造汽车城,解某的一处厂房处于规划范围内,涉及了占地拆迁赔偿问题。

经沟通,最终以1.1亿的价格,解某转让了这片土地。

巨款到手,解某可谓是无比的激动,这笔巨款和解某公司外的债务总额相当。

但考虑到公司要起死回生依旧需要资金,并且与债权人沟通后另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解某没有选择还债,而是存起来。

然而故事在这里出现了转折,1.1亿巨款,存入银行仅仅3天,正在公司开会的解某,就收到账户余额被转出的信息提醒。

解某半信半疑打电话询问银行,最后被告知钱确被转走。

解某找到为自己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行长姜某,姜某却让解某找政府的领导。

解某认为是银行在推卸责任,但生气之余还是询问了相关政府领导,拆迁征用正常,补偿款转给解某后并未有后续任何操作。

银行含糊其辞,政府也称未收回,但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解某对于银行和政府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气愤不已,对巨款的去向心急如焚,只能报案。

账户中1.1亿余额被分为9次转出,解某查询详细记录,竟发现9次记录的转入对象竟然都是自己的债权人。

经过调查,竟是银行行长姜某终于承认是自己转出了解某的钱。声称:这是委托支付,钱确实没了,已经帮你还债了。

姜某辩称,因解某与本银行及其他公司存在债务,账户有款项进账,便决定用该进账款项偿清偿债务。

解某原本想利用这笔巨额存款帮助公司东山再起,而姜某的擅作主张却打乱了解某的计划。

姜某擅自处分解某存款,不仅涉及了姜某滥用职权,背后还透露出一个问题。

姜某如何得知解某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是否涉及银行信息泄露的问题。

针对这方面的调查,银行称所有手续合规合法,不存在与其他债权人勾结,恶意损害解某利益的情况。

但由于银行文件涉及隐私秘密,真实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最终,姜某身为银行行长却滥用职权擅自处分客户存款,最终被革职,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解某想要利用补偿款救回公司的计划已然不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1.1亿人民币是解某的厂房被征用的补偿款,属于解某的合法财产。

款项虽存入银行,但解某依然是所有人,银行无权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解某的账户余额。

在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下,银行具有代表客户,对其债权人支付款项或对其债务人收取债务的权利。

但本案中,银行与解某并未有任何此方面的约定,银行擅自转出其账户余额导致其公司经营运行受到威胁,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刑法》第16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银行行长姜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处分银行客户存款人的账户余额。同时,解某的账户U盾已被解某锁定。

U盾是安全性极高的防范支付风险的方式,U盾被锁定则无法使用。

姜某违规操作,即使U盾被锁定,依旧转走了解某账户中的1.1亿补偿款。

因此,姜某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解某1.1亿的巨款都被人不动声响的转走,追回竟然那么难,那么钱存在银行到底还安全吗?

在本案中要,解某的巨款并不算不翼而飞,也没有人因此不当得利,被抵偿的债务,也是解某本人的债务。

姜某提前还款,抛开擅用职权,实质受到损害的是影响了这笔巨款的流转,损害了解某可期待利益,即公司利用这笔资金起死回生。

因这样不知情的余额管理导致的解某公司的困境,始作俑者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所以,大家不必因为此案而对银行存钱的安全性就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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