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导言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从幼儿到成人成材,父母在我们身上注入的心血难以言说。在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后同时也明确表示子女对日渐老去的父母亦有赡养义务。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成长到一定年龄时,成婚生子便成了多数父母对孩子的期盼。然而,在娶妻之后,男方对自身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无可置疑,但其是否需要对女方父母同样担负责任呢?
案例
2016年,经过媒人的介绍,陶女士和王先生在亲友的祝福声中顺利完婚。因为陶女士自小和父亲一同长大,对父亲的情谊深厚。而此刻深陷爱河的王先生同样对老丈人十分敬重,他和陶女士商量过后,决定每月给予陶父1000元的生活费。
在婚后前8个月,陶父都如约收到了小夫妻打来的钱款。然而就在2017年4月,陶女士和王先生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的感情早已不复往日一般恩爱,近日矛盾频发。在争执过程中,陶女士不慎摔伤。而王先生并没有带她前往医院及时治疗,而是将其送到火车站,要求陶女士自己回家。
这番冷漠的举动让陶女士也心生怨气,独自在家休养。之后的一段日子里二人陷入冷战,感情也一直没有迎来破冰。
在摔伤之后,陶女士因身体恢复尚慢的缘故,在单位先行办理了停薪停职,并没有收入来源。而自认与陶女士感情破裂的王先生在一番思考之下,不顾父母亲友的劝解,决意要与她离婚。二人原先承诺的每月给予陶父的1000元也因离婚上的争议而没有交予他。
因步入老年,陶父失去了劳动能力,目前属于无业状态。近一段时间,他的身体因年轻时劳累出现了毛病,急需用钱治疗。无奈之下,陶父只好向女儿女婿索要治疗费用和生活赡养费,无果后,走投无路的陶父只得将陶女士与王先生夫妻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相关费用。
在审理过后,法院并未支持陶父要求王先生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只判决陶女士个人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本法第1067条也明确表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经济来源的父母,在子女不担负赡养义务的时候,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成年子女给予赡养费。
在本案中,陶女士属于被陶父抚养长大的女儿,其已经成年,虽然不慎摔伤,但并不属于完全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对于陶父无钱治病的情况理应出钱出力。
我国法律范围内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来说,女婿并非属于陶父子女之列,自然也无需对他承担赡养义务。从法律规范的设立上来说,‘羔羊跪乳。乌鸦反哺’能够流传为佳话是因有先行抚养的前提,此后的报答才能够彰显恩情返还。
父母自生下子女后便自然肩负抚养义务,不履行之人甚至会被法律追责,在此前提下,子女后续的赡养也同样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与此相对应的便是继子女与养子女对继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纵使没有血缘关系,若是父母与其有扶养关系,也需要承担与亲生子女同等的义务。
而作为女婿,其主要抚养人并非女方父母,经济来源与心灵抚慰的主要责任人是其自身亲人,将王先生列入必须赡养陶父的行为人中显然不符合定理。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这种扶助并非完全是金钱上的支持,还有生活上的爱护与照料,精神上的尊敬与关心,同时并不受孩子性别、已婚未婚、是否有血缘关系的影响。
陶父因年老,以及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在此情况下,陶女士应当对自己父亲后续治疗以及生活问题负责任,若拒不履行,属于民事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又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可对其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因此,法院仅判决陶女士对陶父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的规范标准。
结语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女婿无需对妻子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同理也可以得出妻子同样无需对公婆承担同样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步入新的生活,相互扶持,共同进步。在结婚登记成功的那一刻起,法律便将二者的利益紧紧绑在了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获取的钱财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少人在家庭当中,并不会将感情纠葛以及金钱花费计算得清清楚楚,而是对双方的父母都做到尊敬体贴。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将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怜抚恤之艰,报抚养之恩,乃是子女应为之义。在本案中,陶女士的赡养义务是独立存在的,不因王先生的态度转变而消除。在判决过后,应当及时履行,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