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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

法律人2023-05-31 17:34:090

导言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在我国法庭上,审判过蓄意谋划犯罪、死不悔改的恶徒,也有过一时冲动,酿成千古恨的激情犯罪者。

一步错,并非步步错,在犯罪后幡然醒悟的人也不在少数。为此,我国法律设立“自首”一词,给予悔悟之人一个减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自首有时候也会成为罪犯为逃避罪责借助的手段。这其中引起不少争议的一点便是:若逮捕罪犯后,对方表示自己正打算前往警局自首,这种在因警方抓捕而中止的“确已准备型投案自首”,该如何定性呢?

案例

出生于湖南省某市的刘东因家庭贫困,从小辍学离家外出务工。因学历不够,只能长期从事体力劳动赚取薪酬。随着日子过去,刘东的心理也产生了变化,他开始妄想一夜暴富的美梦,不甘心一生待在现在的单位中碌碌无为。

2015年,通过网络平台的聊天,刘东与胡某、柳某结识并相互熟悉。得知刘东手上缺钱后,胡柳二人先是对其试探,在确认刘东对金钱渴求极大后,便将其拉入二人所在的诈骗团伙。

当看到公司内部账户上数字金额后,刘东抛弃了基本的道德观念,踏入了法律所不允许的禁区。几个人手持数个账号,依靠虚假宣传、欺骗相关群体的方式赚取钱财,为自己谋求不义之财。

同其作案其中,湖南公安局也接到多个群众报案,声称自己被诈骗。警方在调查之后,发现有部分人钱款流向属于同一账号,借助此警方逐渐锁定了刘东等人的位置。在警方实施抓捕时,事先出去购买生活用品的刘东临近案发地点察觉到不对劲,在看到警车后他顿时冷汗津津,购买当天车票逃离了所在城市。

同年10月底,因同伙供述,警方来到刘东父母家拜访。二老得知儿子所行之事后与刘东取得联系,希望他能够主动回来投案自首,以减轻罪责。一开始刘东并不认同父母之言,而后在外东躲西藏的他最终经受不住,决定回家自首。

刘东回到家后,先是安顿好自己父母日后的照料事宜,处理好原先家里拖欠的债款,此后他便在父母的陪同下踏上前往警局的道路。就在行至中途时,接到罪犯回乡消息的警察将刘东包围了起来。

面对审问,刘东表示,自己正准备前往警局自首,同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其同伙所犯下的罪行。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对自己的罪行能够如实供述,视为自首。对于被定性为此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其中,满足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在我国法律中,主动投案是指罪犯所行之事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司法机关尚未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亦或是还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时,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投案,可以视为自首。

而如实供述则是指在被抓捕之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共同犯罪中,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需要供述同案犯所犯之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家设立自首的目的与意义。因我国人口基数庞大,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随即增加,部分案件情节复杂,调查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精力肉眼可见。

同时,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些确有悔过之心的行凶者会在冲动犯罪之后产生后悔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设立自首可以在犯罪者的供述下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的负担,同时给予过错一方改过的机会。

以此为目的的情形下,我们认可确有悔过的罪犯在自首途中被抓获属于主动投案,且在亲友劝说下思想发生改变主动供述罪行的犯罪者也视为自首。

在本案中,刘东虽然是因父母的劝说而返回案发城市,但父母并非强迫性的押送,而是他个人思想自己发生了变化。同时,他在回到家后,主动安排了父母后续的照顾事宜,偿还钱款,并有通话录音为佐证,可以确定其在客观行为上确实有想要自首的意愿。

此外,自首途中被抓获的他在此之前并没有接受过讯问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由此可以视为有悔过之意,主动投案。

在后续的供述中,刘东对自己及其同伙犯罪的经过供认不讳,如实告知警方,符合法律上自首的范畴,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

进一步刀山火海,退一步海阔天空。刘东及时的认罪让其在彻底坠入深渊之时勒住了心中疯马的缰绳,及时止损。

然而,自首并非万能的。法律上只说明其“可以”从轻减轻罪责,但没有明确表示“应当”如此判决。此举也是为防止一些穷凶极恶的罪犯在走投无路之际利用此条文逃脱死刑的制裁。

对于部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的罪犯,即便其符合自首的标准,也不宜凭借此减轻罪责。对待这类人,只有最严厉的惩罚才足以抚灭被害人家属心中的怒火,给予蠢蠢欲动之人沉重的警醒。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应对此条款做到合理解读,灵活运用,把握好判决的尺度,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守好法律的底线。

(《案例分析: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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