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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课堂|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律人2023-05-31 17:18:260

导言

“你会有很多朋友,而它只有你一个”,在电影《一条狗的使命》中,贝利死亡后再次新生,历经四世回到了最初的主人身边。很多人为此情节感到触动,如今,我国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

诚然,泼可爱的生灵也给不少人带来了欢乐。然而,存在喜爱的同时,也必定伴随着害怕与厌恶。正如黑白皆留存于世间,有人对宠物细心照料,也有人对此避之不及。

我们应当知道,满足自己喜好的同时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作为条件。现今,宠物伤人的事情屡屡发生,而法律也为此设立了相应的条款来表明动物致人损害后饲养人应当负有的责任。

案例一

江西省的刘先生因个人喜好,饲养一条烈性犬作为宠物。平日里对它十分喜爱,细心照顾该犬的饮食与运动。在工作时,为防止宠物伤人,刘先生通常会用锁链将其拴住,同时在附近的墙上写上“小心有狗”的字样,以此警示路过此地的人。

然而,因需要处理急事经过刘先生住所的李先生却在看到墙上的标语后没有加以防范,被听到声响挣脱锁链猛地冲出来的烈性犬咬伤。随后,李先生在医院因救治花费5000元。

因被刘先生的饲养的宠物咬伤,李先生在出院后向其索赔各项损失。然而,刘先生却表示,自己平日都将爱犬用锁链圈拴住,且在墙上表明住所有狗,已经尽到了身为饲养人的善意提醒义务,李先生个人不加防范被狗咬伤不应该向自己索赔。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遭受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其1246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同样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可以证明被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于此条款,法律认定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指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出不能举证受害一方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其侵权行为即成立,不可减轻或免除。

在本案中,刘先生所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了路过的李先生,应当由刘先生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刘先生已经对宠物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给予警示,但是他无法证明李先生对损害的结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李先生在案发之日只是正常路过刘先生家门口,并未对其烈性犬做出挑逗、伤害等先行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咬伤,其本身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刘先生不得以此来推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应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动物管理人与饲养人可能并非同一人,管理人相对而言更趋近于动物的直接控制人员。在饲养动物损害他人责任后,倘若动物原主人是将其委托于管理人员,可对其直接管控者追究责任。

案例二

2021年5月21日,济宁一村落居民李先生驾驶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手里还牵着其饲养的三条狗的牵引绳。在路上,他与相向而行的吴先生相遇。

因二人之前未有交集,两人相互经过后并未停留,李先生径直向前骑行,并未回头张望。就在他骑行距离吴先生近十米时,突然听到后面传来一声尖叫,只见吴先生从车上摔下,一脸痛苦倒在地上。

李先生折返将其送往医院后,先行垫付了6千元的医药费。而吴先生被诊断身体多处骨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共计2万余元。

吴先生表示,自己在和李先生擦肩而过时,其所牵引的三只狗里其中一只猛地扑向自己,导致他因恐惧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向李先生索赔剩下的1.7万元赔偿金。

而李先生则拒绝吴先生的请求,他认为三条狗的绳子都在自己手中握着,而且事发时他已经行驶出10米的距离,不会发生狗扑倒人的情况。

因二人就后续的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遂将李先生告至法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李先生牵着狗绳骑着电动车行驶在马路上,虽然他手上紧握着绳子,但此种情况明显对宠物的控制力会减弱,李先生应当对此有所了解。

同时,饲养动物存在的危险不仅仅局限于其可能导致的咬伤感染,对于惧怕此的人而言,接近动物、看到动物,其外貌形态以及叫声都可能会带来刺激,从而导致心神不宁发生危险

在本案中,吴先生无法证明李先生的狗主动扑倒自己,但可以推定出其对宠物过于敏感,认定其有过大的威胁,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对此案负有过错,判定李先生对吴先生的身体损害承担80%的责任,除去原先垫付的医疗费用,还需补偿损失6353元。

结语

彼之蜜糖,己之砒霜。遵从自己的喜好,合法饲养宠物本无过错,然而世间千千万万之人,我们可以希望他人不虐待动物,但无法期盼每个人都热爱动物。

在决定饲养宠物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规,遵守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爱宠不受伤害的同时,也要做到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民法典课堂|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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