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
导言
“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世上有赤城忠义之辈,自然也有阴险狡诈的小人。为达此目的,甚至妄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义之财。
众所周知,偿还合法债款是人之道德所趋,也是法律规范所指。然而,倘若明明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逃脱还款,故意将名下钱款通过协议转让至自己离婚的妻子名下,导致自己账户空空如也,让法院无法对个人钱财予以强制执行。此时法律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
案例
方先生与林某因生意往来相识,二人随后结为好友。在2019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林某向方先生开口借900万度过公司难关。二人在借款之时签署好约定协议,林某承诺在一年后偿还方先生本金以及利息。
借助方先生提供资金,林某的公司很快运转起来。一年的约定期限到期后,林某迟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方先生屡屡催促都作无用功。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林某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为林某个人婚前财产,尤其一人所独立持有支配,在拿到资金之后,林某将其用于公司投资生产。此欠款应为个人债务,由他独自承担。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方先生900万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然而,直到超出法定期限,林某依旧不为所动。2021年4月2日,方先生气愤之余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名下财产。
然而,就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并无任何可执行的钱财。原来在二人因偿还债务一事在法庭审理之际,林某便与自己的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了。在离婚约定中,他明确表示自愿将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对此,方先生于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林某转让给李女士公司股份的约定行为。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此案债务人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中明确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公司为林某婚前持有的,其关系归属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改变,是他在婚后可以独立支配的个人财产。因维护公司运营,林某向方先生筹集资金,应属于他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林某将其所赚的钱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个人自愿处分行为,对他为单独债务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方式无偿处理个人名下的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债权人因其难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身为债权人的方先生与林某的钱款出借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范,属于正当的借款协议,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在期限将至之日,经催促林某无效后,方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前林某便以离婚约定协议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无偿交给妻子李女士,这无疑让法院的执行难以继续,同时也对方先生实现自己债权造成阻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随后,《民法典》第541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做出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自行为之日发生时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项权利破灭。
在本案中,方先生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后被告知林某名下财产已被转移无法强制返还。在得知该行为已经阻碍了方先生债权的实现,在得知自己申请的撤销事由后,方先生于同月26日向法院提出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
综上所述,方先生申请撤销放某的行为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该债务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即便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还款。而一方将债款清偿过后,也能够向另外一方主张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二人恶意将钱款归于一方,同时约定将债权归于另一方时,债权人同样可以依靠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结语
“画人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有人曾表示如今的世道变了,临到还钱之际,欠钱的人气焰嚣张,而借钱的人却小心翼翼,生怕对方反悔拖欠。
对于此,我们需要明白不能够对一拖再拖的欠款人始终抱有期望,而是在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一刻及时做好最坏的准备,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在本案中,方先生在法律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款,我们在此也要明白,因我们司法力量与当下中国复杂纷扰的案件数量并不相当,一般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都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就如方先生行使撤销权有一年的规定期限,而五年后便归于破灭。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都是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日期起算,我们需要在法律规定申诉的时间范围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道德缺失、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以案普法: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