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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律人2023-05-31 16:20:060

俗话道:情人眼里出西施。热恋如火的时候,眼中的对方总是散发着璀璨耀眼的光芒。然而,一旦感情变质,原先的情深意切便如过往云烟,随风而散。

从恋爱到成婚,两人的关系也从情侣变为夫妻。但婚姻并非儿戏,至领取结婚证以后,二人的利益便仅仅绑定在了一起。这其中,双方都需要秉持的忠诚也从原先的社会道德所要求变成了法律上应当履行的义务。

那么,在双方产生矛盾,感情破裂之时,违背忠诚义务的人是否需要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例

黄先生与周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彼此相互了解一年后,二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后,两人最初感情尚佳,有共同的交流话题。

此种情况持续半年后,因周女士出行时不慎被车撞伤,不得不停止工作在医院休养。在此期间,黄先生对周女士调养一事颇有微词,认为其导致家庭收入水平下降,生活质量也随之下调。黄先生对自己受伤一事表现出的冷漠和自私让周女士很是失望,二人因此爆发数次冲突。

在周女士静养期间,很少外出走动。黄先生因妻子此时行动不便,与单位中一名女同事产生暧昧,后突破男女防线。因丈夫态度愈发冷谈,周女士内心也十分煎熬,两人矛盾积攒的越来越多,原先的爱意已然被消磨殆尽。

后周女士身体康复,与黄先生的关系仍然没有恢复到往日状态。因二人频频爆发冲突,黄先生从家里搬离出去,来到单位宿舍居住,与周女士保持着分居的状态。

同时,继续与女同事暗通款曲。

之后,周女士察觉到了丈夫的出轨行为,在质问时,因害怕周女士将自己的事情告诉亲朋好友损坏名誉,黄先生当即向周女士认错,并写下了保证书。黄先生表示自己会与女同事断绝往来,并再次搬回家中与周女士共同生活。

在黄先生的央求下,周女士并没有选择与其离婚,而是原谅了对方。此后,二人再次恢复原先亲密的关系,但是周女士能够明显感受到黄先生的心不在焉,对自己显然只是敷衍了事,早已没了爱意。

多次想要与黄先生沟通无果后,周女士也陷入了痛苦和自我怀疑中,她认为黄先生并没有抛下过往,对自己的感情仅仅是流于表面。在一番思考过后,周女士决意终结自己与黄先生的夫妻关系。

周女士认为,黄先生曾经有过出轨行为,此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给自己带来心灵创伤,应当在离婚时给予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黄先生也认为,自己曾经确实背叛了与周女士之间的感情,但是自己已经悔改,并向周女士认错,也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他同意二人之间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但不愿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协商未果后,周女士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承担8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相互关爱,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离婚的判定中,我国法律应当注重维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在本案中,黄先生于周女士受伤之际与其屡次爆发冲突,同时,他借此机会与同事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陈女士因此遭受心灵冲击与精神折磨。

在认错之后,黄先生并未对陈女士的心理做好抚慰工作,其态度懒散敷衍,造成陈女士对这段婚姻能否长久的不自信,应当被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过错一方,也是致使二人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人。

认错悔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遭受侵害一方内心上的苦痛,但它并非将曾经的侵害行为归于破灭。需要确定的是,黄先生背叛感情的行为确实给予了周女士极大的伤害,即便周女士口头上对黄先生表示谅解,这种背叛行为仍然客观存在。

通常在犯罪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个词叫作“自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人为自首,此法设立也是给予部分悔悟之人一个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但并非是免除处罚,不负责任

夫妻之间的忠实不仅是道德所要求,更是法律所规定。黄先生出轨的行为使其成为二者关系中重大过错方,同时他所写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确定其曾经背叛感情的证据。而支持其承担赔偿责任也能够代表国家法律难以容忍婚姻内不忠行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周女士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求合理,应当被法院所支持。同时,在判定时也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在数额上做出合理的调整。

结语

古人曾云: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既然决意成婚,就需在此之前谨慎考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人;同样,既然成为夫妻,就应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在对方病痛之时选择悉心照顾,在对方苦闷之时选择耐心倾听。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不仅使身处其中的二人身心舒适,让孩子健康成长,更为我国公序良俗所提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xxx》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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