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牛,被踢死了凭啥让我赔34万?”家属起诉牛主人,法院判了
不告而取谓之窃。
佛说偷盗之罪能让众生堕于三恶道,而必得两恶果,一为贫穷,二为失财不得自在;在道德和良知的约束下,多数人都会遵纪守法,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这种觉悟,湖南发生了一起更为荒唐的案子。
两名小偷半夜偷牛,其中一人却被牛踢死,家属难以接受这种悲痛的结局,一纸诉状将牛主人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牛主人万般无奈,控诉道:他偷牛,被踢死凭啥让我赔34万?
那么牛主人能否胜诉呢?
事发经过:
李军,湖南人,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早早辍学外出打工;但由于学历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他能选择的工作十分有限,从事过饭馆服务员、也在工地上摸爬滚打;然而在外打工期间,却染上了赌博,辛辛苦苦攒下的钱也输的一干二净。
李军总是认为“自己手气好,能翻身”一次又一次的赌博,让他彻底沉沦;为了筹集赌资,李军四处找人借钱,甚至偷工地的材料贩卖,他也因为偷窃被开除。
在外打拼数年,工作换了又换,每次都是因为小偷小摸遭辞退,眼看年龄越来越大,李军也不想继续漂泊了,他返回了湖南老家;虽然家人苦苦劝说,但他还是恶习难改,在赌场又认识了张强。
两人都爱好赌博,又都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很快便走到了一起,成了酒肉朋友,两人经常“踩点”四处打听,这一次盯上了邻村的老刘。
老刘年过六旬,早年丧偶,子女都在外面打工,家里只有老刘一个人;虽然老刘的家庭条件一般,但李军发现老刘家有一头耕地用的水牛,要是能把水牛卖了,两人能赚不少的钱。
定好地点后,两人伺机行动。
偶然有一天,两人打听到老刘生病住院,家里无人看守;李军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凌晨两三点钟,他和张强开车前往老刘家。抵达目的地,李军让张强望风,自己则去牵牛。
李军走进牛棚,定睛一看,这一看可把他乐坏了,没想到除了一头大水牛外,老刘又买了一头小水牛;李军想拉走小水牛,然而小水牛非常害怕,一直往大水牛旁边靠;急不可耐的李军想要强行拉走小水牛。
这一举动或许是激怒的大水牛,它抬起后脚猛踹了几下,这一脚刚好踢在李军的身上……在外望风的张强见他还没出来,也觉得非常奇怪,走进牛棚一看,李军竟然“睡”在了牛棚里。
张强叫了他几声,又推了他几下都没反应,他意识到情况不对,连忙背着李军慌慌张张的离开了老刘家。
李军死亡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家属耳中,他们自然是难以接受,好好的一个大活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呢?了解来龙去脉后认为是老刘的责任,牛是老刘的所有物,如果不是老刘的牛踢人,或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于是李军的家属将老刘告上了法庭。
接到法院传票,老刘才觉得非常无辜,李军偷自家的牛,反而还要他赔34万?那么老刘需要赔偿吗?
法律法律: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老刘为水牛饲养人,水牛踢死李军为已定的事实。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和辩称。
李军家属认为:事发当天,老刘饲养的水牛踢死了被害人李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后,老刘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
老刘提交了医院的住院单并辩称:事发当天,他在医院养病,对发生的一切并不知情,而且李军想偷走两头水牛,属于盗窃;他因激怒的水牛,导致被水牛踢死,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老刘是否有无过错,可以看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也是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之一:1、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2、以行为人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划分的依据。
纵观本案,事发当天老刘还在医院住院,对正在发生并不知情,我们不能苛刻老刘能预估或预料此事的发生,不在案发现场的老刘也无需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至于在责任划分上,老刘既是被告人,也是潜在的受害人;因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偷窃,李军、张强两人对老刘的私人财物造成的侵害。
李军以盗窃水牛为目的,并在偷窃过程中激怒水牛,导致水牛踢死被害人;其行为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因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李军家属的相关诉求。
法律并不是谁闹谁有理,一切都是有理可循,有法可依,而在本案中,张强犯盗窃罪,虽然盗窃未遂,但因以盗窃罪进行刑量。
张强和李军一同盗窃,李军死亡,张强是否采取了急救措施起到了基本保障义务呢?不管是刑事、民事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张强也因向李军的家属支付一部分丧葬费。
古人云:赌近盗、奸近杀;李军的短暂一生就完美的演绎这句话,我们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小赌怡情,因为所有的大赌都是从小赌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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