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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晋中21岁女孩遭17岁少年强暴,喉咙被插入两根枣树棍

法律人2023-04-23 17:11:545

性,暴力,一直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这背后究竟是原生家庭教育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领有了偏差?

山西枣林,17岁未成年男子先奸后杀21岁成年女性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深刻反思。

2014年9月15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年仅17岁的张某回到家中,神色慌张,欲言又止。

起初张某的父母亲只是以为他工作累了,并没有在意。但随之张某脱口而出的话,令夫妇两人大惊失色。

“爸,妈,我闯祸了”

“我杀人了,我杀人了……”

张父难以置信,只觉得儿子在开玩笑,但是看儿子不断地重复着相同的话语,和不知所措的神情,夫妇两人既恐慌又紧张不得不相信。

在追问之下,张某交代了自己的杀人经过,张父张母听后都劝说张某去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这边,找不到女儿的包工头刘兵,正在为女儿刘娇的失踪焦急万分。

女儿刘娇今年21岁,虽然年龄小,但是已经可以独当一面,在工地上都是一把好手。今天女儿出门后就再未回来,刘兵现下开始着急了。

刘兵打不通女儿的电话,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女儿把车停在了工地旁边的枣林路边,独自一人沿着小路离开了。

现在距离女儿失踪已经有3小时,经过朋友的提醒,刘兵决定报警。

刘兵到警局报案,说女儿失踪了,警方告知刘兵要做好思想准备,因为很可能他女儿已经遭遇了意外。

刘兵听的一愣,心下恐慌,但是在与妻子通电话时为了安抚妻子情绪,便撒谎说刘娇是与他人打架进了公安局。

刘兵在焦急等待的第二天便接到了公安局的电话,让他去公安局认领尸体。

刘兵简直不敢直视眼前的一幕,这具残破不堪,面目全非的尸体居然是自己的女儿刘娇!

明明昨天女儿还与自己告别,没想到这一告别竟成永别,天人两隔!

即使刘娇头部严重变形,但是身为父亲,刘兵还是认出了她。法医告知刘兵,刘娇除了有头部致命伤以外,死前还遭受了强奸。

“畜牲!”刘兵悲愤交加,再说不出其他话,绷不住的号啕大哭起来……

正当警方拟展开侦查工作时,张某的父母打来了自首电话,交代了自己儿子张某杀人行凶的事实。警方立马立马对张某进行了抓捕。

到案后,张某供述,案发当天下午,张某在工地旁的枣树林遇见了孤身一人的刘娇,顿时就起了歹念。

张某使用砖头拍打了刘娇后脑,刘娇迫于害怕,请求张某放过自己,张某便趁机对刘娇实施了侵犯。

刘娇原以为张某只是有色胆,而不敢杀人,便在侵犯结束后向张某表示要告发张某。谁知就是这句话,成为了张某杀害刘娇的导火索。

张某一手持砖头,一手掐住刘娇脖颈,持续实施用砖头砸打被害人的暴力行为。

期间,张某越发变态,还使用枣树枝捅戳刘娇的喉咙,直至将被害人折磨致死。

听完张某的作案过程,连警方都忍不住问一句:你是和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吗。无法想象,一个17岁未成年男孩,手段竟可以如此残忍变态,真是令人唏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张某应该为其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对刘娇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与之性交,构成强奸罪。

在张某强奸了刘娇之后,由于害怕刘娇告发自己,便又产生了杀人灭口,毁灭证据的动机。

张某采取残忍变态的暴力手法将刘娇残害致死,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

此外,虽然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之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本案中,张某主观恶性极大,手法残忍恶劣,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了张某无期徒刑(未成年不适用死刑),张某也得到了其应有的报应。

未成年人犯罪,既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又同价值观的塑造脱不了干系。

要防范未成人犯罪,父母的教导首先是主力军,父母以身作则,孩子才会形成良好的行为举止。

父母若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心,那孩子很可能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踏上违法犯罪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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