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君当为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完美无瑕的夫妻感情世上罕见,能够携手到老的爱人令人艳羡。
在恋爱双方相处中,因成长环境不同,造就不同的性格特点与思想三观。若事先没有深入了解,相恋过后的便径直走向婚礼殿堂,其后续生活上的矛盾在所难免。部分人相互包容,互相谅解,成就一段佳话;还有部分人难以忍受,彼此指责,选择分离。
那么,法律上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求,该如何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
经媒人介绍,张先生与田女士相互结识。在聊天过程中,张先生的风趣幽默得到了田女士的好感,且张先生也对温柔体贴的田女士很是喜欢。在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正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张先生与田女士彼此都有了一定了解,在两家商议过后,二人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
在婚后一年,田女士生下二人的孩子小张。虽然在婚后二人因为生活上的琐事频繁发生争吵,但双方都没有想过分开。直至小张成年后,田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愈加寡淡,两人在争吵中甚至爆发过肢体冲突,发生矛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此后小张大学毕业,成婚生子,田女士便随其离开,来到城区帮助小张带孩子,和张先生并不居住在一起。虽然聚少离多,但是张先生与田女士的感情矛盾并未因此而化解,在张先生时不时来到城区协助带孩时,仍然会与田女士产生冲突。
在确认自己对田女士早已没有原先的爱恋后,张先生本想与田女士协议离婚,但因双方孩子共同生活26年,相互熟悉,为了家庭圆满,田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要求。
2020年10月12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田女士离婚。在同年10月18日时,法院做出不同意离婚的判决。就在2021年6月,张先生再次提出申请,法院仍然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先予调解,在确定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魂。
这其中,确定感情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它代表着夫妻感情裂缝已经达到了完全不可挽回的地步,再无和好的可能。
现今法院可以认定其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为: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3、另一方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4、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时间达到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倘若夫妻一方已构成失踪,另一方以此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当准予。
在法院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与当前关系现状。张先生与田女士在结婚前对彼此都有了解,且婚后共同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这期间虽然有感情冲突和生活矛盾,但二人最终仍选择相互扶持,没有决意分开。
在共同生活26年后,可以推定张先生与田女士相互熟知,生活习惯也能够相互适应。虽然为照看孩子田女士与张先生分开居住,但张先生也会时不时来到城区协助田女士一同照看。就二人行为上而言,不能够认定其感情再无修复的可能,也无法推测出其婚姻走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在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中,重婚罪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已经与原任配偶结婚登记后又与他人结婚,或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选择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本案中,田女士在前往城区之前并未做出背叛感情之事,显然不符合第一种情形。
同时,田女士并没有赌博、吸毒且不听家人劝说,固持己见的行为。在照顾双方孩子成长时,田女士尽心尽力,没有恶意虐待、殴打孩子的行为,尽到了自己的抚养义务,维护了小张成长时的身心健康。
此外,从小张将自己孩子交由母亲协助照料也可推定出其认可田女士的抚养方式。不符合法定感情破裂的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
因为田女士与张先生分居的原因是缓解子女的压力,且其时间未达到2年,同样无法认定其属于感情破裂的第四种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而自2020年10月法院未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后,在2021年6月张先生继续提起诉讼,没有达到规定的期限,因此不予判决。
在我国,稳定持续的家庭关系利于维系社会稳定。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我国更偏向于调解夫妻感情,修复二人情感,维持家庭和谐。
结语
婚姻的稳定无法靠个人孤军奋战,而需要相互之间彼此扶持,共同努力。在选择与意中人踏入婚姻殿堂时,应做到熟知其脾性,了解其习惯,确认自己可以接受。一旦发生无可挽回的情形,应事先翻阅法律规定,合理请求判定自己的诉求。
(《以案普法: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