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沈默不是缝合伤口的针”,暴力殴打、肆意辱骂潜藏在阳光之下,会发生在书声琅琅的校园之中,也会发生在看似恩爱的夫妻之间。它在社会每个黑暗的角落忽地出现,需要我们主动拿起捍卫自己的权益的法律武器。
2016年3月1日,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其中提出,家庭暴力是指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对其他成员身体和心理上实施侵害的行为。
那么,在夫妻一方离婚时,被判定实施家暴的一方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案例分析一
2010年7月,刘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不久后便育有一女。结婚4年后,因工作上的琐事,陈先生与所在单位发生冲突,后被辞退,赋闲在家。
因家庭少了一个劳动力,刘女士承担其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在此期间,陈先生借助网上求职软件继续寻找工作,然而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岗位。长时间待在家中,他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对孩子疏于照顾,面对每日辛苦回到家的刘女士也恶语相向。
因整日劳累供养家庭成员,刘女士在这段时间心力憔悴,回到家后,面对丈夫不休的指责,更是难以忍受。2016年以来,她频频与陈先生因生活琐事爆发冲突。然而怒气上头的陈先生竟开始对其使用肢体暴力,稍不如意动用拳头解决问题。因力量悬殊,刘女士身上因殴打而变得伤痕累累。
2016年8月,二人再次起争执时,陈先生用钝器狠狠击打上刘女士的头部,身体传来的剧痛让刘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她拿起手机报警后,立即做了伤情鉴定,并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同时请求法律判决孩子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予她。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被视作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在此规定下,若其中一方申请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诉求。
本案中陈先生对刘女士屡次进行暴力殴打,将对生活的不满与怒火发泄在一直陪伴在自己身边的家人身上,对刘女士的精神以及身体都造成了创伤,应当被认定其属于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便陈先生后续辩称自己已经悔改,不愿意与刘女士分开,但因刘女士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根据其法条规定判处二人离婚。
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双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法院在判定时应当遵守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本案中陈先生在缺乏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时常采取暴力殴打来解决家庭矛盾,不利于孩子心灵的健康,应当将其抚养权判决给刘女士。
由此,我们可知:出现家庭暴力、殴打辱骂是法律认定可以被判处离婚的情形,被害一方可以主动提出诉讼,请求与暴力实行者解除夫妻关系。同时,施暴一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一事上没有优势,被认定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分析二
唐女士与刘先生于2015年10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二人就职于不同公司。因刘先生自小性格敏感,疑心较重,而唐女士就职岗位每月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需要轮流上夜班。夜班时间较长,唐女士一般留宿在公司员工宿舍,这也让刘先生担心妻子背叛二人感情。
因难以排解焦虑,刘先生在唐女士上班时悄悄跟踪其来到公司,并误解了她与异性同事正常的工作交流。在唐女士回家后,刘先生开始以恶意的语气对其进行恐吓与质问。因多次否认无果后,唐女士也失去了耐心,并不理会刘先生的言语。
自此二人感情迅速降温,唐女士也从家搬离到员工宿舍居住。在此期间,刘先生多次对其进行跟踪,并与她发生争吵,同时在争执中多次对唐女士实施脚踹、耳光等暴力行为。
2016年12月,二人就感情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刘先生在此时用手掌狠狠抽打唐女士脸部,并揪住其头部撞向墙壁,导致唐女士耳朵穿孔,头部受创。
对此,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对刘先生经常使用暴力的行为做出陈述,表明刘先生为婚姻关系终结的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划分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在1091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刘先生因个人疑心,对唐女士实施恐吓、辱骂,并发生肢体暴行,为夫妻双方中的过错一方。其为成年人,应对自己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宜负责任。在划分共同财产,酌定少分作为惩戒,同时他需要对唐女士因己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做出赔偿。
由此,我们可知: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被认定为过错的一方,在离婚划分共同财产时不占优势;同时,对于因自己的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当选择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相互体谅,而非以极端暴力行为达到个人理想效果。
遇到家庭暴力时,须明白沉默并非解决的方式,应当收集证据,求助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用国家规定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以案释法|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