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广东女子与老人吵架致其猝死,家属起诉索赔20万,法院判了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呱呱坠地到花季年华,从三十而立到年过半百,每个人都有幼小懵懂之时,也有垂垂老矣之日。
尊重老人,关爱幼小一直都是我国的道德倡导。然而,在生活中,因矛盾或摩擦,与老人爆发冲突也并非罕见之事。就在2017年,广东一名老人老李便与一中年男子彭某爆发争吵,就在当天老李回家后,便突然口吐鲜血,瘫倒在地上,经医院抢救后仍无效,最终死亡。
在此之后,老李的家人认为老爷子的死因是与彭某吵架所导致的,为此将彭某告上法庭,向他所取20万元的赔偿。那么,对于这起和他人争吵致其死亡的案子,应该如何定性呢?
案情回顾
居住在广东江门市某小区的彭某与妻子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在案发时就读于本市某小学。2017年12月10日,因为早上起来晚了,耽误了送女儿上学的时间,彭某简单吃了几口饭后,便急匆匆拉着女儿一同来到小区楼下的停车处。
然而,到了停车地点的彭某却傻了眼,只见一辆黑车挡住了自己车的出口,彭某将身体挤过去尝试将车开出无果后,心中的焦急和怨气也在不断攀升。
所幸的是,挡车的车主留下了联系方式,彭某掏出手机拨打过后,一脸不耐烦地四处张望。就在这时,他看到了不远处有一个老头在不断地往自己的方向瞅。周围行人来往匆匆,自己身上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怎么就招惹到他的注意了呢?
这个老头便是老李了,因为年事已高,又患有高血压,老李在退休之后便每日保持健康的起居时间,坚持锻炼和清淡饮食。这天他照常早起来到小区内部散步,就见到彭某在一辆车前不断踱步,眉目间的焦急显而易见。
老李定睛一看,那挡在彭某面前的分明是自己女婿的车。看着彭某着急的模样,老李本想上前安抚一下,又害怕他因怒火损害自己女婿的车,便在一边转悠,迟迟不为所动。
此时的彭某对老李的行为虽然内心疑惑,但并没有上前询问,他的全部精力都放在等待车主过来上了。不一会儿,老李的女婿便赶来了,他对彭某连连表达歉意,原本彭某的怒气因道歉而逐渐平息下来,不料这时女婿注意到了一侧的老李,并亲切地喊了一声岳父。
得知二人的关系后,彭某内心的火气又上来了。他认为老李在自己焦急之时袖手旁观,明知是自己女婿的车也不帮忙联系叫人,实在是过分,随即便开口指责了老李两句。
今年的老李已经70岁了,听到彭某的话,老李顿觉脸上无光,他也不甘示弱,和彭某争吵起来。两人互不相让,在言语间多次使用不雅词汇,而老李女婿对于自己理亏的彭某以及正在气头上的老李之间的争吵更是无可奈何,二人吵了将近6分钟,最终以彭某先行离开而结束。
然而,就在老李被女婿带回家后不久,便开始气息不稳,喉咙呕血,四肢瘫软不受控制。见此情景,家人连忙将其送进医院,却因抢救无效而身亡。
案发过去5个月后,老李家人将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20万元的死亡赔偿。
法律分析
生命权是公民享有最基础的权利之一,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件中,彭某是否要对老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需要看他的行为与老李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在其死亡上是否存在过错。
彭某与老李虽然同住一个小区,但是二人并不相识,属于陌生人。彭某对老李身体患有高血压一事毫不知情应属于正常。
但是老李在与之争吵时已经年过70,从外表中应当属于常人可以判断的情形。老人的身体状况难以和年轻人相比,不宜使其情绪过度高涨是应知的基本常识,彭某与老李在吵闹的过程中言语间没有对老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老李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被认定存在过错。
同时,老李对自己身患高血压一事应当比旁边更为了解,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到比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不行的状态下,老李不顾女婿的劝阻,执意与彭某产生争执,导致疾病被诱发而身亡,应对自己身体所受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同时减轻彭某的过错。
在因果关系上,老李自身疾病发作不能削灭彭某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对于本身患有伤病之人,以原本的病痛作为其死亡的全部原因,而不考虑其他人所作所为产生的影响,这样来看是不全面的。
在本案中,老李在患上高血压之后,每日坚持锻炼散步,其疾病在平静的心境下是难以被触发的。而彭某的话恰恰成为引爆界限的导火索,应当认定其争吵与老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最终,法院判处彭某承担死亡的次要责任,共计赔偿老李家属1.8万元。
结语
“人生何处不相逢,莫因小怨动声色”,老李的悲剧源于他与彭某都难以咽下怒火,本可以在劝说下停止争吵的两人却不断用恶毒的言语相互攻击,最后彭某满腔怒火驾车离去,老李也因此诱发疾病与世长辞。
在遭遇矛盾与摩擦时,双方各自后退一步,也许就能海阔天空,避免悲剧的发生。
(《回顾 广东女子与老人吵架致其猝死,家属起诉索赔20万,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